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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关键字】教育

甘肃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文件精神,在《甘肃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甘农大发[2004]27号)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甘肃农业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信函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编班与考勤

第七条学生以录取专业编班,作为组织教学、进行思想教育和开展文体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八条在校期间,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教学活动及本学院统一安排的其它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并完成各类实习、实验、公益休息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九条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班级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共同负责,考勤结果每逢单周一经任课教师审核、签字后,由班长报所在学院办公室,经学院办公室统计汇总后每四周报教务处一次。

第十条学生实行请、销假制度。

学生请假由所在学院审批,时间在两周以上者,学院需报教务处备案。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

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请假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请假手续均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存。

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不能如期返校者,需办理续假手续。

凡不按时销假或续假者,其超假时间以旷课论。

实习、公益休息、军事训练等一天按8学时计算;上课(含实验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含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入学教育、公益休息、毕业教育、军事训练等)的考核,考核成绩无论及格与否一律载入学习成绩表。

凡考核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凡未经注册或已被做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课程的考核。

擅自跟班参加考试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两档制或五级分制记分。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

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含59分)为不及格。

第十四条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采用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包括出勤、听课、课堂笔记、课堂讨论、作业、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实习(实验)成绩占该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及课程性质确定(但每门课程的成绩至少要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实习(实验)成绩综合评定而成),并应在开课、考试前向学生公布。

第十五条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绩点评定方法。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

成绩(x)

绩点

成绩(x)

绩点

成绩(x)

绩点

95≤x≤100

4

90≤x≤94

3.5

85≤x≤89

3

80≤x≤84

2.5

75≤x≤79

2

70≤x≤74

1.5

65≤x≤69

1

60≤x≤64

0.5

60分以下

0

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

1、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课程的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

2、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数,即: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

第十六条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公益休息、社会实践、毕业教育(含创业教育)为必修课,必须按规定完成,结束后由相关单位给出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而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后,转入保健班按规定要求上课,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在一学期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1、缺课(含实验、实习)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课程作业、实验、实习报告有三分之一以上未完成;

3、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课程。

第十九条《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只有在加盖“甘肃农业大学学生成绩审核专用章”后有效。

第二十条凡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者,参加下学期补考,补考后不及格参加重修,成绩只记“60分”,在登记该生成绩时须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及格课程经重修及格后,成绩可覆盖原不及格成绩。

第四节免修、补修、缓考、补考、重修、选修、辅修

第二十一条免修

1、学习成绩优良(各学期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2、学生要求免修下一学期某门课程,应在本学期第18周前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作业或练习等材料,经相关任课教师及学院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该门课程,直接参加放假前或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组织的免修考核。

考核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3、以下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1)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课、体育、公益休息、军事训练;

(2)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十二条补修

凡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要求必修而本人未修过或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应当补修;已取得学分且教学要求相近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可免修。

补修时间由学生自主确定,补修方式有跟班补修和自学加辅导两种。

第二十三条缓考

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确因病或突发事件不能参加考试者,凭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考试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仍不及格者可安排补考一次。

第二十四条补考、重修

1、凡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一律实行补考,补考不收费。

2、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实行缴费重修。

重修费以学分为单位计算,每学分按甘肃农业大学同年级平均收费标准除以40缴纳。

3、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4、重修分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和自学加辅导三种形式。

重修单独开课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晚上或假期进行。

5、组班重修课程的考试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组织,一般安排在第18周的双休日进行;跟班重修随上课班级考试;自学加辅导重修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和组织。

第二十五条选修

1、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专业选修课程两大类。

2、学生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的同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确认、教务处同意后,可以跨专业或跨学科选修一定数量(详见培养方案)的课程,成绩合格后可以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六条辅修(双专业)

1、本科学生在修完一年级课程,品行优良、身体健康、学有余力,且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或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并无不及格课程和违纪处分者,均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已修读某一本科专业的本科生,修读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本科专业)。

2、学生同时完成主修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总学分者,可发给双专业毕业证书(专业顺序为原专业、辅修专业)。

3、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推荐,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复核、教务处批准后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

4、参加辅修的学生,在正常学习年限(四年)内完不成学业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年限不得超过2年。

5、辅修专业的各门课程均为考试课程。

未修够辅修专业总学分者,不能取得辅修专业的毕业资格,所得辅修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未修满主修专业总学分而不能毕业的学生,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能获得其辅修专业的毕业资格。

第五节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经考核情况属实;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或其它高等学校学习;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转学或转专业后更有利于继续学习;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求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专科院校、民办院校转入我校;

3、专科转入本科;

4、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

5、民族班转入其它普通班;

6、文科专业转入理科专业;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8、应予退学处理;

9、学校认为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申请转入其它学校,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根据《关于甘肃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教高[2005]49号)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学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2、学生转专业需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专业的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3、学生转学的手续在每年6月和12月办理,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

第三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

1、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2、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应重新学习;

3、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替代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专升本”和预科学生一经录取,不得再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转专业一经批准,从当年开始按转入专业同级学生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六周;

3、因特殊原因或家庭经济困难、勤工助学等需要暂时中断学业;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

如不能按期复学可申请续休,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休学期间学生的医疗费及其他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第一周持休学文件、本人申请和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3、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准复学。

第七节退学警示、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警示:

1、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8学分(以每学期学籍清理时仍不及格的课程为准,下同);

2、入学以来,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8学分。

第三十七条退学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决定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16学分;

2、入学以来,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5学分(含35学分);

3、应休学而拒不休学;

4、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6、未请假擅自离校两周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8、休学期满而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复学;

9、旷考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

10、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

11、累计受到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

12、累计受到三次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凡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经确诊患有精神病等无独立行为能力者,由家长负责领回。

第八节试读

第四十一条因旷课、旷考、违纪或课程不及格而被退学的学生,可在学校处理后两周内申请试读;经学校批准后,根据批准的试读期予以交费试读。

试读期内,修读已合格课程的学分达到应规定修读课程学分的80%以上,并无旷课、旷考、违纪现象,可解除试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凡因任何原因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能试读。

试读期满,未达到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者,予以退学。

解除试读后,若出现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或再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予以退学。

第九节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学生(非英语专业)在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者奖励1学分;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等活动中获得国家级奖励者奖励2学分,获得省级奖励者奖励1学分。

奖励学分可替代第二课堂学分。

奖励学分的认定,由学生本人在开学第一周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或团委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五条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内按下列规定处理:

1、9学时以内,给予学院内通报批评;

2、10学时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20学时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30学时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40学时至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旷考一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考两门给予记过处分;

2、考试违纪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作弊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

  2、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第四十九条凡按规定应予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学校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文件应送达学生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留校察看期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可终止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仍违反校纪校规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处理结果或所受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学籍的处理和申诉程序,根据《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处分条例》(甘农大发[2005]115号)和《甘肃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甘农大发[2005]116号)执行。

第十节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五十三条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不含休学)。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四条学生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本科学生在四年内未达到毕业条件或尚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在校学习年限达到六年后仍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十五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

第五十六条在四年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原则上都可以通过延长学习年限达到毕业要求。

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在第八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须按相同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一节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七条原则上学生在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并取得学分后,方可安排毕业设计(论文)。

仍有10学分(或3门)以上的课程不合格者,不能进入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所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生在四年学习期满,或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期满,但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或按教学计划规定仍有10学分以下的课程不合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不符合结业条件,但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四分之一以上(含四分之一)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不发给任何证书。

第六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任何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予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三条毕业(学位)、结业、肄业证书等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坏,不予补发。

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条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甘肃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学生因出国留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毕业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应缴清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并交回校徽、学生证、借书证、阅览证等各种相关证件。

第三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委培学生、代培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甘肃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甘农大发[2004]27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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