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娼妓的真正起源 古代以唱歌跳舞为业的乐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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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娼妓的真正起源古代以唱歌跳舞为业的乐女

中国娼妓的真正起源古代以唱歌跳舞为业的乐女

导语: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属于“工技(伎)”阶层,他们往往世代继传其业,地位也较低,其中不乏贱民群体。

乐籍中人,即专业从乐的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属于“工技(伎)”阶层,他们往往世代继传其业,地位也较低,其中不乏贱民群体。

乐籍中人,即专业从乐的罪罚贱民。

乐籍制度始于北魏终于清雍正元年,主要是作为一种惩罚性专业制度而存在的,可看作奴隶制残存现象,指将罪犯、战俘等罪民及其妻女后代籍入从乐的专业户口,构成乐户,由官方乐部统一管制其名籍“乐籍”,迫使之世袭音乐、当色为婚,以此作为惩罚。

“乐籍”这个概念主要是对乐籍中人名籍的指代,乐籍是被统属于官方乐部的、属于贱民的名籍,乐籍中人统一由官方乐部管制。

在一千三百多年中,乐籍群体普遍遭受官方制裁和社会贱视,却也使得乐籍制度始终作为相对封闭的一种专业制度而存在。

它是极其残忍的,但又使得世袭从乐的乐籍群体在生存上具有全方位一致性,他们世袭从乐,从小开始就要经受严格的音乐训练,承担起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创承的主脉,并使其呈现出博大精深的样貌和全方位一致的特征。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央集权之下,任何制度或传统的贯彻都具有上情下达、上行下效的一致性,在用乐方面,由于礼乐传统的普遍存在,只有作为罪罚贱民的乐籍中人才能够被社会各阶层所广泛呼使,通过乐籍制度下的轮值轮训等培训活动,他们广泛参与了传统社会上至官方下至民间的,从宫廷、官府到军旅、地方的多种专业音乐活动,他们的足迹也几乎踏遍传统社会的每一处角落,在乐籍规范下,他们几乎是音乐的化身,任何音乐传统都通过他们的制度化生存得到了最集中最清晰的反映,从而创承了灿烂的中国传统音乐文化。

乐籍制度肇始于北魏,《魏书·刑罚志》:

有司奏立严制:

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脏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

将罪民家属籍人官方专业从乐的名户,从此拉开了乐籍制度的序幕。

由此可见,“乐户”是对乐籍中人最早的指称。

隋代以后,“乐籍”成为与乐户、乐籍密切相关的概念范畴,既指乐籍制度,也是对乐籍制度下的乐人群体及其名籍、籍册、隶属机构的代称。

此后,无论“乐户”还是“乐籍”,都在历代文献中出现过,“乐户”作为对乐籍中人的原初称谓,在当下许多乡村民间仍有残存,如山西乐户。

隋一统天下以来,把原南北割据王朝中各类型分散的乐人以乐户方式囊括,统归官方乐部。

特别是唐代以来,乐籍制度日益成熟,在制度下,乐人生存被全方位地制度化,此后历代,虽然各朝在乐籍制度的规范上有所差异,但并未改变其实质。

在这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衍化出多种概念范畴,除“乐户”以外,与乐籍中人相关的还有“乐工”、“乐人”、“女乐”、“倡优”、浙江“惰民”、常州“水户”等等:

乐户名籍所在机构或职业执行场所也逐渐与“乐籍”概念范畴相联系甚至相对等,如“太常”、“教坊”、“梨园”、“乐部”、“乐营”、“勾栏”、“行院”等;甚至乐户的音乐职能分工也成为其代称,如“散乐”、“小唱”之类。

总之,在这个过程中衍生出庞大的概念家族,然而它们都是乐籍制度的产物。

尽管历时一千三百多年,乐籍制度的本质没有任何改变,即乐人在乐籍制度下的生存没有改变:

乐籍中人作为源于罪罚的贱民,其名籍隶属官方乐部、在管制下按家户的形式以当色为婚世代从乐作为服刑服役的生存未变;尽管各代乐籍中人的籍入方式、身份和归宿有所差别,但是一经入籍,就要以罪罚贱民的身份在制度下生存,这个源头和传统也始终未变。

由历时性演化和共时性差异引起的多种概念的产生,只能说明传统社会中乐籍制度的一致性存在和发展;唯其一致性存在和发展,才能衍生出如此丰富的概念范畴。

宋以来的文献中出现了名词“妓籍”、“伎籍”、“娟籍”、“倡籍”和“花籍”,兹举例如义妓者,长沙人,不知其姓氏,家世娼籍,善讴,尤喜秦少游乐府,得一篇,辄手笔占哦不置。

久之,少游坐绚党南迁,道长沙,访潭土风俗、妓籍中可与言者。

或举妓,遂往。

师师方四岁,寅犯罪击狱死。

师师无所归,有倡籍李姥者收养之。

比长,包艺绝伦,遂名冠诸坊曲。

商卿听罢,大加称赏道:

“你从良之意决矣。

此是好事,我当为你做主。

”立刻取伎籍来,与他除了名字,判与从良。

“且所得官,实出妓子马琼琼之赐。

今彼欲倾箱箧,求托于我。

彼亦小心,能迎合人意,诚能脱彼于风尘,亦仁人之恩也。

”其妻曰:

“君意既决,亦复阿辞。

”端朝喜谓琼琼曰:

“初畏不从,吾试叩之,乃忻然相许。

”端朝于是宛转求脱,而琼琼花籍,亦得除去,遂运囊与端朝俱归。

苗青先把好女子拣选了五十名,打扮的天仙一样,送到金兀术营里答应,次后开出城里富户平日有养好瘦马的人家,并乐户娼籍、出色有名的女戏,一一开造册籍,听四太子发落。

这些“籍”在含义上具有一致性,似乎都与娼妓群体有关。

在古汉语中,当涵指声色娱人的女性时,“娼”通“倡”,“妓”通“伎”,而“娼(倡)”、“妓(伎)”、“花”又具有同一性。

据郑志敏《细说唐妓》和萧国亮《中国娼妓史》列举古籍所训,宋《集韵》:

倡,乐也。

明《正字通》:

娼,俗倡字,倡,倡优女乐。

妓,在指女性时有四种含义:

1.《说文解字》:

妓,女子小物也;2.《华严经音义

(二)》:

妓,美女也;3.《正字通》、《康熙字典》、《辞源》、《释名》:

妓,女乐也;4.后世为卖淫女子。

“伎”和“倡”都有歌舞艺人的意思,特别是指女性歌舞艺人。

综上,从词源可见娼妓的源头主要是女乐,其他两种对“妓”之源头的解释“女子小物”及“美女”,不是能够明确其职业特点的说法,作为对女性的指称,其实都能被“女乐”这一解释所涵盖。

另根据《汉语大词典》:

伎:

(第7义)指以音乐歌舞为业的女子。

妓:

(第1义)歌舞女艺人。

(第3义)娼妓,卖淫的女子。

倡:

(第1义)古代表演歌舞杂戏的艺人。

(第2义)娼妓。

娼:

指从事歌舞的女艺人,后亦称被迫卖淫的女性。

娼,本作“倡”。

花:

(第20义)旧时指妓女或跟妓女有关的。

在单词上它们是可通的,而在由其构成的复合词的词义上也有相通性。

今天的“娼妓”或“妓女”,已不言而喻地成为专门售色的女性群体称谓。

然而,当我们回顾一下,就会发现在历史上、特别是清初期以前,娼妓群体主要是以艺为本、声色娱人的,歌舞技艺是她们的首要职能,其次才是以色娱人的功能(已有多种中国古代娼妓史研究论著予以证明),这与今天所谓“娼妓”有着相当大的区别。

从文献中看,“妓(伎)籍”、“娼(倡)籍”、“花籍”和专业从乐有着密切联系、也与乐籍密切相关:

(临江杨补之)尝游临江城中一娼馆,作折枝梅于乐工矮壁,至今往来士夫多往观之娼藉。

大同府为太祖第十三子代简王封国,又构中山王徐达之女为妃,于太宗为僚婿,当时事力繁盛,又在极边,与燕辽二国鼎峙,故所蓄乐户较他藩多数倍,今已渐衰落,在花籍者尚二千人,歌舞管弦,昼夜不绝,今京师城内外不隶三院者,大抵皆大同籍中溢出流寓,宋所谓路岐散乐者是也。

真氏女:

真文忠公之裔孙当元时仕为筅库,负官钱数十万,鬻其女以偿,久之流落倡家。

女以刚贞自持,日随其侪出,惟歌雅词吹洞箫而已,狎客不敢犯。

姚牧庵为承旨,尝会客翰林院,女以善歌往供奉,牧庵闻其作闽语,询知其故而怜之,告于所司,脱其籍以嫁院吏黄逮。

逮后仕至显官,客有谈其事者,予因赋诗以纪之:

妾本相门女,少小颜如玉。

阿爷负官钱,鬻妾以自赎。

诗书不复理,学唱金缕衣。

当筵歌一曲,赢得锦缠归。

相君名世儒,闻歌忽惊讶。

相间始知因,矜怜重悲诧。

告官脱妓籍,礼送归名家。

特别是明代的一条文献,“妓籍”与“乐籍”在字面上直接等同:

成都妓尹温仪,本良家女,后以零替失身妓籍。

蔡相帅成都酷爱之,尹告蔡乞除乐籍。

其实,无论“妓(伎)籍”、“娼(倡)籍”还是“花籍”,都是对“乐籍”在某种层面上的代称,据《汉语大词典》,乐籍亦指官妓和乐户,另有各代“乐籍”、“乐户”涵指声色:

乐籍问有佐酒者,副使李甲属意时久,以逼于他适,私期回将纳焉。

保衡既至,不知所之,祈于独孤,且将解其籍。

李至,意殊不平,每在宴席,辄以语侵保衡。

保衡不能容,即携其妓以去。

章齐一为道士,滑稽无度,善于嘲毁,倡里乐籍多称其词。

《牧羊关》相公名誉传天下,妾身乐籍在教坊;量妾身则是个妓女排场,相公是当代名儒。

妾身则好去待宾客,供些优唱。

还有一条“官妓”直接等同于“妓籍”的史料:

政和间,官于宜春,官妓有赵佛,妓籍中之铮铮也。

笔者曾联合使用文渊阁《四库全书》检索版和《国学宝典》专业网络检索版的全文资料数据库对“乐籍”、“妓(伎)籍”、“娼(倡)籍”、“花籍”进行过完全的搜索和基本的数据统计,发现“乐籍”一词最早出现于唐代,“妓(伎)籍”、“娼(倡)籍”、“花籍”最早出现在宋代,这些概念在意义与使用上具有可通性,可知显示娼妓群体与乐籍群体在音乐职能上可通的文献记载次数约占检索结果的三成以上。

“乐籍”这个词汇出现于乐籍制度规范成熟的唐代,早于“妓(伎)籍”、“娼(倡)籍”和“花籍”的存在。

此外,“乐籍”涵盖全部乐籍中人,而“妓(伎)籍”、“娼(倡)籍”和“花籍”多是指女性,且它们只不过是宋以后对“乐籍”特别是乐籍制度下的女乐中部分人员的别称或代称,这显示在乐籍制度发展过程中概念衍生的丰富性。

从这种比较中可以看出,乐籍制度下的女乐与营声营色密切相关,甚至几与今天所谓的“娼妓”等同。

主要以色为营的娼妓群体和乐籍群体之间有着相互交叉,娼妓群体中,凡隶乐籍者均为乐籍制度下的女乐,她们只要有名籍,就是乐籍,“妓(伎)籍”、“娼(倡)籍”、“花籍”是乐籍的衍生之物,这也显示出乐籍制度发展过程的复杂性及其概念衍生的丰富性。

即使在乐籍制度解体后,清末与民国时期的书面中仍然沿用“乐籍”一词,也仍然用“乐籍”代指声色娱人的女性,这是乐籍概念历时性承袭的明证。

而相当于明清时期的越南汉籍历史文献中也使用了“乐籍”、“倡优”、“教坊”等与中国乐籍制度相关的词汇,并与“良家”相对,说明乐籍概念的共时性漫延。

既然乐籍制度作为一种显性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存在了一千三百多年,其传统之绵延悠久,其影响之深远广泛,是不可低估的。

作为专业乐人,“乐”始终是乐籍制度下女乐的首要职能,而“色”的层面,也是其重要组成,这是与乐籍制度下的男性乐人最大不同之处,以艺为本、声色娱人是乐籍制度下女乐的特征。

传统社会中的娟妓群体“竟然”与专业乐人有相当大程度上的交叉,还要从其渊源说起。

正如前所述,多家娼妓史研究已经从训诂学和释义学角度阐述了娼妓和女乐的关系,说明娼妓来源于女乐,这种起源观基本应该没有疑问,如武舟在《中国娟妓史》中所言:

“妓女”又称“娼女”,也可合称为“娼妓”。

在古代,“妓”字与“伎”通,“娼”字与“倡”字通。

魏人张揖《埤苍》释“妓”为“美女”,隋代陆法言的《切韵》则说:

“妓,女乐也。

”后代的字典辞书如《正字通》、《康熙字典》、《辞源》等都释“妓”为“女乐”。

可见妓女的确起源于“女乐”。

另据萧国亮、郑志敏等所著中国娼妓史领域的著作也都详述了中国妓女、娼妓的源头是女乐这一专业从乐群体。

如萧国亮《中国娼妓史》认为中国娼妓“真正的”起源是女乐,而且是最早的起源,该书所列举的其他起源如家姬、声伎其实也属于女乐,只不过出现较晚。

不过该书也论述了娼妓之于女闾的渊源关系。

女闾是主要卖淫的群体,但这一群体比女乐出现要晚得多,而且发展要缓慢得多,然而,女闾却是后世乐籍制度下的女乐在色娱功能上的源头。

此外,中国第一部娼妓史作者王书奴还有娼妓起源于宗教卖淫的“巫娼”一说,即认为娼妓的源头是女巫,但这一观点被后世学术界所驳斥,认为王氏主要是受西方观点的影响,将西方妓女宗教卖淫的来源观点拿来套中国娼妓,是一种误用。

武舟在《中国妓女生活史》第一章第四节“巫娼、宗教卖淫:

中西妓女起源比较”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不能为中国“虚拟出一个所谓的‘巫娼时代’”,他还指出王书奴的错误在于:

王氏之论,不仅在出发点上存在偏误,而且他在论证时全凭采用“以彼例此”、“以后证前”、“以西类中”的类比推理也是不可靠的。

萧国亮《中国娼妓史》也对中国娼妓起源的巫娼观进行了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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