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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广元市天森煤化有限公司

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工请、休假行为,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全体职工(含试用期)。

第三条假期种类:

假期分为请假与休假。

请假包括:

事假、病假;休假包括:

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探亲假以及其它法定假期。

第二章请假

第四条请假的审批程序

一、职工请假时须填写《请假审批单》,注明请假种类、请假时间等,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核,1天以内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1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经理审批;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三、职工请假批准后,必须将相关手续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将以此作为考勤依据。

四、职工请假期满后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五、职工若因病或遇突发事件,需延长请假时间或者无法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及时电话报告相关领导(2日以上的,须及时电话报告总经理及人力资源部)。

职工上班后,应及时补办请销假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凡不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事假

一、职工因个人及家庭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请事假全月累计不超过3天。

超过3天者,超过天数按以下公式扣发当月工资:

扣发工资=整体工资/26天×超过天数

三、请事假超出3天以上的:

超出3天不足10天,扣除当月岗位补助的50%;

超出10天以上者,扣除当月岗位补助;

全年请假累计超过60天者,扣除全年岗位补助的50%,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病假

一、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就医治疗时,可请病假。

病假在3天以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病假超过3天的或须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定点医保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职工因公受伤需请病假或住院治疗的,按全勤对待。

二、病假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内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以下的,在公司内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以上的,在公司内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以下的为9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以上以下的为12个月。

4、实际工作年限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5、实际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病假期间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其病假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因公负伤,经公司和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休假

第七条休假的审批程序

一、职工休假时须填写《休假审批单》,注明休假种类、休假时间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同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休假。

二、职工休假批准后,必须将相关手续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将以此作为考勤依据。

三、职工休假期满后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四、如需延长休假时间,应及时请部门负责人及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超出的部分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凡不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法定节假日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

职工1年可享受11天的国家法定带薪假日:

(1)元旦1天(1月1日);

(2)春节3天(农历除夕、初一、初二);

(3)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节当日);

(4)劳动节1天(5月1日);

(5)端午节1天(农历五月初五);

(6)中秋节1天(农历八月十五);

(7)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公休日:

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三、女职工每年在“3·8国际妇女节”及广元市“女儿节”,可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休假1天,如遇节假日不补假。

第九条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

一、休年休假条件:

职工在公司内工作满1年后,均可享受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生效时间为入职时间满12个月后的次年开始生效。

二、年休假休假时间: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不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5天。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待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如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取消次年年休假资格);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的员工,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不满20年的员工,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员工,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也能够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

五、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能够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并按照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公式如下:

未休假补偿=岗位工资/工作天数×未休天数×300%

六、职工休年休假时须提前10天报部门申请,以便部门安排工作。

并提前5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七、各部门应在年初制定本部门职工当年休年休假计划,并按计划安排职工休假。

如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或不申请年休假的,则视为职工个人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公司对每位职工未使用的年休假不计发加班工资。

八、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条婚假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规定:

一、职工结婚,可享受的带薪婚假,婚假在职工结婚后半年内有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婚假休假时间:

初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以上,女满23周岁以上初婚)在婚假基础上增加20天,只有本人达到晚婚条件方可享受晚婚奖励假期。

职工再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但不享受晚婚奖励假期。

三、职工双方户口不在本地的,或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省内给予不超过2天的路途假,省外的给予不超过3天的路途假。

四、职工休婚假时须提前10天报部门申请,以便部门安排工作。

并提前5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婚假的假期。

第十一条产假

根据《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规定:

一、公司女职工可享受带薪产假,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2、晚育者(满24周岁,初次生育者),增加产假30天;

3、难产(剖腹)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流产或宫外孕者,给予产假15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每位女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流产假。

四、男职工的配偶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五、职工休产假时须提2个月报部门申请,以便部门安排工作。

并提前5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六、产假假期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第十二条丧假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员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劳总薪字〔1980〕29号)规定:

一、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公司可批准丧假5天,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职工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员工3天的丧假。

三、职工在省内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不超过3天的路途假;省外的给予不超过5天的路途假。

四、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计入丧假的假期。

第十三条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国发〔1981〕36号发布)规定:

一、以下情况职工可享受带薪探亲假:

1、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注:

“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休假时间: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7天。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10天。

三、职工休探亲假时须提前10天报部门申请,以便部门安排工作。

并提前5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公司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岗位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注:

往返路费不得高于火车硬卧标准,如高于该标准,按火车硬卧价格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

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计入探亲假的假期。

第四章旷工处理

一、旷工全月累计3天以内者,旷工天数按以下公式扣发当月工资:

扣发工资=岗位工资/26天×200%×旷工天数

二、旷工全月累计超过3天,扣发当月岗位补助的50%,超过5天,扣发全月岗位补助。

三、旷工全年累计超过10天者,扣除全年岗位补助。

四、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原则性意见,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过后,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若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相抵触,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若相关法律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广元市天森煤化有限公司

请(休)假审批单

姓名

部门职务

请(休)假类型

□事假□病假 □公休□婚假□产假 □探亲假

□陪产假□其它()加休假类型

请(休)假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计天

销假日期

年月日

实际请假天数天

销假人签名

(销假时签写)

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人力资源部

领导意见

备注

说明:

1.请事假、病假、公休、婚假、产假、探亲假、陪产假、丧假等假均须填写此表;

2.本表须由请假当事人填写,并遵守“事前申请”的原则;

3.本表经领导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4.提前销假或假期满后请本人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否则视为旷工;

5.整合休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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