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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合同

甲方:

新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前言: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在乙方已对本合同做了充分阅读、了解并保证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所有条款的前提下,自愿同甲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经营品牌入驻程序

1.品牌选择:

乙方选择的经营品牌必须符合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准、具备“五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商标注册、检验报告及授权委托书、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资格;须与商场品类需求、品牌定位相符,并具有甲方认可的市场知名度;

2.品牌审批:

乙方须携带品牌资料、商品“五证”及书面申请,报甲方招商部审批,甲方根据该经营者的理念、品牌定位、单品价格、知名度及甲方引进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

3.确定的经营位置:

甲方对品牌审核,确定经营位置与贸易条款后,乙方七日内交纳设柜保证金,双方签订合同。

第二条经营场地

1.甲方将位于××市××交叉口(××国际广场)层部区,使用面积平方米(长,宽),提供给乙方作为设置经营专柜之用,经营本合同所确定的商品(以下简称为乙方专柜)。

2.在本合同期限内,如甲方基于统一管理、经营需要,而改动乙方所设专柜的位置、增减面积或作其它改变时,或因甲方需要提升商场品牌定位实施品牌优化时,甲方应在实施前90天与乙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并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有责任履行甲方安排。

第三条经营范围与合作条件

1.乙方的经营资质为:

品牌厂家□新疆总代理□乌鲁木齐市代理□

××市代理□××市经销商□加盟店□

2.乙方经营品牌合作条件为:

1

所属销售区域

2

柜组代码

3

经营品牌

4

经营面积

5

合作方式

A=经销B=代销C=联销D=联营租赁E=租金租赁

6

增值税税率

7

分成方式

A=按约定的进价及甲方的订货单给甲方供货□B=按乙方销售额分成□C=定额租金□

8

甲方销售分成比例

9

年保底/目标销售

10

年保底/目标毛利

11

合同期保底/目标销售

12

合同期保底/目标毛利

13

银行刷卡手续费率

国内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率为%,国际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率为%

14

团购费率

15

统一宣传会员维护费

16

二次用电及承担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3.乙方年毛利保底按甲方统一合同期()内进行季度考核,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毛利按年毛利保底的%核算;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毛利按年毛利保底的%核算;

⑴如乙方每季度实际毛利额未达到考核的毛利保底时,乙方须按实际毛利与约定保底毛利额之差额支付甲方补偿金,由乙方现金补足差额,亦可字乙方结算款中暂扣,合同期结束时进行统一核算。

若合同期内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则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毛利按年毛利保底的%核算;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按年毛利保底的%核算。

⑵甲、乙双方约定保底销售或保底毛利指标,以维护甲方最低权益。

乙方未能完成季度销售或毛利指标,视为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根据经验需要予以调整或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合同期内,乙方未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指标、乙方销售业绩或坪效累计三个月排名在该品类后三位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有权调整经营位置、合作条件,无法达成共识可依法解除本合同。

4.如乙方的月结款额不足以保证甲方的月保底收益时,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的结算货款中扣除甲方应得收益,差额部分乙方需三日内现金补足,逾期甲方按壹佰元/日收取违约金。

5.商场受乙方委托统一组织促销活动(宣传、氛围布置、会员返礼、会员活动等),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在合同期内分摊(费用金额为上页表内第13项),该费用将由甲方从乙方第一个月的销售结算货款中直接扣除。

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未经甲方批准中途撤柜此费用不予退还;经甲方批准中途正常撤柜者,乙方经营已满三个季度撤柜此费用不予退还,不满三个季度撤柜按剩余的正月核算退还。

每月应退还费用核算办法:

此费用按淡旺季进行季度核算,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占总费用的60%核算;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占总费用的40%结算。

6.银行卡手续费:

商场统一收款,统一向银行申请POS机,与银行签订银行卡刷卡业务合同,同时收银行委托向乙方分摊、代收刷卡手续费,即:

顾客购物使用银行卡交款时,由此而产生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全部由乙方按实际刷卡额分摊承担(银行卡交款金额*手续费率),手续费率按银行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该费用由甲方自乙方结算货款中代扣代付。

7.团购费用:

甲方组织乙方统一拓展团购业务、出售购物卡,因拓展团购业务、出售购物卡发生的折扣折让返利费用由甲方代付代收,按乙方销售时实际团购额分摊费用,即:

顾客购物使用购物卡交款时,乙方按销售中实际收到购物卡金额*分摊费用;该费用由甲方自乙方结算货款中代扣代付。

8.甲、乙方合作方式为联营租赁、租金租赁者,乙方须给顾客开具购物发票,开具发票的税金由乙方自行承担。

9.甲方免费提供商场自配照明用电。

如乙方需使用其他用电设备及用电道具、需对专柜增加用电,则需提前报经甲方设备部审批同意后增加,增加的电费由乙方全额自行承担(增加用电及电费核算办法:

专柜提前向甲方设备部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由商场设备部安装用电设备,同时根据用电设备功率计用电时间核算二次用电电费)。

如甲方发现乙方私自增加或减少用电,乙方应交纳自开柜之日至发现之日差额部分电费,并对乙方差额部分电费进行两倍的违约处理。

10.乙方若增加、减少或变更上述有关合作条件时,须经双方重新协商后,以签订合同变更表为准。

第四条结算

1.货款结算期:

结算期以日历天数为准,即:

每月1-31日/1-15日/15-31日;

2.对账、付款期:

月结对账日为次月的6日至10日(6日一部/超市外租区、7日二部、8日三部、9日四部、10日五部)。

付款日为10-15日;半月结对账日为当月18日,付款日为19日;上述日期遇节假日顺延,未按期对账者,则于下期对账结算。

3.对账方式:

乙方按上述对账日到财务部对账,并由甲方财务部开具“供应商结算单”一式两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一份交乙方、一份甲方保存。

4.经销、代销、联销合作方式付款条件:

⑴乙方入场五日内须向甲方财务部提供书面银行结算账户及相关资料,甲方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否则,甲方不予结算,逾期未提供造成结算延期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⑵乙方按甲方开具的“供应商结算单”销售成本金额,提供合法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票中商品品名、数量、价格、税率等必须与实际销货的商品一致),甲方依据税法法规及银行结算规定,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若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或不符合税法要求,一切损失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赔偿甲方声誉损失壹万元整。

⑶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并由甲方开具有限收款收据。

5.联营租赁、租金租赁合作方式付款条件:

⑴乙方入场五日内须向甲方财务部提供书面银行结算账户及合同相关资料,甲方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否则,甲方不予结算,逾期未提供造成结算延期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⑵乙方入场30日内必须自行办理完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登记手续,并将相关证、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财务部备案(其中经营生鲜食品、烟酒、盐、保健食品、药品类:

乙方须在开柜前十五日内办理前置经营许可手续);并按期交纳税、费,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

否则,由此而造成相关行政部门对甲方、乙方的所有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⑶甲方根据“供应商结算单”金额,依据税法法规及银行结算规定,通过银行转账付款。

⑷租赁合作方式者,乙方须按期交纳租金后,方可结算货款。

6.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或毛利保底差额,甲方可在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如乙方当月货款不足扣除时,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对账日后三日内以现金补足,逾期甲方按万分之五/日收取违约金。

7.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并取得财务部出具的正规收款票据,不得由甲方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转交,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发生公司组织及人员变更。

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如乙方需变更付款信息(不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时间),须提前十五日向甲方财务部提交书面付款信息变更申请;如果乙方未按期提交变更申请,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装修工程

1.根据商场的实际需要,由甲方决定乙方陈列道具是按该品牌有全国统一形象装修的按统一形象装修;没有统一要求的按商场要求装修。

2.乙方须按品牌全国统一形象装修的:

⑴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甲方提交品牌厂家出具的装修三图(平面图、效果图、电路图)及装修材料表,甲方在三日内审核确认,甲方要求乙方修改装修方案时,乙方应积极与厂家沟通,配合甲方进行修改,由甲方招商部审核确认乙方装修队伍资质。

⑵乙方的装修方案核准后,由乙方自行组织装修者,须交纳装修保证金贰仟元,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专柜装修、开柜时间确认表”方可进行装修。

装修管理按双方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之约定条款执行。

3.乙方自行装修的,装修期间须遵守:

⑴乙方须保证装修及布置达到与甲方整体规划协调一致的风格与标准,装修要求按甲方装修管理规范执行。

⑵乙方须按照甲方审核确认的装修方案进行施工,装修结果如有不符,造成的整改、拆除、延误工期的损失,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⑶乙方在装修期间,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及房屋构造时,按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协议”条款执行。

⑷乙方在实际装修中,如需修改装修方案,必须向甲方书面说明,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修改装修方案,并按甲方装修管理条款执行。

否则不得继续施工。

⑸因装修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装修材料,政府部门的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⑹装修材料必须使用国家绿色环保材料、防火材料,及符合甲方使用材料的要求,不得现场喷漆、电焊,否则,按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协议”条款执行。

⑺乙方装修须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及要求,并保证消防器材正常使用。

4.乙方在装修、经营期间乙方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损坏甲方的楼体、装修、设施设备,否则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进行修复,并双倍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做贰仟元—壹万元/次的违约处理。

因装修设计需要对甲方的设备、设施及房屋构造进行改造时,需书面向甲方招商部申请,经甲方设备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装修设计施工,在专柜撤柜或调整时需将改造甲方的设备、设施及房屋构造恢复原状,如未恢复,甲方有权将恢复费用从乙方开柜保证金中扣除,如乙方开柜保证金不足的须再次补足保证金或甲方有权留着乙方货物并保留法律诉讼追偿权利。

5.装修施工及验收:

乙方须严格按“装修管理协议”约定施工,装修验收按甲方审核后的装修三图、装修材料及签订的“装修时间、开柜时间确认表”之约定条款执行。

有甲方及相关部门对装修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开柜销售。

6.经甲方验收合格,在没有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并符合甲方审核通过的装修方案,甲方将在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所交装修保证金。

装修过程中及装修结束验收时,如发现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时,此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如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的损失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三日内将差额部分向甲方补齐,否则不得开柜销售。

7.乙方不得在甲方卖场楼梯间、公共通道、公共设施区域及防火设备等场所布置任何广告、加装设备、储存危险物品及存放物品,否则,甲方对乙方做伍佰元/次的违约处理;因乙方果实造成甲方设备的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甲方设备损失和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8.乙方在开柜后,如需对专柜内的装修进行改装或重新装修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施工三图,经甲方审查同意,按本条第3、4、5项条款约定执行,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做贰仟元/次违约处理,同时乙方须无条件按甲方整改要求执行。

9.乙方装修结束后在本合同期内须对货柜、装修细节进行维护,甲方检查如有不合格处,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在商场营业时间外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在营业时间内整改者,对乙方做的违约处理,直至整改合格。

10.合同期满终止后,固定的装修设备、设施,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拆除;甲方要求乙方拆除的部分,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费拆除完毕,并承担相应的清运垃圾费用;拆除中造成甲方建筑相关的设施损坏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拆除与否,甲方对乙方装修均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亦不承担拆除费用。

11.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要求撤柜,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拆除任何装修设施,否则,乙方支付甲方壹万元赔偿金用于补偿甲方品牌招商过渡费用。

12.乙方厅内装修道具使用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经甲方检查如有需要维护、修理之处,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标准及期限整改到位,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贰佰元/天违约处理;经甲方检查因道具陈旧要求乙方更新厅内道具及形象者,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的期限更新到位,否则,甲方有权调整经营位置同时并处违约金壹万元整,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消防、用电、安全保卫

1.乙方须对所聘用的员工进行定期消防/治安等安全教育,并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各类消防/治安培训、演习,若乙方所聘用的员工违反消防/治安法规,由乙方负全部法律和违约责任。

2.乙方及上岗员工不得在甲方商场内吸烟,须阻止顾客、朋友、亲戚等人员在商场或专柜内吸烟。

否则,甲方对乙方做贰佰元/次的违约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乙方有责任教育所聘用员工爱护商场设备设施、消费器材,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得将商品或杂物堆放在消防器材处、防火卷帘下、过道、消防通道处、强电井、弱电井、水井等门前,影响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的使用及消防法、安全用电法规定、要求,经检查发现乙方违反此规定做伍拾元—贰佰元/次的违约处理,再次检查未改者,按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对本专柜、库房及商品展示区的开关、灯具、插座和其他用电设备、工具进行自查并按商场规定开启、关闭电源、拔掉插座,如发现有异味、异响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断电,并通知甲方管理人员或设备部人员。

否则,经甲方查出则对乙方做伍拾元/次违约处理。

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乙方所聘用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甲方商场内进行销售、存放、使用,若有违反对乙方做伍佰元—伍仟元/次的违约处理,或根据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按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6.乙方如需按照二次用电或改装电路,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设备部申请,批准后乙方自行在一个自然日内按甲方要求购买材料,甲方设备部验收材料合格后进行统一安装接线,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自行随意安、接二次用电或不按规定用电,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切断电源,并处壹仟元/次违约处理,造成火灾后果的,由乙方负全部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乙方如需更换灯具,需甲方设备部审核批准灯具的规格、安全合格证、功率、数量和国家监制标志灯相关内容,并由甲方设备部进行统一安装,因安装施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需使用电源插座板,需要将电源插座板交到甲方设备部进行审验贴合格使用标签后专柜方可使用,如乙方使用未审验电源插板座或私自更换合格使用标签者,经甲方查出则对乙方做出壹仟元/次违约处理。

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乙方增加用电器(电脑、熨烫机、饮水机等),需经甲方设备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甲方设备部审核批准或擅自使用商场禁止使用的电器对商场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甲方设备部有责任和权利,对乙方用电电器进行没收,并做贰仟元/次违约处理;乙方使用的用电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维修后,继续使用前需交甲方设备部审验合格后贴审验标签后方可使用,如乙方违反上述要求,经甲方查出则对乙方做出贰仟元/次违约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全部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

9.甲方设备部有责任和权利,对不合格用电或不按规范用电提出整改通知并要求限期整改,若乙方拒绝整改,甲方设备部有权立即切断电源和用电设施,并处贰佰元/天的违约处理。

10.乙方在营业中严格遵守消防/安保制度,配合消防/安保检查。

营业结束后,须对专柜内的厅房/货架/库房/试衣间上下、高低、内外进行仔细的检查,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消防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乙方专柜内的任何垃圾须在营业结束时清理完毕,自行带出场外,不得存放过夜,不得从窗口抛弃垃圾、物品,否则对乙方当班人员做伍拾元/次的违约处理。

12.乙方须配合商场门岗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时间依据商场经营部门岗时间进行,如在门岗时间内乙方未到岗甲方可找临时安全人员代岗,代岗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当月货款中扣除。

乙方专柜导购员为商场义务安全员时须掌握义务安全员职责内容,否则甲方对乙方当班人员做伍拾元/次的违约处理。

13.乙方须与甲方签订书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治安保卫责任书”。

并严格执行、遵守甲方的各项消防/安保制度,积极配合甲方电的日常安全用电检查工作,积极参加并配合各项消防/安保制度的学习与实施。

发生违约行为时按双方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治安保卫责任书”条款执行。

第七条商品管理

一、商品品质管理

1.乙方专柜不得私自更换经营品牌/商品品类,如乙方需要增加或更换经营品牌/商品品类时,必须提前七日以书面的方式报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陈列出售。

如未经甲方批准而擅自上柜及销售,甲方有权并处或单处:

(1)按每次贰仟元/品牌或商品品类的违约处理,并立即将此品牌/商品品类撤柜。

(2)协商依法解除合同。

2.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商品、赠品、物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销商品、所赠商品、所用物料如系违禁物品、伪劣产品、侵害他人商标、专利、代理等权利或损害顾客利益,乙方应自负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并支付甲方叁万元—伍万元违约金,做为补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同时,乙方还须承担行政部门的所有处罚及顾客投诉所产生的赔偿费用;同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商品上货时须对商品、试用装、赠品的三标/货号/安全标识/价格标签/品质安全和进货单进行自查,如甲方检查出上述项目不符对乙方做伍佰元/次/款的违约处理,引起顾客投诉甲方对乙方做壹仟元/次/款的违约处理,对乙方导购按导购管理制度规范做相应处理,并责令乙方将违规商品撤柜停售。

同时,乙方须承担行政部门的所有处罚及已购买此商品顾客的退货及赔偿费用;同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乙方销售的商品有保质期要求的,商品保质期大于180天的,乙方送达甲方专柜时其商品剩余保质期须大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商品保质期小于180天大于90天的,乙方送达甲方专柜时其剩余保质期须大于保质期的四分之三;商品保质期小于90天的,乙方送达甲方专柜时其商品剩余保质期须大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进口商品送达甲方专柜时其商品剩余保质期须大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5.卖场内陈列的保质期的商品须按照甲方的临期商品下架规定执行,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做贰佰元/个单品的违约处理;如乙方销售过期商品或劣质商品,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做叁仟元—叁万元/次的违约处理并由乙方承担行政部门的所有处罚及顾客投诉所产生的赔偿费用;同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甲方商品临期商品下架规定:

(1)商品保质期3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180天;

(2)商品保质期3年以下、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90天;

(3)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4)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

(5)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

(6)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7)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

6.商品售后管理

(1)为维护商场顾客对商场诚信度与售后满意度商场对顾客投诉及商品售后服务按国家“三包”及其他相关规定内容执行,商场售后原则:

能退能换以退为主,能换能修以修为主,顾客投诉解决以不出商场为主,解决方案以顾客满意为主。

(2)投诉处理程序:

导购接待处理,处理结果消费者不满意,通知商场营运部管理人员/客服部人员处理,处理结果顾客仍不满意,移交消协处理,客服部人员配合消协执行处理结果。

乙方不配合甲方营运部管理人员/客服中心人员解决消费者投诉、对售后商品投诉处理有异议时,乙方应根据消法规定提供无过错证据证实,如无法提供则安商场客服中心处理方案执行,对售后商品投诉解决未按甲方投诉处理程序造成顾客自行到甲方客服中心投诉,甲方按《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有关队形实行先行赔偿制,赔偿款由甲方自乙方货款中扣回。

(3)乙方应积极主动的按消协处理投诉结果执行,不得拒绝接受调解处理或辱骂消协处理人员;乙方及员工接待处理投诉时态度要保持与顾客购物时的态度一致,不得推三阻四、敷衍、讽刺、挖苦、辱骂、威胁顾客及甲方管理人员。

若由接待态度而引起的顾客投诉,乙方须支付甲方贰佰元—伍仟元/次的违约处理。

(4)若因乙方商品质量、接待服务、售后承诺引发的顾客投诉,经甲方会服中心核实,如乙方未及时解决或在顾客约定回复时间内未做回复或服务,甲方对乙方做拖延天数贰佰元/天违约处理,同时商场会服中心可直接进行退货,如顾客投诉致使媒体报道,视情节乙方须支付甲方壹仟元—壹万元/次的违约金,用于弥补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5)甲方有权对生鲜食品供应商的货源厂家的卫生情况、运输条件、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查;如不符合国家规定及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6)乙方须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检验、检疫、检查、抽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若因乙方商品质量、服务引发的顾客投诉,致使媒体报道,视情节乙方须支付甲方伍仟元—叁万元/次的违约金,用于弥补给甲方带来的信誉、声誉损失。

二、商品销售管理

1.甲方对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实行:

□货号单品单码□品类尺码大类码□品类价格大类码

2.乙方专柜的货品要求:

(1)该厅应季新款总量春夏季不低于款/件/季,秋冬季不低于款/件/季,秋冬季;

(2)专柜应季新款到货时,尺码到货数量比不低于:

3.乙方品牌在××地区有多家店面的,乙方专柜达到第二项第2款之规定外,乙方须保证在甲方专柜的应季新款数量及应季新款款式包含乙方在××地区其他店面的。

4.如乙方无法达到上述条件,甲方有权并处或单处:

(1)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2)处贰仟元/次违约处理。

5.乙方同意对其在经营场所内的商品和财产,由甲方统一代为办理商品/财产的全额保险,保额为当年最大库存进价金额,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统一对其进行的纤维纺织商品,由甲方统一代为办理国家纤维检验机构每年的一次抽检费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因特殊原因未参加甲方统一代为办理商品/财产的全额保险/时/办理商品检验时,需向甲方书面说明如出现风险则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与甲方无关。

6.乙方在营业时间内自行保管存放的商品。

凡营业时间内遗失的商品,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商品必须建立必要的进、销、存账目,做到日清月结。

同时保管好相应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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