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制度衔接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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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制度衔接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为重点,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辛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户籍(居住证)在本辖区的0至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为7至14岁残疾儿童提供上门康复服务指导、送教服务。

(二)救助内容及标准

1.基本康复训练。

为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机构内基本康复训练,每人每年2万元。

2.人工耳蜗手术。

为有手术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人工耳蜗1台,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每人1.5万元。

在救助年龄内每人补贴1次。

3.视功能训练。

为视力残疾儿童开展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和定向行走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每人每年2000元。

4.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生活自助具等辅助器具。

在救助年龄内,每人累计配发不超过2次;假肢、矫形器每人累计装配不超过5次。

5.肢体矫治手术。

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装配矫形器。

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标准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适时调整。

(三)救助流程

1.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

县(市、区)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申请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

3.救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县(市、区)残联负责向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转介手续。

 

4.结算。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四)定点康复机构。

市、县级定点康复机构由市、县(市、区)残联会同教育、民政、卫健等部门依据准入条件对辖区康复机构(含民办机构)进行评估后,报自治区残联审核认定。

(五)资金来源及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兜底保障。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残联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能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残联负责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开展残疾儿童摸底、筛查、评估,建立残疾儿童数据库,会同相关部门对康复机构进行评审认定和质量评价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有条件的康复机构纳入教育管理,对未纳入教育管理康复机构的学前残疾儿童,将其纳入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政策保障范围,确保其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由当地教育部门按就近原则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由辖区学校送教上门。

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儿童纳入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孤残儿童医疗康复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残疾儿童康复,鼓励志愿者为残疾儿童提供抚育、教育、康复等服务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医保的规定,将医疗机构开展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康复救助制度和慈善救助的衔接工作。

为残疾儿童家长就业提供支持。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的诊断、治疗和转介服务工作,配合残联开展残疾儿童摸底、筛查,评估,对本地区康复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对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综合监管。

教育、民政、卫健委、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

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

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定期对康复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五)加强绩效评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绩效评估未达到要求的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康复定点机构资格。

(六)加强宣传动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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