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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政府采购制度1

新加坡的政府采购制度

(1)

新加坡的政府采购制度

 

新加坡是个城市国家,没有地方政府,政府采购政策由财政部的预算署制定,其权限来自于《财务程序法案》授权以及内阁授予的权力,这些权力适用于所有的政府采购机关。

政府采购活动由以下政府采购机关执行:

一是政府部门,二是法定机构类似我国的事业单位,它是按照特别设立的法案成立的,以执行特定的政府政策,向个别部长负责。

法定政府采购机构与政府部门相比,有较多的自主权。

例如,经济发展局(由贸易与工业部监督)等等。

法定机关有别于政府公司,后者不需要遵守政府采购条例。

三是审计总长。

它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确保政府采购政策的有效实行,如发现违规行为,则向公共帐目委员会报告,违规部门和机构需要有合理的解释。

历史演变

1995年5月以前,新加坡财政部实行集中采购,主要由原中央采购处负责采购。

而法定机构则自行采购。

1995年5月,政府关闭了中央采购处,除了少数项目外,其他物品皆实行分散采购,由个别政府采购机构自行采购。

只有少数项目由于经济效率的原因仍由财政部采购,如大米、纸张、微型电脑等。

1997年新加坡加入关贸总协定以后,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

1997年9月,新加坡加入国际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该协定适用于新加坡所有的政府部门和25个法定机构。

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采购协定》的义务,新加坡制定了《政府采购法案》,该法案采用了《政府采购协定》的规定。

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时,财政部也尽量采用了《政府采购协定》的规定于非《政府采购协定》的采购项目,以减少行政上的负担。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为:

(1)透明;

(2)物有所值;(3)公平和公开竞争。

政府采购目的为:

(1)确保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是公平、公开的;

(2)合同授予完全符合或在很大程度上符合规格的最低投标商;(3)若不能完全消除则尽量减少采购官员的贪污机会。

采购过程

新加坡的政府采购的基本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购买要求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采购机关根据其内部所规定的程序来确定所要购买项目的要求和数量。

(2)取得批准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采购机关根据所规定的程序来取得所需要的批准。

(3)计算采购价值的过程。

计算采购价值的目的是要确定采购是否实行《政府采购协定》,同时用于决定适当的政府采购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计算采购价值通常采用《政府采购协定》规定的计算方法估算采购价值,即包括所有的选购权以及不能故意把采购项目分解。

(4)确定采购项目的性质。

在这一过程中要明确确定采购项目的性质:

商品、服务还是建筑服务。

确定项目性质的目的是用于确定采购实施是否符合GPA的条件(GPA允许不同性质的项目采用不同的门槛价)。

(5)确定GPA的实施过程。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采购项目则不受GPA的限制:

①该政府采购机关并不列在新加坡的GPA承诺里面;②该采购项目的估计采购值少于新加坡的GPA承诺的门槛价;③GPA允许的特殊情况;④在新加坡的GPA承诺下允许的特殊情况。

(6)确定采购程序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估计值选择适当的采购程序。

采购程序包括:

①小额采购1000新元以下的采购;②报价,30000新元以下的采购;③招标,30000新元及30000新元以上的采购。

招标程序的选择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招标和有限招标几种形式。

(7)执行采购过程。

政府采购机关根据各采购程序的规定进行采购。

(8)重复订货过程。

为了避免不公开的竞争和防止滥用职权,一般不鼓励重复订货。

重复订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合同规定中必须有该条文;要在首次采购之后的三个月内;重复订货的总值不超过原合同总值的10%。

(9)合同的延长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是用于解决需购买附加项目可延长合同时间的问题。

如果要延长合同,必须向有关部门的常务秘书或法定机构的执行总裁证明确有经济效率才行。

(10)应急订购过程。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允许进行应急订购:

工地情况有预想不到的变动;实际项目需要过去预想不到的增减。

但是,所有变动都必须得到有关投标批准当局的批准。

此外,对这些变动针对不同项目还有数目限制;①对于设备合同,其变动的幅度不超过原合同值的5%;②对于建筑工程合同,其变动不超过原合同值的10%;③土木工程合同,其变动值不超过原合同值的20%。

5.采购程序——小额采购

小额采购是指1000新元以下的采购。

进行小额采购,如果采购部门通过合约或广告等形式已经了解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则可以直接向单一的供应商采购;如果不了解价格情况,则鼓励采用口头报价进行采购。

6.采购程序——报价

3000新元以上,30000新元以下的项目要通过报价的形式采购。

这种采购由两位官员负责,官员A负责邀请、接收、评估和推荐报价,官员B负责批准报价。

在这种采购过程中,官员A至少要邀请三个供应商报告,即谓“货比三家”。

7.采购程序——公开招标

采购除非符合选择招标或有限招标的条件,否则30000新元以上(包括30000新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对供应商没有限制,任何供应商都有资格参加。

进行公开招标要发表招标通告。

首先,必须要在报刊上刊登广告,根据GPA的规定在报刊上公布GPA采购项目;其次,也可以通过电子资讯如国际互联网公布招标通告。

关于招标的邀请期有如下规定:

(1)GPA采购项目的期限不应少于40天;

(2)非GPA项目分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①常规招标:

不少于21天;②设计建造招标:

不少于40天;③在本地与外地通过广告公布的合同:

不少于40天。

邀请招标文件的内容应该包括:

(1)说明信。

列出购买要求的简要介绍;邀请招标文件所应包括的所有文件;GPA采购项目(它要与刊登在政府宪报上的招标通告上的内容相同)。

(2)投标者指南。

列出招标者须遵守的所有规定,如呈交招标文件的规格和程序、投标的有效期限、所用语言和法律、退出投标的程序等等。

(3)合同条件。

列出适用于该采购项目的合同条款,如付款方式、赔款损失、专利权、订货权、订货程序、担保押金等。

(4)规格要求。

列出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括技术性规格、遵守条件、设计图、工程指示等。

(5)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用于投标裁决,包括采购价格以及其他因素,如财务偿还能力、先前的经验设计、交货能力、性能测试等等。

评估标准须注明只有获得政府注册部门注册的供应商才能获得投标裁决。

政府注册部门包括:

建筑业发展局、卫生部药剂组和财政部的支出及采购政策处。

政府注册部门的目的是:

提供一批可靠的供应商来承办公共部门工程;使用单一和标准的鉴定准则;减少供应商的麻烦;监测供应商的表现;通过禁止投标或降级程序来惩罚表现卑劣的供应商。

政府注册部门按照供应商能满足注册要求的能力,对他们进行分级。

供应商必须能承办注册项目及相关级别所规定的性质与大小的合同。

政府注册部门处理的时间从收到申请书起7个工作日之内。

注册的有效期限从核准之日起3年之内。

(6)投标表格。

用来确保投标者的投标在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

投标者如果没有呈交或妥善填写投标表格,其投标被拒绝。

公开招标在完成以上手续后,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开启投票箱程序:

投票箱和投标文件只能由特别设立的开启投票委员会打开,该委员会由两个官员组成。

委员会负责检查和记录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同时,委员会准备一份“已收投标文件表”,内容包括每位投票者的姓名、所报价格、交货时间等等。

在填制完“已收投标文件表”后,委员会必须立即将其刊登于政府采购机关的布告栏和GITIS网址上。

在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允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投标的程序:

政府机关先检查投标文件,确保“投标者指南”,“合同条件”没有被串改,也确保“投标表格”填写正确。

然后,政府采购机关把合格的投标文件交给投标评估委员会评估。

委员会由资历合宜的官员组成;至少两人,可包括最终用户、技术专家和采购人员。

全部合格的投标文件须使用邀请投票文件列出的“评估标准”评估。

委员会需要准备一份投标评估报告,向政府采购机关建议是否接受或拒绝投标。

政府采购机关则研究投标评估报告,然后准备一份投标推荐报告,向有关投标批准当局推荐是否接受或拒绝接受。

投标裁决程序:

投标裁决由投标批准当局执行。

根据投标价价值,批准当局可以由个人或投标委员会组成。

如有利益冲突,批准当局的成员需宣布其利益,然后不参加裁决。

投标批准当局成员批准投标的权限有大有小,具体的权限规定如下:

部常务秘书和由其授权的官员的权限为不超过3万元:

投标委员“A”的权限为不超过100万元;投标委员“B”的权限为不超过1000万元;投标委员“C”的权限为超过1000万元。

但是,如果采购项目是经过公开招标而其投标裁决是给绝对最低价格的投标,则采用适用以下权限:

投标委员“A”的权限为不超过1000万元;投标委员“B”的权限为超过1000万元。

投标委员会的成员情况如下:

委员“A”是有关部的常务秘书或其授权官员,以及部中另外两名高级官员;委员“B”是有关部的常务秘书以及部中另外两名高级官员;委员“C”是有关部的部长、部常务秘书以及部中另外一位高级官员。

法定机构的投标批准当局的资格必须和投标当局的资格和政府部门的相似。

这些机关在裁决时的裁决基础为以下两条:

(1)      绝对最低标价:

(2)完全符合规格或在最大程度上符合规格的最低标价。

裁决做出以后,要以裁决通告的形式公布。

裁决通告必须适用于所有非机密性采购项目

8.采购程序——选择招标

选择招标可用于复杂和高技术需求的采购项目。

进行选择招标,首先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定,然后再向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招标。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评估投标。

为了符合GPA的规定,选择招标包括两个过程;

(1)      投标前的资格审定阶段;

(2)投标兼资格审定阶段。

投标前的资格审定阶段的程序为:

第一,在报刊上刊登一份资格审定通告,邀请自认为合格的供应商参加资格审定。

邀请期限至少两周,同时必须将所需资格列在资格审定文件中。

第二,邀请期过后,由政府采购机关进行资格审定。

审定官员必须不同于批准官员。

政府采购机关必须确保公平的审定,审定时只能根据审定资格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进行审定,同时考虑供应商在当地以及全球的能力。

投标兼资格审定阶段的程序为:

第一,对于非GPA项目,只向被审定的供应商招标,其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程序大体相同。

第二,对于GPA项目,在向被审定的供应商招标时,也必须刊登招标通告,让那些先前没有参加资格审定和供应商参加招标。

第三,后者须在25日内参加资格审定。

当政府采购机关把资格审定文件寄送给申请者时,该机关也须延长招标邀请期限,以便让申请者至少有40日呈交投标。

第四,采用公开投标的,采取开启投标箱、评估投标和裁决投标的程序。

9.采购程序——有限招标

有限招标可分成两种形式:

有限非公开招标和取消竞标。

有限非公开招标只向数位供应商招标。

要进行有限招标,必须经过常务秘书或法定的执行总裁批准。

另外,在以下情况下允许进行有限招标:

(1)先前进行的公开或选择招标没有收到适当的投标;

(2)项目属于公共利益。

取消竞标是指采购不通过竞标的形式而直接向单一的供应商购买。

取消竞标须经过四个阶段:

①    确定取消竞标的理由;②获得批准;③邀请提议;④评估投标或裁决投标。

取消竞标一般有如下理由:

①商品或劳务是由独家代理或供应的;②须确保能和先前购买的项目兼容;③极度急需;④符合公共利益。

要取得取消竞标必须获得有关部常务秘书或法定机构的执行总裁的亲自批准。

为了避免让供应商事先知道该投标是取消竞标,在进行采购时采用与有限非公开招标相同的程序进行邀请。

在评估投标和裁决投标时,一般也采用与公开招标相同的程序。

少数事例不需经过上述四个阶段:

订购杂志和报章、向法律规定下的单一供应商进行采购,如水电供应、邮政服务等。

10.禁止供应商投标

禁止供应商投标是政府对以下情况做出惩罚的行政措施:

(1)不负责任的供应商;

(2)表现比预期差的供应商。

被施禁的供应商将不准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内获得投标裁决或参与将来的政府投标。

禁止投标应以禁止投标委员会决定是否施禁和期限。

该委员会的成员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组成,其主席是财政部的预算署的常务秘书。

施禁期为1—5年。

政府机关实行施禁必须有一定的根据,政府采购机关不可单方面禁止供应商投标。

施禁的根据是:

①放弃合同;②终止合同;③撤消投标;④使用法定标准以下的材料;⑤贪污;⑥提供虚假资料;⑦累积10个或以上的违约点;⑧故意供给不足;⑨卑劣的表现报告;⑩擅自把工程分包。

施禁的程序为:

第一,由政府采购机关向禁止投标委员会呈上建议书,除那些累积10个或以上的违约点,贪污与卑劣表现报告之事例外,政府采购机关应在呈交建议书给委员会之前以书面向违约供应商提出警告。

第二,一旦被施禁,委员会将就其决定发出通告通知所有政府采购机关。

政府注册部门将采取行动撤消被施禁的供应商的注册资格。

有关政府采购机关并施禁决定书通知被施禁的供应商。

第三,被施禁的公司可于两周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有关政府采购机关将对上诉进行考虑并将其建议提交给委员会,上诉将由委员会主席决定。

11.投标争议处理

在《政府采购法案》下设立一个政府采购裁决法庭,负责对违反法案规定的投标争议的裁决。

裁决时,由裁决法庭专员负责听审和裁决,为了确保公平,专员不能和被听审的采购项目有利益关系。

投标争议处理的程序为:

第一,不满的供应商必须在违反法案规定的事端发生后的15日内向仲裁法庭投诉。

仲裁法庭可以进行预审,决定是否要进行正式听审。

第二,仲裁法庭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正式听审:

①该有争议的采购项目是否在法案规定内;②申请者是否为法案允许的供应商;③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申请可以要求仲裁法庭暂时终止有争议的采购项目的执行,除非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或已经裁决。

进行申诉时,申请者必须证明政府采购机关切实违反法案的规定。

第四,在听审时,双方可以由律师代表,仲裁法庭拥有相当于高等法庭的权力,可以传召专家或其他证人。

在听审后,仲裁法庭通常须在45日内完成裁决,然后在7日内通知申请着和政府采购机关。

第五,仲裁法庭的裁决可以包括:

命令政府采购机关采取补救措施,修改文件,赔偿申请者的损失和仲裁法庭的费用;命令申请者赔偿仲裁法庭的费用等。

第六,任何一方如果不满仲裁法庭的裁决,可上诉要求法庭进行司法复审。

12.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

新加坡的政府采购工作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使得整个政府采购过程更加科学、准备和便捷。

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专门设立了招标信息服务网站,采购和供应双方可以非常方便、迅速地获取自己所需的采购项目、日程、报价及合同授予等信息。

新加坡政府还利用互联网建立了一种双向的、交互式的电子交易系统,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采购程序烦琐、手工操作复杂、数据不够准确、缺少透明度等问题,使招标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从而提高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减少了政府部门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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