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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付出等环节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油库油罐区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罐区管理联系人按《关键装置、重点部位领导干部联系制度》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罐区实施封闭化管理,执行24小时值班制。

第六条罐区应严格执行巡检巡查制度、交接班制度、门卫制度。

第七条罐区应制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演练。

第八条人员进入罐区管理

1、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2、严禁将火种、易燃品、非防爆通讯工具、电器带入该区。

3、严禁穿化纤服装、铁钉鞋进入该区。

4、严禁佩戴首饰、戒指登罐作业。

5、禁止在暴风雨和雷雨时,进行作业。

7、油罐装油不准超过安全高度。

10、罐前阀门的启闭作业必须实行双人复核制或加锁管理。

12、巡检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时,逐罐,逐点进行检查。

13、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罐区应履行登记,凭临时出入证进入。

14、外来参观、学习人员进入罐区除由配送中心领导及职能部门人员带领外,还应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并由罐区有关人员陪同。

15、罐区防火堤内、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人员进入须触摸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第九条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管理

一、进入罐区机动车辆须在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的灭火器材,方可进入。

三、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装置。

第四章防火防爆管理

第十条罐区须设置《进入罐区安全须知》、《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安全警示牌及灭火器材箱,罐区进出口、上罐扶梯旁设置本安型人体静电释放器。

第十二条罐区设置的可燃气体报警仪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十三条罐区防火堤应符合要求,并应承受容纳物料的静压力且不渗漏,管道穿过处应用阻燃材料严密封堵。

第十四条罐区临近农田的要时时做好监控,围墙外30米内严禁焚烧甘蔗叶、杂草和垃圾等易燃物质。

第四章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罐区设备、设施应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储罐及附件

一、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二、储罐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应根据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三、罐体应无严重变形,无渗漏。

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四、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

五、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

六、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十八条泵

一、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二、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

第十九条管道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二、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周边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三、穿越道路、防火堤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四、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

埋地管道时间5年以上,应在低洼处、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五、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并在埋地敷设的地面设明显标识。

第二十条电气管理

一、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线路、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等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二、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三、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罐区,如需通过,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

四、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置明显标志。

五、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六、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防雷、防静电

1、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3、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

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5、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6、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7、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8、罐区的上罐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第二十二条消防管理

1、罐区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2、罐区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3、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5、罐区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6、应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和消防器材配置图。

7、消防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8、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

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

9、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10、消防泵阀门应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11、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2、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

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13、泡沫液应储存在0~40℃的室内,每年抽检一次泡沫质量。

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14、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总则

1、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是为燃机开车提供点火用燃油,也是火灾易发部位。

为确保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安全运行,保护分厂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包括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安全防护制度,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防火制度。

二、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安全防护制度

1、柴油罐区周围要建立禁区,并有严禁烟火标志。

柴油罐区周围必须设有防火堤,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

堤内的净容积应不小于油罐的总容积,一旦出现事故时,可以容纳全部存油。

防火堤要坚固耐用。

2、罐区的附近应设符合规定要求的避雷装置,将强大的雷电电流沿防雷设备导入大地,避免在油罐上产生火花。

3、消除静电。

一切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都要严格接地。

具体如下:

1)凡与管道相连,用于油罐、油槽车和油桶装卸油的所有胶管,都必须用缠在软管外或设在软管内的铜导线进行接地。

2)槽车在装卸作业时,车体应严格接地。

接地线的一端在卸油管道法兰接头专用的薄片上,另一端接在车上;或使用专用接地装置。

3)第一次向新油罐或清洗过的油罐灌油,应缓慢进油,液面上不应浮有任何杂质污物。

4)输油设备严禁使用皮带传动,以防摩擦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火灾和爆炸。

4、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

消防设备、器材及工具要齐全完整。

5、严禁在油罐区进行会产生火花的锤击物件等作业。

6、禁止未带防火帽的机动车辆进入柴油罐区。

三、柴油罐区(柴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1、新建和检修后灌注油品时,各种安全设备必须在灌注油品前安装配备好。

2、不能悬空向罐内输油,以免产生静电。

向罐内输油的油泵的工作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油罐。

3、严禁在雷电时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而引起火灾事故。

4、为了保证油品不从贮罐溢出,在卸油品时,要注意罐内液面,定时巡检现场磁翻板液位。

5、带油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要经过油水分离,符合国家的污水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

6、柴油罐区(柴油泵房)的动力作业必须严格按动火级别规定进行审批,并做好严密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动火中应有监护人始终在场,动火后应彻底清理动火现场并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后方可离开。

8、柴油罐区内禁止使用一切电热用具、生活用火及非防爆的电器和电动工具。

9、柴油罐区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期间,禁止穿着化纤类工作服和带铁钉类的鞋子。

11、罐区运行车间对油罐区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检查,并做好记录;罐区运行岗位应对油罐区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火自查,并做好记录。

四、柴油罐区(含柴油泵房)防火制度

1、柴油罐区严禁烟火。

禁止穿带钉鞋、携带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柴油罐区。

2、油罐区严禁各类非计划性的及未经审批的违章动火和用火。

5、柴油罐区工作人员必须对消防器材做到熟练掌握使用;做到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定期保养,以确保设施的完好可靠。

6、柴油罐区的罐顶不得装设非防爆电器和仪表。

采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油位时,严禁将电气仪表的线接头暴露于柴油蒸气内,以免线接头产生火花,导致发生事故。

7、柴油罐上的呼吸阀要经常检查维修,应保持灵活好用。

8、严格遵守柴油罐区操作规程和各项防火安全规定。

严防超温、超压、憋压、超高、超速,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9、保障避雷设施、静电接地装置的完好,每年检测不得少于一次,确保其安全可靠。

10、柴油罐区内不得随意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以确保防火间距和道路的通畅。

11、如需在油罐区内架临时明线,须经设备技术科检查批准,且只准在指定的时间内供电,使用完毕后立即拆除。

12、动火作业执行能源动力厂SBNDC/446/05《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罐区安全管理,保障不发生泄漏、灼烧、环境污染及其它事故,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品储罐及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储罐的管理。

二、职责

2、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对罐区的安措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三、组织管理

分厂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设备员、罐区责任人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防泄漏工作。

四、储存管理

1、罐区物品要分类储存,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3、液氯储存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4、罐区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5、储罐区要经常保持整洁。

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

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五、安全设施管理

安全设施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

六、处罚

1、罐区的岗位人员不熟悉本岗位所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物化性质及防护知识,不会使用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的,考核一次罚款100-500元。

2、检查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隐患的,按重大隐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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