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及持续推进方案.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5567673 上传时间:2022-12-27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及持续推进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及持续推进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及持续推进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及持续推进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及持续推进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及持续推进方案.docx

《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及持续推进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及持续推进方案.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及持续推进方案.docx

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及持续推进方案

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我县木材加工企业仍存在燃气锅炉废气污染,极个别甚至私自改烧、掺烧生物质燃料,同时还存在VOCs排放难以达标,粉尘污染严重等问题。

由于企业规模较小、管理水平较低,厂区脏乱差问题十分突出。

为有效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推动全县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决定开展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

一、基本原则

牢固树立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统一协调的理念,按照保护合法、取缔非法、规范经营、强化监管的原则,坚决杜绝“一刀切”,坚持以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倒逼木材加工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木材加工企业合理布局,建立规范的木材加工秩序,促进木材加工经营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消除木材加工企业一企一锅炉、VOCs达标排放和粉尘污染为整治重点,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整治,多措并举、整体推进”原则,以铁的纪律、铁的措施、铁的决心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全面完成全县木材加工企业(含压板、卷板、创板、晒板、锯边、锯台、破碎、胶水生产等类型企业)小锅炉、VOCs、粉尘污染等整治工作,根除环境安全隐患,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三、整治标准

(一)对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环保要求或整改无望的,依法列入关停取缔范围。

(二)未列入关停取缔的,要满足以下标准:

1.企业应具备环评文件,企业现状必须与环评文件一致,并按照国家规定时间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工业锅炉治理:

现有燃气、燃生物质锅炉烟气达到《**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排放限值要求,燃气锅炉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低氨燃烧器,达到50毫克/立方米排放要求,严禁燃气锅炉私自改烧、掺烧其他燃料。

鼓励采用集中供热方式。

3.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治理:

有机废气需全部配套安装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鼓励采取燃烧处理工艺,或采取光催化氧化、吸附、低温等离子体、喷淋等复合技术进行处理,处理效率达到90%以上,达到《**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一2019)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4.企业粉尘治理:

人造板及相关联企业所有产生粉尘的节点全部配套安装脉冲式布袋除尘、水喷淋等高效粉尘收集处理系统,粉尘经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一1996)中限值要求。

涉粉尘材料的仓储、装卸必须是封闭式大棚等密闭场所。

所有运输粉尘的车辆必须采取罐式、箱式等密闭方式运输。

5.厂区内叉车等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严禁出现冒黑烟现象。

6.企业制定操作性强、针对性强、可查可控、便于监管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按照预警等级要求减排到位,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7.企业卫生环境治理:

厂区内地面实施硬化,厂区内外进行美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生产物料、燃料封闭储存,不得露天堆放。

木材扒皮企业要有院墙划定的厂区,各类物料规范堆放。

如国家、省、市颁布施行新的法律法规或标准,则本规范内容相应进行修改完善。

四、工作安排

(一)搞好试点和树立样板。

根据市统一安排部署,对木材加工企业相对集中的乡镇,实行市直部门包乡镇方式,积极开展试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县人民政府,主要从产业提升方面对县黄安镇进行对口帮扶,市直部门和县政府共同督促乡镇高标准开展整治工作,为其他县区和乡镇树立样板。

我县要做好同步启动试点工作。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

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对辖区木材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地毯式排查,切实摸清本辖区木材加工企业的数量、各种手续是否齐全和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整治工作的档案台账。

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立即责令停产整治,经整治达标后才能恢复生产;对无环评审批手续的,一律先进行处罚,再按要求完善环保手续;对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或整改无望的,依法关停。

(9月20日前完成)

(三)评估验收。

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对照标准及时对完成整治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凡不符合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处理。

(9月30日前完成)

(四)巩固提升。

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的同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立足巩固、提高、拓展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及时查处反弹行为,杜绝出现死灰复燃现象。

五、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承担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主体责任,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本辖区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研究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二)发改部门:

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产业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压缩疏导过剩产能,引导产业升级和绿色发展,大力发展鼓励类林业产业,对于限制类和淘汰类林业产业,要通过产业整合,限期淘汰。

负责做好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工作。

(三)工信部门:

督促各整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改进技术工艺、改造升级生产装备,推进木材加工产业结构升级。

(四)自然资源部门:

对木材加工企业土地手续进行核查,对能够补办土地手续的应该补办手续,不符合相关补办要求的一律关停取缔。

(五)生态环境部门:

加强木材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违规企业。

对在企业自行整改阶段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六)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木材加工企业燃气锅炉安全、能效监管,积极推广高效能的新型环保锅炉。

对在企业自行整改阶段没有完成整治,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暂时收回燃气锅炉使用登记证。

(七)林业部门:

负责制定全县林产品发展规划,负责依法查处未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木材加工单位(个人)。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木材加工企业搬迁。

(八)财政部门:

负责统筹相关资金,加大对木材加工企业专项整治的资金支持力度。

(九)供电公司:

依据《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拒不整改或限期完不成整改要求的企业,要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木材加工企业专项整治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调度。

建立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定期调度制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对各乡镇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调度,并排名通报。

以现场督查、交叉检查、集中曝光、挂牌督办等形式加大巡查督查力度,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责任追究。

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整治,多措并举、整体推进”为原则,以铁的纪律、铁的措施、铁的决心开展专项整治。

对工作推动不力、措施不到位、整治效果不明显、不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问责。

持续推进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菏生态环委办〔2019〕15号)和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县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大气防指发〔2019〕11号)、《县持续推进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郓大气防指发〔2020〕1号),进一步推进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环境执法,持续推进木材加工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进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持续加强源头管控。

木材加工企业应具备环评文件,企业现状必须与环评文件一致。

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环评检查,对没有环评文件的加工企业,能够补办的依法依规处罚后补办,不符合补办条件的,依法列入关停取缔范围,由镇政府统一关停取缔。

(二)持续推进环境治理

1、加强锅炉治理。

2017年,全镇取缔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之后,木材加工企业将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又私自将燃烧气炉改造成生物质颗粒、木材下脚料的锅炉。

在现场检查中,又发现一些企业存在燃烧生物质颗粒、木材下脚料、煤等“死灰复燃”现象,致使我镇空气质量面临了很大的压力。

对此,必须加大力度予以治理,以铁的纪律,铁的措施,铁的决心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同时,加快推进木材加工企业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逐步推进10蒸吨以下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鼓励企业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加强集中供热建设管理和运行。

2、加强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治理。

《**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环发〔2019〕1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板厂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治理具体要求:

(1)压合板行业。

制胶、混胶、辊涂、布板、晾板等工序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采取顶吸或侧吸方式对甲醛等污染物进行收集,热压工序应采取全密闭收集措施,宜采用自动进出料方式结合全密闭罩提高甲醛等污染物的收集效果。

车间内甲醛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的各项要求。

治污设施宜采用喷淋预处理结合化学吸收、低温等离子生物法等工艺进行处理。

(2)密度板行业。

制胶、混料、发泡、冷压、热压、晾板工序应对废气进行收集并处理,飞锯、角磨、砂光工序产生的废气在除尘后需经VOCs治理设施处理后外排。

其中,热压工序应采取全密闭收集措施,宜采用自动进出料方式结合全密闭罩提高甲醛等污染物的收集效果,车间内甲醛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效果,车间内甲醛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的要求。

治污设施宜采用喷淋预处理结合化学吸收,低温等离子等工艺进行处理。

现有木材加工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针对压合板和密度板行业不同特点,加快推进有机废气治理,限期实现外排污染物达标。

新建木材加工企业要达到《指导意见》要求,同时达到《**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门其他行业XDB37/2801-2019》相关排放限制要求。

3、加强粉尘治理。

木材加工企业要按照“四到位、一密闭”(生产过程收尘到位,物料运输抑尘到位,厂区道路除尘到位,裸露土地绿化到位;厂区内贮存的各类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及燃料全部密闭)要求,推进木材加工企业粉尘治理。

新建木材加工企业要求所有产生粉尘的节点全部配套安装脉冲式布袋除尘、水喷淋等高效粉尘收集处理系统,粉尘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

(三)加强执法,形成长效机制。

镇政府结合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环境执法针对性、精准性,严厉打击企业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燃气锅炉掺烧生物质或改烧废旧木材、私自使用小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破损不配套、闲置等环境违法行为。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加强企业卫生环境治理。

厂区内地面实施硬化,厂区内外进行美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生产物料密闭储存,不得露天堆放。

严禁露天喷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销售营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