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必然是一次加税.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582087 上传时间:2022-12-28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61.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必然是一次加税.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必然是一次加税.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必然是一次加税.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必然是一次加税.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必然是一次加税.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必然是一次加税.docx

《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必然是一次加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必然是一次加税.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必然是一次加税.docx

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必然是一次加税

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必然是一次加税

消费税改革的消息再次引起关注。

有消息指出,消费税改革已经迎来改革的窗口期,一些高污染高耗能产品、高档消费品以及高档服务将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征收环节或从生产转移到零售环节。

此外,消费税还有望从中央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总的看来,拟议中的消费税改革,是一次幅度不小的加税。

高污染高耗能产品、高档消费品以及高档服务将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明显就是扩大税基,由此带来更多的税收,是不言而喻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人们不在意的细节,即消费税的征收由生产环节转移到零售环节,这种调整也必然带来加税。

目前我国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产品出厂缴纳消费税,然后该税金就随着商品,经过批发和零售诸多环节,最后一直落到消费者头上。

如果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将带来一连串的反应,首当其冲的是税负的增加,其次是新增加的税负在厂家、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重新分配。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因征收环节变化而导致的税负变化的商品,主要是从价征税的商品。

如果是从量征税的商品,则税负的变化不大。

在目前我国消费税税目中,成品油、黄酒和啤酒的消费税实行从量征收,而卷烟和白酒的消费税同时实行从量征收和从价征收两种方法。

其余所有列入消费税税目的商品,均实行从价税。

由于从价税的税额与商品价格变化挂钩,价格上涨必然带来税负的上涨。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从出厂到批发再到零售,价格必然越来越高,因为每一次转手必然意味着成本的增加。

消费税如果在出厂环节征收,就以出厂价计税,如果是在零售环节征收,则以零售价计税,如果零售价高出出厂价一倍,则税收就增加一倍。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如果改出厂环节征收为零售环节征收,相关应税商品税负的增加是毫无疑问的。

让我们做一个假设。

有一款化妆品,出厂价100元,零售价180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是30%。

如果在生产环节征收,则每件的税金为30元。

如果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则税金为54元,税金一下子暴增24元。

此时如果零售价格仍然保持180元不变,则消费者不受影响,但增加的24元税金,必须在厂家和商家之间进行重新分配。

这样,厂家与商家的利润将会被挤掉24元。

如果厂家与商家无法消化这笔税金,将增加的24元税金加到零售价中,售价提高到204元,如此则税金变为61.2元,涨价24元后,并不能把所有的税金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厂家与商家仍然要负担多出来的7.2元消费税。

这种情况下,厂家、商家和消费者都增加了负担,而只有政府再次得到了提高的税金。

经过测算,这款化妆品只有将零售价提高到214.3元的时候,才能将消费税完全转嫁给消费者。

在这个价位上,政府的消费税是64.3元,比当初在生产环节征收的30元增加一倍还多。

在这种情况下,厂家和商家没有受影响,而政府稳赚,消费者完败。

当然,现实生活中,因为商品都是有价格弹性的,所以,由于征收环节改变而新增加的税负,既不可能完全由厂家或商家消化,也不可能完全转嫁给消费者。

增加的税金,必然在厂家、商家和消费者之间进行重新分配。

其最终结果是,厂家和商业承担一部分新增的税金,但价格也要上涨一部分。

各自新增负担的多少,取决于该商品的价格弹性。

总的来说,厂家和商家的利润被侵蚀压缩,而消费者则由于价格上涨而吃亏,消费量也会随之而下降。

消费量的下降,又造成厂家和商家销售额的下降,总利润的下降。

销量的下降,又不同程度地影响到税收收入。

不过,如果销量下降不是非常剧烈的话,税收总额一定还是上涨的,因为零售环节的计税价格比起出厂环节来,要高很多,大多数情况下能够补偿销售量下降带来的损失。

当然,不同的商品价格弹性不同,需要具体分析。

对于存在较大价格弹性的商品来说,增税导致加价因而导致消费量下降,也就是说,消费行为被抑制。

从消费税的设计原理和宗旨来说,我国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同时还征收消费税,是针对国家不提倡、不赞成的消费行为进行特殊征税,目的就是抑制消费。

表面看,如果通过征税有效抑制了消费,似乎消费税的目的就达到了。

但其实不然,因为税目设计不合理,比如对于化妆品,黄酒啤酒之类,消费这类商品的行为,完全无害,无须通过消费税予以抑制。

尤其化妆品,在当初制定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时候,传统观念认为女性化妆是奢侈行为,有违艰苦朴素美德,具有资产阶层生活习气和情趣,应予反对,于是制定高达30%的税率以摧抑之,但是,现在看来,化妆行为是人们生活的正常和文明的行为,完全无害,根本无须以重税摧抑。

消费税征收环节为什么要改革?

如果仅仅是为了变个法子增税,那么,这样的改革就不应该启动。

如果是为了将消费税变成央地共享税,非改革不可,那么同时还应该有两项配套措施防止税负激增。

第一,借此消费税改革之机,确实更加完善消费税税目,除增加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等商品入税外,也应该将一些无需抑制的消费品从税目中删除,使这些商品负担17%的增值税即可。

第二,适当降低一些应税商品的税率,使征收环节改变后,应税商品的税额保持基本不变,厂家商家和消费者的负担保持基本不变。

消费税的征收,因为有对资源浪费、能源消耗、酗酒抽烟等不良消费行为的抑制作用,具有一定的道德正当性,但是,何种消费行为和何种消费品应该受到抑制应该课税,应该课加怎样的税负,必须进行认真的考量,改革必须在民主与法治的轨道进行。

如果按照税收法定原则,通过立法程序解决,则更为恰当可取。

消费税改革有助于增强地方财力

近段时间以来,国家在税收制度方面的改革动作频频。

继大力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消费税改革的步伐也开始加快。

据媒体披露,消费税将有可能在纳税范围、征收环节、税率等方面进行调整,一些高污染高耗能产品、高档消费品以及高档服务,将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征收环节将从生产转移到零售环节。

此外,消费税还有望从中央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在我国,消费税自1994年设立以来,在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统计,2015年我国国内消费税达到10542亿元,消费税已经成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第四大税种。

从征税范围来看,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品油、小汽车等13个税目。

消费税的改革在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自设立以来,消费税就一直属于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收。

而此次消费税改革的最大亮点,就是有可能将消费税由中央独享改为由中央与地方共享。

其中,划归中央收入的税目仍然由国税部门征收,而划归地方收入的税目则改为由地税部门征收。

可以说,这也是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税权重新划分的一个重要标志。

长期以来,我国的分税制在中央与地方的税制分权方面就存在着财权与事权不对等、不平衡的现象。

一方面,中央税收收入在全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小。

从财力分配结构来看,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不尽科学合理,中央财政好于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又好于市、县级财政,中央与地方之间财力分配出现明显的不平衡。

而另一方面,地方公共支出压力增大,尤其是在维稳、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公共责任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许多地方政府不堪重负。

目前我国的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只占全部财政支出的15%,而地方实际支出却占到85%。

于是,中央不得不通过大量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进行补助,这在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干预地方事权;而地方政府也没有动力做好本不适于地方承担的事务,造成行政效率偏低,制约市场统一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此外,由于实施营改增,还会造成地方约9000亿元到1万亿元规模的减税,这又势必进一步加剧地方财政收入不足的窘境。

在收入来源不足的情况下,地方依靠卖地获得更多收入的“土地财政”现象会越来越得到强化。

因此,通过改革来尽力平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力分配状况势在必行,而消费税改革正是一个突破口。

如果本轮消费税改革中将诸如实木地板、首饰珠宝等小的税目调整为地方收入,税率上也允许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酒类消费税也部分返还给地方,那么地方财政收入的境况将会大大改善。

这对增强地方财力,进一步平衡财权与事权的对等,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税务改革动作不断,在营改增之后,当前消费税已经迎来改革的窗口期。

知情人士透露,以纳税范围、征收环节、税率为核心的调整有望加速推进,一些高污染高耗能产品、高档消费品以及高档服务将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征收环节将从生产转移到零售环节。

此外,消费税还有望从中央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消费税是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第四大税种,目前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收。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设立的一个税种,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品油、小汽车等13个税目。

通过多次改革,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逐步扩大,但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调节的需要看,目前消费税征收范围偏窄,税基偏小。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增加和消费模式的变化,消费将成为GDP中占比最大的部分,适时推动消费税转型是顺应经济结构性变化、优化税制的必然选择,消费税改革已经箭在弦上。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刘桓:

消费税在中国已经实施了20多年了,消费者的作用是非常独特的,在我们国家下一步的税收体制改革中,消费者扮演着一个很重要的角色。

首先,它还是要补充我们地方财政收入不足的部分,所以一些传统的征收管理办法就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第二,目前我们国家的生产、消费方面确实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一些传统的消费领域,为正确的引导消费,我们可能需要向一些高端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这种在国外被称之为奢侈品的消费税在国内看来也是势在必行了。

第三,在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通过对一些消费税的的调整,将一些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在消费税的调整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进入消费环节,还需要通过一个正规的途径和程序,所以我们要充分尊重民意和法律程序。

另外,重视奢侈品消费税从长远看来是没有错的,人民群众生活好了以后,追求品质和品牌是应该的。

现在我们国家在顶级品牌方面还不具备优势,所以很多的产品还是要从国外购买,从而倒是很多产品价格偏高,购买力外溢,因此我们建议向高端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过程应循序渐进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应“扩容”,如塑料包装、铅蓄电池等高污染领域

●消费税改革应重在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理性消费

●消费税改革应与扩大消费及消费转型升级相适应

今年以来,财税体制改革领域重磅新政迭出。

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稳步推进、资源税改革即将推开的大背景下,消费税也迎来了改革的窗口期。

消费税改革的方向和思路是什么?

哪些品类的消费税会在改革中发生变化?

日前,记者就社会关注焦点采访了财税领域权威专家。

钟超制图

焦点1消费税应“扩容”“加码”和“整合”

●数据:

2015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总额10542亿元,同比增长18.4%,主要是提高成品油、卷烟消费税增收效应体现。

2015年,消费税占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15.2%,占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6.9%,低于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方案中的重要一环。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开始对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高档手表等13个品类征收消费税。

20多年来,消费税制度虽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消费税制度存在着征收范围偏窄、税率结构不合理、征税环节单一等问题。

“在现阶段,消费税应当发挥组织财源、调节收入分配和纠正外部性的作用,三个功能缺一不可。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指出,从当前来看,消费税改革的重点是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对消费税“扩容”“加码”和“整合”。

“扩容”是指扩大税基或征收范围,例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应扩大到塑料包装等易污染环境的行业以及私人飞机、私人游艇等奢侈和炫耀消费领域;“加码”是指应该对铅蓄电池等高污染物品提高消费税税率;“整合”是指应综合考虑消费税和资源税、环境税的征收,对共同涉及的外部性问题的税目和税基进行整合。

记者了解到,按照2014年版的消费税税目税率,针对2.5L-3.0L、3.0L-4.0L、4.0L以上排量的小汽车,消费税税率分别为12%、25%和40%,而私人游艇消费税率仅为10%。

据悉,我国目前消费税当中涉及收入调节功能的税种包括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与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和游艇等6类。

然而,即使我国目前奢侈品的消费者大多集中在富裕阶层,由于消费税的调节目标不明确、调节不到位等原因,其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理性消费的效果并不理想。

 

天津海伦多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摆放着来自法国、澳大利亚的进口红酒。

受益于跨境购物新税制的出台,这里的产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本报记者冯蕾摄/光明图片

为调节收入分配,目前消费税涵盖了小汽车、高档化妆品在内的多种商品。

图为天津一汽卡罗拉生产线。

本报记者冯蕾摄/光明图片

“例如,消费税除了金银首饰征在零售环节,其他均在委托加工、生产及进口等三个环节征税,这就规避了大量的流转环节的税收。

同时,薄弱的征管能力造成消费税的调节不到位,也进一步弱化了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的功能。

推动消费税改革,只有寻找到消费税体系设计上的合理权衡点,才能使调节具有针对性,达到目标明确和调节到位的效果。

”贾康表示。

焦点2改革重点在优化税制而非增加税负

●数据:

201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口径增长5.8%,比上年回落2.8个百分点。

原因之一是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后,企业和居民负担减轻,同时带来财政减收。

2016年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将为1000多万纳税人减税5000多亿元。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增长下行压力加大;同时,又面临民间投资下滑、出口受阻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提振国内消费来稳定经济增长。

推动消费税改革,是否会增加企业和居民的税负压力呢?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消费者属于中低收入阶层,由于他们将相当大部分的收入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消费环节承担税负、作出利益让渡,很大程度上属于在基本生活资料层次上的利益让渡,其‘痛苦程度’也就较高。

因此,建议对私人飞机、游艇等带有奢侈性、炫耀性的商品增加消费税,这样既可以向社会发出政府关注民众消费能力的信号,也可促进现代社会有支付能力的主体多为财政收入作贡献。

”贾康表示。

对此,中国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学诞也表示,消费税改革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组织政府收入,而是优化税率结构,也就是有降有升。

一方面,要合理降低部分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对已从高档消费品转为一般商品或生活必需品的,应逐步降低或免征消费税。

另一方面,应该适度提高如石化能源、烟草、实木地板等污染环境、损害健康、消耗资源的消费品的税率水平。

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备、初次分配的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尚未到位。

因此,我国的消费税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更加合理的消费税杠杆来增进社会公平、调节资源消耗,保护生态环境。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表示,税制改革的前提,就是保持税负基本平衡,进行结构性的税收调整。

对于那些已经征收资源税、环境税的行业企业,再加征消费税应该慎重。

总的原则是要保持税负平衡,消费税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调节和引导消费,通过对富人消费的奢侈性、炫耀性商品征税来增加政府收入,促进社会公平,这是消费税改革的大方向。

要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的角度来推动改革。

应该把消费税重点转向奢侈品类,发挥消费税调节社会公平的功能,通过消费税来增加普通劳动者的公共福利。

“同时,消费税改革也不能直接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应把征税从生产环节转向消费环节,从普通商品转向奢侈品,从向普通人征收转为向富人征收。

”胡怡建说。

焦点3消费税或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数据:

2015年,营业税规模超过1.9万亿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后,原本100%归属地方收入的营业税改为由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

营改增带来地方税收收入的缺口,在经济增速、财政收入双双放缓的背景下亟待弥补。

今年以来,财税体制改革频出新政,先是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涉及1000多万纳税人,全年减税规模超过5000多亿元;紧接着是今年7月份即将试点推开的资源税改革。

如果启动消费税改革,消费税是否会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弥补营改增带来的地方税收缺口,成为关注焦点。

“在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后,为配合地方税体系建设,消费税改革或可考虑把原由中央100%享有的消费税收入让出一部分来给地方。

”贾康指出,此前有一种说法是,把从生产环节征收改到从消费环节征收的消费税收入划转给地方,以增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的地方税收,同时促进地方政府更多关心辖区内的供销两旺,而非简单吸引企业投资。

对此,胡怡建表示,消费税改革的初衷是为了优化税制。

原来的消费税是中央税,可以把那些跟地方民生消费项目有关的消费税划转给地方,来平衡营改增之后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

从改革时机上来说,胡怡建建议,消费税改革应该在营改增制度基本稳定之后再进行改革。

现在营改增制度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了,但在征收管理环节还没有完全理顺。

其次,消费税改革要和资源税、环境税改革配套实施,避免重复征税、二次征税等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司法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