经济法案例分析.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585398 上传时间:2022-12-28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42.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案例分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经济法案例分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经济法案例分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经济法案例分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经济法案例分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济法案例分析.docx

《经济法案例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案例分析.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案例分析.docx

经济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

1、2016年国庆放长假,受聘于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

黎民在晚报上查阅了不少旅行社登载的广告,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

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妥了手续,预约旅行时间为10月2日上午飞机去昆明,10月7日上午飞机回;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一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每人费用为4500元/人。

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

9月30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

10月2日上午,参加旅行的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包括一名导游),实到44人,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

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

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

游客们表示不满,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

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爆,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

游客们提出不满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解决。

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

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

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三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

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治安拘留。

结束这次不太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三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答案

(1)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劳务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2)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

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3)游客万林在旅行前死亡,他与旅行社的旅行劳务法律关系随之终止,他的死亡不是他自己和旅行社所能决定的,是绝对事件。

(4)游客们到达云南后,旅行社未提供原先约定的住宿、就餐及出行条件,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旅游合同中已约定过违约责任,就按约定做;若没有约定,按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也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等责任。

(5)同机殴打黎民等三名游客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制裁。

(6)受伤的游客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

本案中以上两个事实均已出现,所以引起了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加害人追偿。

受伤的游客也可直接要求新江旅行社给予损害赔偿,因为导游、司机都是旅行社的雇佣人员,他们在行使职务时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旅行社应承担后果。

2、2017年4月10日甲因煤气爆炸受伤住院,于4月20日出院。

甲在4月21日找煤气灶厂要求索赔,遭到拒绝。

甲若要提起诉讼,应在什么时间之前提起诉讼

答:

本题中,公民甲身体受伤要求赔偿,发生在2017年4月10日使用《民法通则》的特殊诉讼时效,所以诉讼时效为一年,即2017年4月10日-2018年4月10日,而2018年4月10日持续到了《总则》后,所以诉讼时效为三年,中途又找煤气灶厂要求索赔,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所以应在2020年4月21日前提起诉讼。

3、2017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

2017年10月1日,乙因发生意外事故无法行使权利,直到11月1日才恢复健康。

乙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之何时止。

答:

2017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

4、2011年5月1日,B公司向A公司订购价值6万元的黄桃。

合同规定:

A公司在2011年6月前向B公司交付30吨黄桃,每吨价格2000元;B公司则应于2011年5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黄桃后10日内付清。

2011年5月5日,B公司付款3万元给A公司,2011年6月15日A公司将黄桃送至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黄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致函A公司要求减少价款,A公司收到信后回函否认。

2011年7月因市场上黄桃需求量不大,而黄桃又不宜长时间保存,B公司就将黄桃进行了降价处理。

2011年9月20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剩余3万元货款,B公司说黄桃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减少价款。

A公司不同意,双方当时各执己见,协商没有结果。

后来因为A公司管理层变更,一直未再向B公司提出清偿货款的请求。

2013年,A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发现存在此笔款项,于是于2013年7月5日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清偿剩余3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

B公司则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问:

(1)原告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几年?

(2)B公司的抗辩能否成立,本案最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3)A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对诉讼时效发生何种法律效力?

(4)假设A公司2013年7月5日未起诉B公司,而B公司在2014年7月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A公司,事后B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向A公司要回钱,可以吗?

答:

(1)2年

(2)不成立。

最后的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9月20日开始计算,因为2011年9月20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提出清偿货款的请求,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所以诉讼时效为2011年9月20日-2013年9月20日,2013年7月5日在诉讼时效时效范围内。

(3)导致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4)B公司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给A公司的价款。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5、光明商场委托顺发实业公司代购电冰箱和电风扇各100台。

顺发实业公司接受光明商场的委托后,便以光明商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另一家公司即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台电冰箱的合同;与该实业公司下属的某一分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台电风扇的合同,而后又以光明商场的名义与某自行车厂签订了购买自行车50台的合同。

自行车厂和长天电器股分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发货。

光明商场在收到电冰箱后,经检验发现冰箱和风扇有质量问题,遂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光明商场在收到自行车后,经验收合格并估计有相当大的销售市场,遂依合同付款,后因市场和季节性发生变动,光明商场致函顺发实业公司不要再为其采购电风扇,而此时该实业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已发送100台电风扇给光明商场,光明商场接到领货通知后,拒绝受领,遂发生争议。

问题:

(1)顺发实业公司代理光明商场与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顺发实业公司代理光明商场与该实业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3)顺发实业公司代理光明商场与该自行车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4)光明商场与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5)光明商场与顺发实业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无效。

因其属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

(2)无效。

因为该公司隶属于顺发实业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属该实业公司的一一个职能部门。

所以该合同属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

(3)有效。

虽然该合同的签订是由于顺发实业公司超越其代理权限的行为,但事后商场的接收货物和付款行为,可视为对顺发实业公司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的追认,所以依法有效。

(4)因双方合同无效,光明商场应将电冰箱如数返还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5)因双方合同无效,光明商场有权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

6、刘某与A、B两人欲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3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合同。

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刘某于是动员其妹刘乙支持他们2万元。

刘乙表示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经刘甲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刘乙参与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济活动。

两年后,刘乙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企业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她的2万元,刘甲不允。

某日,刘甲外出,刘乙找到另外两位合伙人,以同样人,以同样的理由要求还钱,碍于刘甲与刘乙的关系,两合伙人将该合伙企业当时仅有的1.2万元现金交给刘乙。

刘甲得知以后十分不满,待刘乙催还剩下的8000元时,告知刘乙该合伙企业亏损2.4万元,刘乙的8000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

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讨之中。

根据以上事实。

请回答:

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应如何承担?

答:

根据合伙企业设立的五个条件:

a,两个以上合伙人b,签订杨面合伙协议6,合伙人出资d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c,有经营的场所和必要的经营经营条件。

由上可知,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法律是不允许的,而没有合伙负责人法律是允许的。

1合伙人出资并多加盈余分配,,视为合伙人。

2该企业的债务,应该由刘某,刘乙个A,B四个合伙人共同负担,首先,刘乙应该归还1.2万元给企业,用于归还债务。

其次,还剩余的1.2万由四个各承担三千元。

第二章

1、2012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

(2)甲、乙、丙、丁按2:

2:

1:

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12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2013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13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

2013年4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要求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2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4)2013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于2013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

D公司于2013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问题:

⑴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代销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⑵丁的主张是否成立?

⑶戊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⑷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⑸合伙人乙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的做法是否合法?

思考:

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追偿吗?

答:

(I)“代销合同”合法,A公司为善意人。

(2)T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债务发生在退伙前。

丁可以向“甲,乙,内,成”以出资比例“”追偿。

(3)戊的主张不成立,戊加入合伙企业前就有权对企业的债务进行了解,其加入即代表接受企业的所有债务。

(4)都不合法,甲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员进行管用经营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必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问意。

威胁到财产,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5)不合理,因为乙的财产是被强制执行的,应属于当然退伙,不符合除名的条件(未履行出资义务,有不正当行为或重大过大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的定事由)。

2、甲某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价值2000元的一部手机。

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公安机关招领。

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手机进行拍卖,被乙某购得。

乙某在商店购物时,该机被小偷偷去,丙某从小偷处以500元购得此机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甲某、乙某、丙某都到公安机关认领该机。

请问:

该手机应该归谁所有?

为什么?

答案:

应该归乙所有。

因为乙是在公安机关招领期满后通过正常的拍卖获得的。

甲可以取得公安机关拍卖手机的价款,并扣除拍卖费用。

虽然甲丧失了对手机的追索权,但在五年内并不丧失获取手机价款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丙以500元购得价值2000元的手机,显然不属于善意取得,已沙嫌销赃罪。

3、甲因其急需用钱,将一栋地理位置较好的房屋卖给乙,双方于4月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当日向甲支付了200万元的购房款。

4月20日,甲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4月21日,甲又与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戊当即付款。

讨论该房屋的归属?

第四章

1、2007年7月,广州特种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按照公司章程及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是:

生产、销售特种灯具、广告装潢装饰灯、舞台艺术灯。

同年8月2日,灯具公司得知一物资公司有一批三合板待销,同时又得知一保丽板厂急需三合板。

灯具公司于8月10日与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进2万张三合板、每张45元的购销合同;合同中还约定灯具公司预付物资公司27万元作为定金。

8月22日,灯具公司又与保丽板厂签订了一份2万张三合板的购销合同,单价为50元,预付定金30万元,定金到位后30天交货。

合同订立后,8月23日,保丽板厂的30万元定金以汇票形式到位,8月24日,灯具公司到物资公司看货,方知物资公司无货可供,遂通知保丽板厂退还其30万元定金。

保丽板厂只要货,不同意退回定金,并以灯具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问:

该纠纷如何处理?

答:

灯具公司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所签合同无效,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判决灯具公司返还保丽板厂30万元定金,并赔偿利息及经济损失8764元。

2、甲、乙、丙于2012年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160万元出资。

乙、丙各以40万的货币出资,并足额缴纳。

2014年1月,A公司欠下B公司货款500万,A公司全部财产经评估为300万,其中,机器设备评估值仅为60万元。

B公司经调查还发现,机器设备出资时未经法定评估。

2014年8月2日,B公司请求法院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

问:

A公司的债务如何承担?

答:

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

正常情况下应为300万元。

现在如果法院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

则甲应追加出资160-60=100万元

甲追加的100万元属于公司资产也尝还B公司。

现在如果法院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则B公司可以收回大概400万。

3、甲持有A公司20%的股权,2014年3月,甲将其股权作价100万元转让给乙,但未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14年4月,甲又作价150万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乙知晓后非常气愤,对此提出异议。

2014年6月乙遇车祸而死。

乙的儿子认为其享有合法继承权,并与甲、丙二人发生争议。

问:

该争议如何解决?

答:

未找到

4、案例1A公司是一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发生如下事项:

⑴为扩大经营渠道,A公司经批准于1月成立一家分公司兼营装饰材料业务,并由董事苏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

4月,苏某代理B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新型装饰材料,并以B公司名义全部销售给C公司。

苏某从此项交易中获利5万元。

⑵A公司董事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亲自出席。

列席会议的1名向会议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甲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名监事行使表决权。

该会议主要讨论了三项议案:

①决定解雇某会计师事务所;②决定解雇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苏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分公司经理;③由于独立董事杨某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定撤换杨某,并补选张某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为6年。

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⑶A公司于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并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三项议案:

①决定发行公司债券;②决定回购本公司的股票;③通过了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

要求:

1、根据上述要点⑴所述内容,说明苏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2、根据上述要点⑵所述内容,说明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请说明理由。

3、根据上述要点⑶所述内容,说明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请说明理由。

答:

1、苏某行为违法,他违背了竞业禁止义务,苏某为A公司董事,属于高级管理人员,A公司经营的项目为装饰材料业务,而他代理的也为装饰材料,所以他违背了竞业禁止义务。

2、A.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不能委托监事,

 

3、A.发行公司债务和回购股票,需要由特别决议通过,经由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B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由普通决议,即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5、案例2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⑴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⑵会议作出决议:

2001年7月8日举行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会议已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

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年薪10万;董事会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⑷该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题:

⒈根据⑴所提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董事F、G委托他人出席是否有效?

⒉指出⑵中不符合规定之处。

⒊根据⑶中所提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⒋指出⑷中不符合规定之处。

答: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

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该次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年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东大会年会于7月8日举行超过了6个月。

其次,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

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

首先,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其次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6、[案例2]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13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

乙公司于2013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

遂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13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

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

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

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

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13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导致甲公司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13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

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13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13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

(1)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

说明理由。

(2)董事们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理由。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5)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2007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

说明理由。

答:

(1)董事李某无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本题中,甲公司董事李某是乙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因此在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项目表决时,李某应该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

(2)董事陈某不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本题中,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也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陈某对此投资项目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本题中,董事李某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建议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