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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分析集

2004年案例

1.醋酸制法不同 节税效果迥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方法很多,有时通过改变生产流程也可以节省消费税。

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

    A市某化工厂,主要生产经营醋酸酯。

2002年产品销售收入8亿元,实现利润3000万元,缴纳各项税金7500万元,其中消费税1500余万元。

    该企业生产流程如下:

    

(1)以粮食为原材料,生产酒精。

一般发酵中,仅含10%的乙醇,经蒸馏后可得到95.6%的酒精。

    

(2)将酒精进一步发酵制取醋酸。

    (3)醋酸与乙醇发生酯化反应,生成醋酸酯。

    该企业最终产品是醋酸酯,按照税法规定它不是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但由于生产醋酸酯需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酒精,因此领用酒精时需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视同销售行为,要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视同销售业务应按同期同类产品售价计算消费税,若无同类产品售价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2002年该企业领用自产酒精生产成本2.8亿元,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消费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28000×(1+5%)÷(1-5%)×5%=1547.37(万元)。

    面对高额的消费税,公司财务总监一直很头痛。

能否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降低税负呢?

近日,公司财务总监向笔者咨询这个问题。

笔者分析:

该企业之所以要缴纳消费税,是因为其中间产品酒精是应税消费品,如果能够通过改变生产流程,把作为中间产品的酒精替换掉,同样生产出醋酸酯,那么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生产醋酸酯必然需要醋酸,而生产醋酸的渠道很多,既可以通过粮食发酵方法取得,也可以通过其他方法生产。

根据这个思路,笔者查找了相关资料,发现制作醋酸有四种方法,该公司采用的发酵方法制取醋酸,是比较原始的方法。

这种方法不仅消费粮食,而且生产成本高。

国外大多数企业早已不采用此制作方法了。

制取醋酸的其他三种方法为:

    一、用合成法制备工业醋酸。

该方法由乙烯或电石合成乙醛,乙醛在乙酸锰催化下,用空气中的氧或氧气氧化成醋酸。

    二、用石油气C2-C4直接馏分氧化制醋酸。

这种方法国外早已投产使用,并有逐渐替代乙醛氧化法的趋势。

    三、由甲醇和一氧化碳在常压下制取醋酸。

因为甲醇是由一氧化碳和氢制得的,因此可用一氧化碳和氢作为原料生产醋酸。

    以上三种方法均无需缴纳消费税。

经过调查,在以上三种方法中,采取石油气C2-C4馏分直接氧化制醋酸不仅简便易行、而且投资成本低。

    该公司在投产现有生产线时根本不知道还要缴纳消费税一事,如果现在改变生产流程公司将会造成大量设备闲置,得不偿失。

所以公司只能在扩大再生产时采用新的方法。

可谓:

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2.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比较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现在税率为5%。

    在《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出台以前,贷款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贷款利息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增加了营业税税负,相比之下用自有资金做融资租赁业务划算。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其余额作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买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此规定与以前的规定不同之处是人民币借款利息可以从营业税营业额中扣除,而租赁业承担的主要流转税为营业税,这给用人民币贷款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

    甲融资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2004年准备购入一台设备出租给国内乙企业,并于当天运抵乙企业,购进该设备价税合计成本500万元,并支付安装调试费用15万元。

    甲公司拟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购买设备:

    第一种方式:

2004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向非金融机构贷款400万元,5年期,年利率7.5%,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利率为5.5%,另用自有资金115万元支付部分货款和安装费。

因有借款,假设风险报酬率为14%。

    第二种方式:

甲公司全部采用自有资金支付货款和安装费,假设风险报酬率为12%。

    甲公司每年的其他费用支出为20000元(无利息支出外的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未实现融资租赁收益采用直线法分摊,便于计算,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租赁合同规定:

起租日即设备运抵乙企业当日,即2004年1月1日,自起租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50万元,租期5年,租赁期满,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设备的选择权,购买价格为1000元,估计到期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5万元。

预计租赁到期后,设备所有权转移。

企业所得税率假设为33%,我们作如下分析:

    采取第一种方式租赁,融资租赁设备入账价值5000000+150000=515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每年支付的利息为4000000×7.5%=300000元,每年未扣除利息前的营业额为(750)÷5=470200元,则每年应纳的营业税为(470200-300000)×5%=8510元,每年应纳所得税为(470200-8510-2×5.5%)×33%=73157.7元。

    为了更科学地分析方案的效果,需要分析净现金流量。

第1年年初的净现金流量为400=-1150000,第一年至第四年末的净现金流量为1500000-8510-20000-300000-73157.7=1098332.3元,第5年年末净现金流量为1500000-8510-20000-300000-73157.7+=-2900667.7元,净现金流量折现值为54万多元。

    采取第二种方式租赁,因不能扣除利息,每年营业额为470200元,应纳营业税23510元,每年应纳所得税为(470200-23510-20000)×33%=140807.7元,第一年至第四年年末的净现金流量为1500000-23510-20000-140807.7=1315682.3元,第5年年末净现金流量为1500000-23510-20000-140807.7+1000=1316682.3元,其净现金流量折现值为-40多万元,比较两方案,此方案不可行。

    可见,向境内借款从事融资租赁可将不可行方案变成了可行方案,营业税总计减少75000元。

当然,不同负债比例,有不同的利息支出和筹划风险。

3.不涨工资搞培训 公司个人双得利

杨海是记者的同学,目前在某大企业任职。

春节小聚,杨海兴奋地告诉我,他现在在某名牌大学读进修班,如果一切顺利,明年就可以拿到硕士学位了。

    我问他:

“考这所大学的研究生很难吧?

    杨海说:

“很容易,我读的进修班不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只是象征性地参加一个水平测试。

    我又问:

“那得花不少钱吧?

我听说参加拿学位的进修班很贵的,看来你收入不错呀!

    杨海说:

“是得花不少钱,光学费每年就10000多元,如果加上教材费、论文答辩费等,全部算下来得30000元左右。

不过没关系,这钱不用自己出,单位埋单。

去年我们公司有50人享受了这种实惠。

    我感叹:

“你们单位真不错,上学拿学位单位还给掏钱。

许多人虽然收入不错,可想上学得自己花钱。

    杨海说:

“我们单位这么做是请高人指点的。

以前很多职工上学也是自己出钱,可从2002年起公司改变了做法。

我们公司所处的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为了保持现有优势,必须不断培养、引进和留住人才。

公司2002年前的做法是给优秀职工发高薪,月收入能达到6000元。

不少职工为了保住现有职位、谋取更高职位,需要不断参加学习,拿下更高的学位。

可是学习需要花费很多钱,职工算了一笔账:

月收入6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633元(当地免征额为960元),自己月纯收入为5300多元,年收入为63600元。

参加学习后,每年花费15000元,自己可支配的收入就不到50000元了。

这些职工把收入同其他类似企业员工的收入相比后,觉得自己挣的少了,于是联名要求公司加薪,否则就走人。

    据杨海介绍,公司面对这些职工的要求陷入两难境地:

不加薪,几十位成熟的人才就会流失,使企业现有技术、营销优势损失殆尽;加薪吧,每人加薪15000元,需要750000多元。

公司拿出这笔钱没有太大困难,但问题在于加薪后,公司和个人的税负都会增加。

原因在于,现在该公司受计税工资标准限制,无论给员工发多少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每人每月只能扣除960元,原有工资标准已超标,现在再增加750000元,公司会多纳企业所得税近25万元。

对于员工而言,原来工资6000元,每月增加1250元后,月收入达到725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883元,税负增加250元,实际税后收入仅增加1000元。

    面对这种局面该怎么办呢?

    公司请来了纳税筹划专家。

专家在仔细分析公司财务收支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公司人才培养、培训计划,把职工参加学习、进修的任务由个人行为改变为公司行为,由公司负担费用。

这样处理可使公司、个人双得利。

    筹划专家给出的具体方案如下:

公司根据长远发展规划,提出人才需求,制定具体的人才培养计划。

首先,人才需求是:

5年内需要培养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技术人才40名,财务、法律、市场营销人才30名。

其次,制定具体的培养条件,员工需要在公司担任部门主管以上职务、工作年限5年以上、为公司发展作出显著贡献才能入围公司培养计划。

符合条件的员工,由公司联系进修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公司制订财务支出方案,员工培训的费用由公司负担,但不发给个人,在员工入学时由公司财务人员向学校缴纳费用。

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第四,修改参加培训员工的聘用合同,规定他们必须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定期限才能辞职,否则需要退回所花费的培训费用。

    杨海说,公司采纳了纳税筹划专家开出的方案,从2002年起开始实施。

2002年有20人享受了这种待遇,2003年有30人又参加了培训。

据财务部门透露的情况,实施此方案为公司、员工节约了50多万元的税款。

具体数字是这样测算的:

2002年为20名参加培训的员工支出费用30万元,这笔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公司现有员工近1000名,计税工资限额为1152万元(按每人每月960元计算),按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72800元;按2%计提工会经费23万元,两项合计40多万元。

此外,由于参加培训的部分员工承担了技术开发任务,从技术开发费中又列支了部分培训费用。

通过这样处理,公司并没有为20名员工多发工资3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9000元,节约支出近40万元;员工因没有增加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60000元(与加薪相比)。

2003年参加培训的员工达到50名,公司按相同的方法处理,公司少发工资750000,少缴企业所得税247500元,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150000元。

两年合计,公司和员工仅税款就节约了556500元。

公司没有增加多少支出,员工不用自己掏钱就能参加学习,双方都很高兴。

    听完杨海的介绍,我问:

“你们公司这样处理符合税法规定吗?

    杨海回答:

“据财务人员说,这样处理并没有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2002年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顺利通过的。

    记者就该公司的做法咨询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税务专家,该专家作了如下评价:

该公司的做法是很聪明的,既没有明显违法的地方,又为公司和个人获得了实惠。

该公司制订了合理的员工培训规划,并从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中列支费用,为费用税前扣除提供了合理的理由。

要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话,就是从技术开发费中列支培训费用,很难说是否合法。

从员工角度看,因为工薪收入没有增加,从目前的征管现状看,也不会存在风险。

专家并没有给出非常肯定的结论,如果纳税人要效仿,最好事先征求当地税务机关的意见。

4.材料购进巧安排企业节税效果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主要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是也有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于是,不少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为避免在进项税额方面出现差错,便将用于上述项目的外购材料单独设立“工程物资”、“其他材料”等科目入账,同时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入材料成本。

    其实《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仅指“用于”,也就是在领用的时候要转出进项税额,不“用于”时就无需转出。

一般情况下,材料在购进和领用之间都存在一个时间差,企业往往最容易忽视这段时间差的重要性。

如果能充分利用材料购进和领用的时间差,做好税收筹划,企业不仅可以减轻税收负担,还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

    例如,一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下属有医院、食堂、宾馆、浴池、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工会、物业管理等常设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另外还有一些在建工程项目和日常维修项目。

这些单位、部门及项目耗用的外购材料金额也是相当巨大的,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必须不间断地购进材料以补充被领用的部分,保持一个相对平衡的余额。

假设企业购买的这部分材料平均金额为1170万元,如果单独成立“材料”科目记账,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进项税的问题,从而简化了财务核算;但是,如果所有购进材料都不单独记账,而是准备作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取得进项税时就可以申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领用时作进项税额转出,虽然核算复杂了一些,然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可以少缴税款。

    这里不妨算一笔账,该企业将上述单位、部门及项目的材料不间断地购进、领用,再购进、再领用,并形成一个滚动链,始终保持1170万元的余额。

如此,企业就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少缴增值税170万元、城建税11.90万元、教育费附加5.10万元。

如果没有这部分税金及附加可占用,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需向金融机构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贷款年利率4.42%计算,可以节约财务费用8.27万元〔即(170+11.90+5.10)×4.42%=8.27〕,也就可以获得利润5.54万元(扣除所得税8.27×33%=2.73)。

由此可见,企业对材料采购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可以节省税款,而且还可以节约利息支出,真是一举两得。

5.混合销售收入 筹划不可盲目

 某市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葡萄糖输液生产、销售为主的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远销全国,1999年初被所在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2年3月,所在地国税局稽查局对其1999年~2001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将随药品销售一并收取的运费2171017元,作冲减本企业当期“销售费用”账务处理,当期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315446.90元〔2171017÷(1+17%)×17%〕。

因此,稽查局作出补税和罚款的处理决定。

对此,制药公司领导认为,之所以被稽查局补税和罚款,是因为财务部门的账务处理有问题。

于是,公司领导专门向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税收筹划方面的请教。

不久,该事务所提供的筹划方案就“闪亮”出台:

(1)设立一个不对外承运货物运输业务的二级非独立核算运输公司,主要负责运送制药公司对外销售的药品,核算运送药品所取得的运输收入以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负责按月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按月将运输收支相抵后的盈亏数额以会计报表形式上报制药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2)对外应收款项均由制药公司负责统一结算,制药公司将一同收取的运费收入作代收代付处理,两公司按提供的不同票种分记往来账(运输公司开运输发票,制药公司开货物发票)。

2004年元月,所在地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2002年~2003年的增值税纳税进行稽查时,发现制药公司两年内共为运输公司代收代付运费3321000元。

于是,稽查局以运输公司不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收取的运输收入仍属于制药公司的混合销售收入为由,决定补征制药公司增值税482538.45元〔3321000÷(1+17%)×17%〕并以偷税予以处罚。

显然,这个筹划方案是完全失败的。

    那么,对于类似的情形究竟能否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呢?

笔者的回答当然是肯定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此项业务在不同企业中所表现的不同特点,笔者介绍以下3种不同的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

对于生产规模小、产品市场需求大,不对外发生运输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企业,其随货销售收取的运输收入,可以和产品销售收入一道按混合销售收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处理,这样,运输车辆耗用的油料、低值易耗品以及发生的修理费用等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申报抵扣。

选择这种方案能够避免在机构设置、财务核算、缴纳税款等方面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以提高资源和人员的利用效率。

    方案二:

对于那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自运业务能给本企业带来较高收益,且在经营上确实需要本企业提供运输的增值税纳税企业,其随货销售收取的运输收入,可采取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方案。

即:

成立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纳税的运输公司,把运输业务分离出去,由该运输公司负责对客户需要运输的货物进行承运,然后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直接与对方结算运输费用,取得的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盈亏缴纳所得税;或者由销售货物的企业为客户“代垫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对“代垫费用”的操作必须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两个条件:

运输公司开具发票要直接开给客户,或由销售货物的企业把运输发票转交给客户。

这种做法实质就是把两个独立的业务彻底分离开来,各自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纳税。

这种方案比较符合现实经济活动规律,更能产生积极的效能。

    方案三:

对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企业,情况要复杂一些,下面分别阐述。

    

(1)对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而言。

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时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则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的形式比较有利;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征收率和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之间是否存在率差,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缴纳增值税比较有利;反之则选择缴纳营业税比较有利。

    

(2)对缴纳营业税企业而言。

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缴税,在税收筹划上同小规模纳税人兼营增值税非应税劳务一样,需要比较增值税征收率和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之间是否存在率差,然后再决定筹划方案的选择。

    因此,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应把握政策,不可盲目乱来。

6.自制白酒,还是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税法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但由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自制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税法规定的征免税项目不同,因此对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来说,很有必要对委托加工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经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便节约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第一种方案:

振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2月20日委托红星酒业有限公司加工散装粮食白酒一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已按规定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

合同上注明: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小麦30万公斤,金额为30万元,加工成粮食白酒16万公斤,用于企业连续生产高档瓶装白酒;同时,委托方支付受托方加工费5.8万元,增值税0.986万元,运输费0.64万元,运费发票由运输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并直接交给委托方。

假设受托方没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那么,委托方这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该是多少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84号文第五条规定:

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所以,振兴公司委托加工的这批白酒在领用时不得抵扣当期应纳的消费税,应在收回产品时直接记入当期生产成本。

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所以:

    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万元+5.8万元+(0.64万元-0.64万元×7%)]÷(1-25%)×25%+16万公斤×2×0.5元/斤=12.1317万元+16万元=28.1317万元。

    2.委托加工白酒的生产成本=30万元+5.8万元+(0.64万元-0.64万元×7%)+28.1317万元=64.5269万元。

    第二种方案:

振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2月20日,把购进的原材料小麦30万公斤,金额为30万元,加工成粮食白酒16万公斤,用于企业连续生产高档瓶装白酒。

该公司不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由本公司自己生产加工成散装白酒。

假设振兴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等其他费用和委托加工一样,也是6.3952万元(5.8万元+0.64万元-0.64万元×7%)。

那么,这批自己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该是多少呢?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因此,该公司自己加工生产的这批粮食白酒无需缴纳消费税。

那么这批自己加工生产的粮食白酒的生产成本为36.3952万元,即30万元+6.3952万元。

    从以上两种方案分析、计算可以得出,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节约生产成本28.1317万元(64.5269万元-36.3952万元)。

节约的生产成本正好等于第一种方案缴纳的消费税28.1317万元。

也就是说,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缴消费税28.1317万元。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把委托加工的粮食白酒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和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基本上是一样的,就无需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企业把委托加工的或外购的粮食白酒用于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这批粮食白酒就要缴纳两道消费税,第一道是在委托加工或生产环节;第二道是在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再加工,或购进后用于加工生产,然后再销售时。

显然,自制的白酒比委托加工和购进的白酒生产成本少得多。

由此可见,自制白酒比委托加工和购进白酒更划算。

7.是否承担运费 节税效果迥异

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其销售价格签订方式大致有公司承担运费的到站价和公司不承担运费的出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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