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及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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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及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非法办学行为和校外培训机构,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和谐、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青教规〔2018〕167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坚决治理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的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坚决查处部分教师“课内不讲课外讲”,坚决整治无证办学、超纲教学、违规收费、学籍乱象等,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既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又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营造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目标

(一)整治范围。

全市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升学考试相关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整治目标。

着力解决“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全、强化应试、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对校园面积、校舍、设施、师资、教材、食堂、宿舍、消防、校车、安全管理等方面逐项进行对标排查、审核。

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分类整治、堵疏结合、安全有序”原则,对符合相关办学条件且整改到位的,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发放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学校布局规划、投入少、条件差、规模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将依法取缔,学生安排到就近学校(园)就读;对不听劝阻、继续非法举办的机构,除坚决依法取缔外,同时依法对举办者追究法律责任。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建立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及校外培训机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研究政策、部署推进、指导督查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教育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教育局分管同志任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牵头制定全市专项治理行动相关政策文件、工作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健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和信箱,加强舆论引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专项治理行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经验推广等。

各成员单位设固定的联络员,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无证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推动清理整治无证办学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二)职责分工。

1.市教育局。

做好无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摸底排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无证民办幼儿园和培训机构进行集中清理;做好对无证民办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在校幼儿学籍管理、学生分流工作。

2.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联合执法现场秩序并保障学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查处妨碍集中整治工作的违法行为,控制相关责任人,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举办者清退学费,防止其携款潜逃;依法处罚为无证办学机构提供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的房屋作为办学场地的出租人。

3.市公安交警支队。

负责对无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做好清理整治工作。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监督管理无证办学机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指导督促限期整改的办学机构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依法处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办学机构;依法查处经营性无证办学机构,查处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实际为补课辅导的跨范围经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封此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办学场所,查封扣押从事办学活动的设施设备器材。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无证民办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建筑物的规划审批等工作,力争使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同公办学校同标准、同要求、同施工、同达标。

6.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全市非法办学机构扰乱城市环境现象的清理整治工作。

7.市消防支队。

负责对无证民办幼儿园、培训机构校舍消防安全进行合格检查,指导、督促限期整改的办学机构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火灾隐患的无证办学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8.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法律支持。

9.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负责随时查看辖区内是否有新开办、隐藏的无证民办幼儿园、培训机构,并及时上报教育局。

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工作联动和协同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合作联动。

全市建立统一台账,定期公布排查和整改进度,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定期督查专项治理工作。

四、清理整治的重点事项

(一)市教育局对辖区内无证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调查摸排,摸清基本情况,分类登记,为清理取缔工作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

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标语、散发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形成浓厚的依法办学、依法监督、依法管理氛围,让全社会充分认识非法办学的危害,明确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工作整体部署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对全市范围内非法办学及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逐校集中清理整治。

对符合学校布局规划、达到和经整改后能够达到设立标准的无证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达标后,督促其申办办学许可证;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无证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坚决依法对其取缔,现场查封;对已办证但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民办幼儿园,要坚决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对达到办学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检查是否已履行办证手续;对限期整改提高的民办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检查是否整改到位,是否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对已经取缔的民办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检查是否仍在举办。

对拒不关停、违法办学的,必须彻底取缔,并依法追究举办者的责任。

清理整治工作要建立此项工作的长效机制,每年开展两至三次,定期研讨全市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整治规范工作,定期组织对非法办学及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治行动,确保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适龄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着对教育事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将集中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及校外培训机构工作落到实处,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明确责任,协调联动。

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及校外培训机构是规范民办教育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选派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参加联合执法,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三)讲究方法,积极稳妥。

在清理整治工作中,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政策,做好非法办学举办者的说服教育和思想工作,既要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圆满完成,又要防止激化矛盾,增加不稳定因素,既要依法行政,清理整治根除隐患,又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整治过程中的师生安全。

(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

清理整治非法办学及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实行问责制,市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印发督查通报,及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

对因单位领导重视不够、清查不彻底、推诿扯皮、不作为导致清理整治工作迟缓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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