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20xx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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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20xx正式版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20xx)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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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20xx)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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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武房发〔20xx〕129号

  各区房管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规范交存行为,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中心)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行代管,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和购房人交存,实行专款专用。

  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幢设分账,核算到单元。

  购房人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户账。

  第三条首期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以项目竣工备案时市房管局公布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准;没有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以实际交付使用时间为准。

  第四条集资建房的维修资金由购房人交存,执行购房人交存标准。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武汉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通知书》(实测)后,到市维修资金中心办理开户建档手续,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建档申报表》;

  2、测绘技术报告书和测绘实测图纸;

  3、楼盘汇总表(按栋)和楼盘已售与未售房屋清册;

  4、物业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及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2-4项资料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电子档。

  第六条市维修资金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查验开发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办理开户建档手续,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领取交存清册、购房人交存通知书(电子文档)、开发建设单位交存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并退回已提交资料。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前,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窗口或专户银行公布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并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向权属登记部门出示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购房人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发放的交存通知书后,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购房人)》、个人身份证件、《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指定窗口或专户银行公布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并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出示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交存证明包括:

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区房管局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市维修资金中心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第八条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但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其住宅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原业主与买受人对交存维修资金的主体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原业主交存。

  第九条房屋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维修资金返还手续:

  1、业主持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持双方身份证件及委托书)、住宅拆迁协议或其他灭失证明,到区房管局填写《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登记表》,并提交前列资料。

  2、区房管局受理后,核实业主分户帐余额,查验资料,并出具意见,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维修资金中心;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提交资料;

  3、市维修资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办理退款手续。

  附件:

  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建档申报表

  2、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

  3、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登记表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建档申报表.doc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建设单位).doc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登记表.doc

  篇2: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使用预拨工作实施方案(20xx)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使用预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房发〔20xx〕5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市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使用预拨工作。

现将《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使用预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xx年6月15日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使用预拨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简化使用拨付流程,优化管理模式,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使用预拨工作。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行预拨制度,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各区上年度维修资金实际使用金额,结合近三年使用平均增长率,确定本年度资金使用预拨基数,每年元月初、7月初按预拨基数的50%分两次对各区进行拨款,各区局对本辖区内每笔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核通过后直接向申请人拨付资金,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不再就单笔资金逐一拨付。

通过建立预拨制度,简化现行的审核和拨付两级程序,实现区局审批、区局拨款,缩短办理时限,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

  二、工作原则

  严格依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房管局关于贯彻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武汉市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在确保资金正常使用、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开展资金年度使用预拨工作。

  三、各方职责

  

(一)市局物业处负责对预拨使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资金监管处负责对预拨账户资金进行监管。

  

(二)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预拨账户开设、资金额度核算、使用资金集中拨款;开展预拨工作业务操作培训;做好资金使用财务核算和拨付资料档案管理;协助市局开展预拨使用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区局负责年度预拨资金的计划申报;每笔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和拨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的运行和管理;使用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询和利用;维修资金历史使用数据核对、新增使用数据系统录入;拨付资料影像化扫描;资金使用分户流水核对和台账登记;拨付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等工作。

  (四)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业务处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培训及维护工作。

  (五)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负责配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区局完成账户开设和管理、账务核算以及网上银行操作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6日)

  召开动员大会,总结江岸、江汉两区试点经验,部署全市预拨工作。

  

(二)预拨准备阶段(7月底前)

  1、配备财务人员(6月21日前)。

各区局明确2名财务部门人员分别为网上银行付款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并向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报备(联系人:

夏媛)。

  2、账户开设和网银开通(6月底前)。

区局配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完成“武汉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XX区二级分户”的开设、网上银行开通、工作人员权限配备等工作(联系人:

夏媛)。

  3、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移交(7月初)。

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与各区局做好备选库系统安装、使用移交工作,并做好移交记录(联系人:

袁红林)。

  4、开展资金年度预拨(7月初)。

区局提交资金年度使用预拨计划申请,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按年度预拨基数的50%拨款(联系人:

夏媛)。

  5、组织开展业务培训(7月底前)。

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市房产信息中心、专户银行、档案整理服务单位统一组织预拨业务、档案整理、系统操作、网上银行操作实务培训(联系人:

邹游)。

  (三)区局使用拨付阶段(8月以后)

  自8月1日开始,区局正式受理的新增使用预算申请,直接由各区局拨付资金。

此前未结算的申请仍执行原流程,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按笔拨付。

  (四)业务规范阶段

  1、历史使用档案整理、立卷、归档(12月底前)。

按照市房管局和市档案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暂行)的通知》及相关补充通知要求,各区局对20xx年8月1日以后的维修资金历史使用档案,进行整理、影像化扫描、立卷、归档等规范化档案管理。

20xx年8月1日以前各区局形成的维修资金使用初审档案复印件,由各区局根据其利用价值自行确定归档原则和方法(联系人:

夏媛)。

  2、历史使用数据核对(12月底前)。

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导各区局对历史使用核心数据进行整理和核对,形成历史使用项目清册,确保各项目历史使用台账与使用档案信息相符(联系人:

袁红林)。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潘臻肇

  副组长:

吴彤、周军、龙克虎、各区局分管局长

  组员:

周建宏、傅嘉亮、张毅、付礼栋、龚旭、各区局物业和财务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做好与各工作单位的衔接和进度督办。

  六、有关要求

  各区房管局及各参与单位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加强队伍建设,充实管理力量,坚持依法依规审核,确保预拨工作取得实效。

  

(一)统一业务操作流程

  预拨工作按照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设账户及资金年度预拨、区局使用审核及拨付、资金预拨增补、使用资金账务核算等流程进行。

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制定。

  

(二)建立调度会制度

  预拨工作启动后,局物业处要定期召开例会调度,及时发现和分析问题,研究解决措施。

  (三)严格权限管理

  维修资金各区二级分户专项用于资金预拨业务往来及使用拨付业务,应确保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区局应指定专人负责维修资金使用拨付网上银行操作及复核,明确岗位职责及用户密码权限管理规定,确保拨付资金准确、安全。

  (四)及时整理专业档案

  预拨工作相关业务档案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局按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进行管理。

资金使用拨付档案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作为财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档案由各区局按档案管理办法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利用。

  (五)加强长效管理和监督

  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和预拨工作日常指导和检查监督机制,制定量化的专项检查标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资金流转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同时,要安排专人对口各区局开展一对一业务指导,切实提高区局业务能力。

  篇3:

武汉市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20xx)

  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武房规〔20xx〕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列支对象,准确界定分摊使用范围

  按照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后的受益业主范围,合理确定维修项目资金分摊列支对象。

  

(一)屋面、外墙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栋全体业主;

  

(二)电梯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单元全体业主;

  (三)单元门禁、对讲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单元全体业主;如涉及小区大门门禁、对讲电子设施的维修则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

  (四)消防、安防维修的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如仅涉及单栋、单个单元的维修,则列支对象为该栋、该单元全体业主;

  (五)小区道路、绿化、室外照明等维修的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

  (六)其他列支对象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业主委会员(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维修项目列支对象。

  二、明确应急维修范围,简化应急认定程序

  

(一)发生下列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急维修流程申请维修资金:

  1、电梯故障;

  2、消防设施故障;

  3、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出现严重故障;

  4、排水设施坍塌、断裂;

  5、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电系统出现故障;

  6、屋面、外墙渗漏;

  7、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8、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前述紧急情况不包括《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情形。

  

(二)前款第3至7项的损坏明显可见的,申请主体可向区房管局提交申请资料及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据,由区房管局会同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共同开展现场查勘核实,确定维修事项的真实性,在共同签署书面证明文件后,申请主体可直接按照应急维修流程申请维修,不再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

  (三)应急维修项目可依法聘请第三方监管单位,鼓励申请主体在备选库内选择第三方监管单位,在备选库外自行选择的,应提供该第三方监管单位有效资质证明材料。

  (四)区房管局应在正式受理应急维修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优化业主表决方式,提高使用决策效率

  为解决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题,降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成本,提高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决策效率,倡导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xx〕274号)的有关规定,自行约定选用下述表决方式:

  

(一)委托表决。

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行使。

委托表决的金额和具体期限由业主大会决定,表决期限通常为整年,但应不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二)集合表决。

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分批使用。

集合表决的范围可由业主大会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对维修资金余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小区,集合表决金额不得超过本小区维修资金余额的2%;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一千万元的小区,集合表决金额不得超过本小区维修资金余额的1%。

  (三)异议表决。

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采用异议表决的,应当事先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赞成票的最低比例限制,赞成票数少于最低比例限制的,不得适用异议表决。

  (四)住建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xx〕52号)倡导的其他表决方式。

  对于采用以上表决方式以及表决有效期限、表决金额限制、表决所涉项目范围、是否聘请第三方监管单位、年度账务公示、监督方式等具体事项,应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实施。

  四、明确申请主体职责,引导矛盾纠纷依法解决

  

(一)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维修资金申请主体,应当确保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主体存在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等情形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前,应当在本届任期内完成全部维修资金申请结算工作,并在换届工作完成后及时移交全部维修资金申请资料。

确实不能完成相关申请工作的,应由下一届业主委员会继续承接完成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完成的全部申请工作并及时予以办结。

  (三)业主未交存或业主余额不足且拒不补齐维修资金的,区房管局应当按照《市房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引导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通过司法途径向未交存或拒不补齐维修资金的业主进行追缴。

  本通知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xx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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