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真题简答题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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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真题简答题复习资料
♥“三同时”制度的概念、作用、内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同时”制度:
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一般简称之为“三同时”制度。
作用:
“三同时”制度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污染产生的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的实行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
内容:
“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在进行主体工程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制度,并且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同时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相应的合格证后,改环境保护设施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非经审批部门的许可,该环境保护设施不得停止运营
违法责任:
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试生产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放试运行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其限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
♥我国森林资源权属制度。
森林资源权属: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国家所有权:
森林资源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各项职能通常由国家授权给林业主管部门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行使
2集体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属于集体所有
3个人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森林,归个人所有
♥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
1实行森林采伐限额
2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3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方式
4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
行政等
♥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手段
1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行政复议机关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手段和方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局限性
1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基本上都属于事后救济,这与公众要求对环境污染实施预防和避免损害的预期有较大差距
2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问题的救济通常属于个案救济,这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大规模、连续性、潜伏性损害对公共环境利益的影响不相符
3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问题的救济属于分散救济,这与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不符。
在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问题无能为力的情况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对环境问题进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整体解决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
♥故意超标排污,不采取治理污染不公平现象。
从立法、行政、司法的角度分析的障碍
答:
立法、执法和司法存在的障碍:
当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法律规定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措施的部门是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1.立法因素: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具体;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法律程序规定不明确;处罚力度较低;具体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实施的程序规定不具体;缺乏公益诉讼的规定等
2.执法因素:
地方政府对环境执法的不当干预;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公众参与程度较低,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等
3.司法因素:
法院往往不愿意受理环境纠纷案件;法官处理环境纠纷案件的能力不足;司法对受害人的救济不力,效果不佳等
环保法
♥环保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1立法目的不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行政法则以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为宗旨
2运用手段不同:
行政手段只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使用的一种手段,还要运用经济、科技、法律等多种手段保护环境;而环境问题只是政府行政干预的一个方面,而不是政府干预的全部
3专业性不同:
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专业领域,与外交、军事、国家安全、国家政治密切相关,远远超出行政法的范畴
♥《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的关系
1《环境保护法》初步确立和完善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
如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与“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都是由《环境保护法》创立的
2《环境保护法》薯片确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确立特别制度奠基了基础
3由于基本制度并非一成不变,所以有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特别制度还可以上升为基本制度,它们也需要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的方式予以实现
♥确立环保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
1反应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和本质
2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3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环保法政策性特征的主要体现
1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政策化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
♥实施环保法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制度
♥《海岛保护法》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实行特别保护的措施
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
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海岛保护法》第38条规定:
(1)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
(2)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
国防用途终止时,经军事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海岛及其有关生态保护的资料等一并移交该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与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区别?
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
我国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刑法》关于制裁环境监管失职人员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监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还有自然因素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环保法的定义
答: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包含三点主要含义:
1.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答: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防止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改善与增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简述该规定的基本含义。
答:
这一规定包含三层含义:
1.国际条约可以直接适用,不需要国内立法机关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2.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我国国内法的效力;
3.对于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仍适用国内法的规定。
♥环保法和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l)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
①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
即使在当前,民事救济机制对于污染受害人的救济、环境损害的赔偿依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为此,我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②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
③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分)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区别:
①公私法属性不同。
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的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地运用公法的手段对环境加以保护
②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的保护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并且更侧重于事前预防,因此民法的救济相对比较被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趋向于主动
③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者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则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
♥环保法上的物与民法上的物的区别
答:
主要区别在于: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通常视为财产权的对象因而必须是具有价值的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物,除社会财产外主要是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2.某些自然物既是环境要素又是民法财产权的客体,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河流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它们既是民法的保护客体,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但角度不同,民法重在保护所有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在保护其环境功能。
这些自然物都是只有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个人财产权的客体。
3.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而不能作为民法财产权的客体。
其意义在于它们不能作为财产为人们任意占有或处置,而只能作为人类共享资源的环境要素加以保护。
♥环保法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在环境应该在源保护法领域特别是公害引起的民事责任户,,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应该在立法的改进、救济方式上更多采用预防性的责任形式,做到积极预防和避免损害的发生。
(1)排除危害。
主要是指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的排除。
(2)赔偿损失。
是指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致害人以财产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
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是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注:
要求对各要点进行具体阐述。
♥与《环保法》排污收费制度相比,《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具体表现在: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控制野生动物猎捕的主要规定
1.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3.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4.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5.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我国环保法体系的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综合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4.环境标准;
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该法的主要内容
答:
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1.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等。
这样的列举规定把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全部纳入了保护范围,从而确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完整对象。
3.规定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4.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5.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义务。
6.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7.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简述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含义、目的和作用。
答:
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目的和作用:
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
可持续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主要内容。
可持续发展原则:
各国应以持续的方式开发利用资源,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原则
从目前国际环境条约和有关国际文件来看,这一原则至少包括
1代际公平:
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得妨碍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
2代内公平,即本代内所有的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都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
3要以科持续地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4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兼顾
♥我国环境与保护法中的协调发展原则与国际环境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关系
答:
我国环境与保护法中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国际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当代人需要发展,以不断地改善生活条件,但不得以损害后代人的发展能力为代价。
2.当代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发展,尤其是确保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优先要求。
同时,发达国家必须改变其挥霍浪费地球环境资源的不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并对全球环境的保护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3.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在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需要各国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尤其是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
两者的关系主要是:
1.两者的宗旨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你实现环境和社会的发展。
2.两者的的作用和功能护卫交叉,并能够综合利用起来共同起作用。
3.从总体来上,国际环境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范围要大一些,我国环境与保护法中的协调发展原则在其基础上完善和发展。
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还必须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
2.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因为:
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而无法救治。
3.贯彻该原则的主要措施:
加强对计划(或者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管理;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试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必要性及贯彻该原则的法律措施。
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不少国家总结了治理阶段“先污染后治理”的经验教训以后,改变了单纯治理的被动政策,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措施。
具有代表性的政策转变的标志是1979年经济与发展组织(OECD)第二次环境部长会议纪要提出的建议:
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防重于治”。
这一政策建议得到了工业发达国家的普遍赞同。
法律措施: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项:
1.实行区域综合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全面解决合理布局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2.实行预防为主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损害环境的工程建设在施工前通过评价得到有效制止。
3.把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改为“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是在计算地区环境容量(限值)和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根据环境指标限定每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这样,可以使各种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不超过环境容量的限值,以保证一定地区或城市的环境质量。
4.不要等污染产生后再进行治理,而要尽可能把污染物消灭在生产过程中。
这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即从末端处理改为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以及采用无害、低害工艺和闭路循环系统。
5.把污染物的排放量减少到最低限度后,再采用净化处理措施。
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对环境保护来说是积极而有效的,是环境管理对策的新发展。
♥补办手续通过了环评审批,重新开工建设。
结合这一事件,试从预防为主原则论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
1.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3.如果让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事后再令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就违背了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宗旨,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起到预防环境污染、破坏的作用。
污染
♥环境污染的特征
1环境污染须伴随人类活动所产生的
2环境污染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露的
3环境污染须出现幻觉质量下降的结果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
1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加害人多为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企业或企业集团,而受害人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
主体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因而出现行政救济、无过错责任、社会责任等特殊制度安排
2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
传统侵权的加害行为是应予禁止和制裁的行为。
环境污染侵权的原因行为,往往是必要经济活动或正常生产生活的副产品,属于符合社会常规常规、有价值的合法行为。
环境污染侵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合法或适法侵权,是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容许的危险
3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
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加害人通常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是通过排污
或开发建设等活动首先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等造成侵害、损害,具有明显的间接性。
加害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具有继续性、反复性。
从而决定了侵害状态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反复性。
侵权的损害结果经由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之后,才变的明显,侵害具有累积性、复合性。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
4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环境污染侵权不仅包括部分“私害”案型,而且多为危害范围大、程度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即“公害”案型,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公民环境保护义务中的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
1忍受义务是衡平各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选择。
向环境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染物或开发一定数量的自然资源,均会造成部分地域环境质量或者功能的破坏,并导致不同环境利用行为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
对此种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是:
一方面通过行政许可限制开发利用行为人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另一方面则要求公民对开发利用行为予以容忍
2忍受义务来自法律规定,即只要法律不禁止某个干扰行为的存在,公民就应当予以忍受
3一般情况下,忍受的判断标准是排放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它以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性
影响为判断标准
4政府在规划和审批环境利用行为时负有使该行为尽可能不对相邻人产生妨害或者带来危害风险的注意义务
5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开发利用环境行为人应当依法向政府支付环境费,用于政府组
织环境治理和恢复工作。
因此,公民在容忍的同时有权对环境费的收支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
6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干扰和妨害超过了常人的忍受限度时就属于权利滥用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的请求。
7当然,还存在着需要根据科技发展而适时修订环境标准的问题。
如果科技发展已经明确某种污染物即时达标排放也可能因“小剂量、长时期”的接触而导致人体健康受害的话,政府就有义务适时修订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或者废纸原来的标准。
因此公民有权利督促政府适时修订环境标准
♥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的三个步骤
(1)首先,确定总量控制区。
总量控制区包括两类:
一是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二是两控区,即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