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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成果鉴定登记

 

河南省科技成果鉴定登记

 

工作规程

 

(2012年)

 

河南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与管理处

2012年4月

第一章总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依据…………………………………………………1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内涵………………………………………………………1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作用………………………………………………………1

四、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1

第二章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和内容

一、应用技术成果………………………………………………………………2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3

三、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项目)…………………………………………3

第三章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

一、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的权限……………………………………………4

二、省科技厅直接主持与委托主持鉴定的界定………………………………4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及要求………………………………………………5

四、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5

五、参加科技成果鉴定专家的权利和义务……………………………………6

六、组织和主持鉴定单位人员的行为规范……………………………………6

七、对成果完成单位的要求……………………………………………………7

第四章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的渠道…………………………………………………8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条件………………………………………8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工作步骤…………………………………………………8

四、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10

五、会议鉴定的步骤及要求……………………………………………………10

六、函审鉴定的步骤及要求……………………………………………………12

第五章成果鉴定的技术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鉴定所需技术资料及主要内容……………………………13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鉴定所需技术资料………………………………………15

第六章科技成果登记

一、科技成果登记的原则………………………………………………………16

二、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和条件………………………………………………16

三、科技成果登记的程序………………………………………………………17

四、其他…………………………………………………………………………17

第七章附录

一、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议内容的含义………………………………19

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议内容的含义………………………………19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评议内容的含义…………………………………………20

四、科技课题的活动类型分类…………………………………………………21

 

第一章总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依据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国科办奖[2009]63号),《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国科办奖[2009]63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第19号令),《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意见”(豫科成字[1995]第19号)。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内涵

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由科技主管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专家审定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作用

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之一,科技成果鉴定对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提高,激励和保护科技人员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四、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

河南省科技厅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各省辖市科技局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省直有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和评议内容

一、应用技术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和作物、生物、矿产新品种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应用研究成果,因其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研究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纳入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的评议内容包括:

1.技术创新程度;

2.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3.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4.技术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5.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

6.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7.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8.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的评议内容包括:

1.技术创新程度;

2.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3.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4.推广应用程度;

5.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

6.取得的社会效益;

7.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8.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议内容包括:

1.创新程度;

2.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3.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

4.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

5.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

7.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8.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三、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项目)

(一)纯基础研究成果。

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和专著,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以被他人引用来获得认可。

(二)无创新、无推广应用价值、无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违反国家(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资源、环境造成破坏、污染和危害的项目。

(四)有项目权属、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排序等异议和争议的项目。

(五)各类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

一、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的权限

(一)河南省科技厅是河南省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可以直接组织、主持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科技成果的鉴定。

(二)各省辖市科技局是本地区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单位,可以直接组织、主持本地区科技成果(包括计划外项目取得的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接受省科技厅的委托主持本地区科技成果的鉴定。

(三)省直有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是本部门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单位,可以直接组织、主持本部门科技成果(包括计划外项目取得的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接受省科技厅的委托主持本部门科技成果的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中发生的各种争议、异议等问题,由主持鉴定单位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组织鉴定单位备案。

二、省科技厅直接主持与委托主持鉴定的界定

下列科技成果的鉴定原则上由省科技厅直接主持:

(一)省直无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并且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

(二)省科技厅所属单位完成的,并且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

(三)列入省、国家各类科技计划(基金),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总体性能、水平预计达到“国际先进”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

(五)有院士参加鉴定的科技成果;

(六)其它需要省科技厅主持鉴定的科技成果。

除上述科技成果,其它科技成果委托相应部门主持鉴定。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及要求

河南省科技成果鉴定采用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会议鉴定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演示)、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主持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总数不得少于七人。

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二)函审鉴定

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主持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五至九名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

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总数不得少于五人。

四、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特殊情况是指:

个别专业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学科(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学科(专业)的科技人员。

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时,应尽可能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主持鉴定单位负责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同行专家应从“河南省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选取,如拟聘请的专家是库外专家,主持鉴定单位应按照程序,先行推荐专家入库。

下列人员不得被聘请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人员;

3.长期脱离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五、参加科技成果鉴定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成果完成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

向成果完成单位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主持鉴定单位或组织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五)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六)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八)有义务和责任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六、组织和主持鉴定单位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任何评价和导向性意见。

(二)不得干涉参加鉴定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

(三)对专家提出的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对鉴定的全部过程进行组织和服务,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五)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七)有义务和责任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七、对成果完成单位的要求

(一)保证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科技成果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提供的鉴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专家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四)专家评议时应回避,保证专家独立评议。

(五)认真做好鉴定(会务)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的渠道

(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向所在省辖市科技局申请鉴定;

(二)省直有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可以向本部门申请鉴定;

(三)省直无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可以向所在省辖市科技局申请鉴定,也可以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鉴定;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可以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通过相应渠道申请鉴定。

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五)受理鉴定申请的科技成果主管部门,可以将整体性能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对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技成果,向省科技厅推荐,由省科技厅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规定的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二)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和任务,或者已完成开题报告、实施方案等要求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和任务;

(三)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齐全,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要求。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工作步骤

此处给出的是由省辖市科技局和省直有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受理的鉴定申请,并推荐到省科技厅组织鉴定的工作步骤,其他情况可参照本步骤进行。

(一)成果完成单位准备鉴定材料

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起草《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不含鉴定意见、检测测试意见),编写整理技术资料,将鉴定材料报送相应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初审鉴定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

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

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相关原因。

(三)主管部门推荐

对拟推荐由省科技厅组织的成果鉴定,主管部门应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草稿、技术资料,以及拟聘请的同行专家名单报送到省科技厅,同时提交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文档(如:

成果鉴定申请表、申请成果鉴定项目汇总表、拟聘请同行专家名单等)。

(四)省科技厅审查鉴定材料

省科技厅对推荐的成果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拟聘请专家的条件,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同意组织鉴定的,确定主持鉴定单位和鉴定形式,并通知主持鉴定单位;不同意组织鉴定的,以书面形式反馈不同意组织的理由。

(五)主持鉴定单位主持完成鉴定工作

主持鉴定单位在接到“同意组织鉴定”的通知(委托书)后一个月内,按照确定的鉴定形式,依照鉴定步骤,主持鉴定工作,形成鉴定意见。

(六)申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编号

主持鉴定单位将“鉴定意见”和“鉴定委员会名单”电子文档提交到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在接到上述文档后两个工作日内,给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编号和鉴定批准日期。

(七)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成果完成单位根据分配的证书编号和鉴定批准日期,按统一的格式印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函审鉴定的要求各函审专家的基本信息和函审意见附在鉴定证书后面。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三十份。

印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省科技厅审核,无误后加盖“河南省科技厅成果鉴定专用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生效,省科技厅留存两份。

四、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三)提交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四)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排序有无异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五、会议鉴定的步骤及要求

(一)会前准备

1.主持鉴定单位及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

2.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会召开前将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送达鉴定专家。

3.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写出测试报告,并签字。

4.主持鉴定单位以及拟推选的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

5.拟推选的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二)鉴定会通常的程序及事项

1.会议开始阶段(主持鉴定单位负责人主持)

宣布鉴定会开始,介绍与会专家、领导和相关代表,相关代表讲话,成立鉴定委员会,推选鉴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管理部门领导提出相关要求。

2.汇报质疑阶段(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成果完成单位作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研究报告;专家测试组作测试报告;用户单位作使用报告;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对成果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3.专家评议阶段(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进行独立评议,成果完成单位人员一律不得参加,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任何导向性评价意见。

主持鉴定单位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1)技术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是否准确、客观;

(2)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等要求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和任务;

(3)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的评议内容进行评议(见第二章相关内容);

(4)核对起草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有关内容与提交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

根据评议情况,形成成果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包括上述

(1)-(3)项所含评议内容的评价结论。

鉴定意见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观点应在鉴定意见中明确记载。

鉴定意见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视为无效鉴定。

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客观公正,要有可比的对象。

“国际领先”的必需有3名以上国内著名同行专家参加,“国际先进”的必需有1-3名国内著名同行专家参加,原则上有国家级查新单位的查新报告;“国内领先”的必需有3名以上省内著名同行专家参加,“国内先进”的必需有1-3名省内著名同行专家参加,同时有省级以上查新单位的查新报告。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要求鉴定委员会予以补正。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向完成单位反馈鉴定意见,通过鉴定意见。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鉴定意见上签名,测试组组长和成员在专家测试报告上签名,鉴定委员会专家在鉴定证书上签名,不同意鉴定意见的专家有权拒绝签字。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主持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

4.会议结束阶段(主持鉴定单位负责人主持)

成果完成单位代表讲话,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最大限度减轻成果完成单位的负担,与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主持和评价无关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会。

要将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与成果的宣传和推广等工作区分开来。

专家的技术咨询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标准参照有关财务规定。

六、函审鉴定的步骤及要求

(一)主持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二)主持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

(三)函审专家收到函审资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专家手写),三周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函审表》、技术资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初稿送回主持鉴定单位。

(四)主持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函审表》送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专家手写),签字后送主持鉴定单位。

鉴定意见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观点应在鉴定意见中明确记载。

(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函审表》原件及函审鉴定意见原件经主持鉴定单位审核后,鉴定意见填写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各函审专家的基本信息和函审意见附后。

第五章成果鉴定的技术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鉴定所需技术资料及主要内容

(一)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开题报告或实施方案等)

(二)技术研究报告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选题立项的背景及其目的、意义。

目前的技术现状,国内外发展的趋势,存在的主要关键技术问题。

2.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

项目研究的(设计)思路、原则,采用的详细技术路线、方法(措施)、技术原理(和机理)、试验方法、实验数据、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取得的效果及主要技术特征(性能、指标、参数)。

主要技术指标:

工业项目需主要工艺、技术参数,装备水平,检测手段,原材料来源及消耗情况,环保、安全及卫生状况等;农业项目需试验设计,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对比数据等;医疗卫生项目需各种实验数据、图表(图片)、统计分析,主要技术指标测试结果,临床研究病例数及对照研究资料,随访资料及应用反馈材料等。

3.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

国内外同类技术研究的现状,本项目技术成果的创新点、新颖性、先进性、适用性和成熟度,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分析。

4.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

5.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

(三)测试分析报告及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适用于产品类科技成果鉴定,是对产品或工艺进行技术指标测试的结论性资料。

包括:

具体技术名称及内容,原订参数及测试结果,测试条件和方法,测试记录(包括原始数据和有关图表),环境试验后的特征及结论等。

工业项目需主要工艺、技术参数,装备水平,检测手段,原材料来源及消耗情况,环保、安全及卫生状况等;农业项目需试验设计,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对比数据等;医药卫生项目需各种实验数据、图表(图片)、统计分析,主要技术指标测试结果,临床研究病例数及对照研究资料,随访资料及应用反馈材料等。

(四)设计与工艺图表

适用于产品类科技成果鉴定,须提供设计文件、工艺规范、有关图样(图纸)、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生产设备清单等。

(五)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适用于产品类科技成果鉴定,质量标准(技术条件)是对产品的性能、参数、指标、质量、规格以及试验、工艺、检验等方面所作的技术规定;是产品的生产和使用部门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

属产品类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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