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自然资源领域涉土违法行为查处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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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自然资源领域涉土违法行为查处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土地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各类涉土违法行为,应注重发挥司法部门和政府组成部门在执法工作中的作用,构建齐抓共管、联合惩戒的工作格局,形成执法合力,坚决遏制、严厉打击各类涉土违法违规行为。

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裁执分离,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联动

建立“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的强制执行机制。

检察机关依法对裁执分离的受理、审查、裁定、执行等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在查处涉土违法行为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出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裁定准予执行,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中载明具体负责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完成时限,申请执行机关应当在组织实施机关执行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法院,组织机关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执行的,申请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属正当理由时,可适当延长执行期限。

裁定准予拆除的组织实施机关原则上为乡(镇)政府,裁定准予没收的组织实施机关原则上为不动产所在地财政部门。

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历史原因超出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案件,由县政府、法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实施期间,法院到场进行监督。

二、落实没收处置,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动

在查处涉土违法行为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出的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没收建筑物移交不动产所在地财政部门,接收单位具体负责没收建筑物的接收、登记建档、资产管理、安全监督等管护和处置等工作。

自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没收建筑物归国家所有。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当事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90日内向接收单位办理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手续;对法定期限届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自组织实施机关执行完毕后90日内,向接收单位办理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手续。

移交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时,交接双方应当进行现场踏勘,留存影像,书面移交《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财物移交书》《没收非法财物清单》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等资料。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管理规定,是否具有可利用价值等进行评估。

经评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部门将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属地乡(镇)政府予以拆除;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可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类进行处置。

三、推动行刑衔接,加强与公安部门、检察院的联动

深入推进自然资源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执法领域方面的合作与配合,加大对涉土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土地开发利用秩序。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涉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在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抄送检察机关;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原因,退回相应的案件材料。

自然资源部门在查处涉土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可邀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刑案件所需证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移送工作,依照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调查收集的除外;公安机关负责移交案件的受理、侦办和移送起诉工作,对移交受理、移送起诉中需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的,自然资源、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调查补证工作。

四、明确权责边界,加强与农业农村、住建交通、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乡镇的联动

(一)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联动

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的法定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开展联合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通过自然资源部卫星遥感影像、宁夏自然资源执法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执法巡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的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行为,第一时间及时移送有查处权的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

(二)加强与住建交通部门的联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法律法规,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建设行为的监管,对违反城乡规划、无施工资质施工或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做好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

住建交通部门负责对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等决定。

自然资源部门通过自然资源部卫星遥感影像、宁夏自然资源执法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执法巡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的县城规划区内涉土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移交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强与水务部门的联动

坚持依法治理,全系统着力提升政治站位,联合水务部门部署落实全区涉水行业治乱工作。

加大对辖区内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库水域、乱堆、乱倒等行为的巡查力度。

自然资源部门通过自然资源部卫星遥感影像、宁夏自然资源执法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执法巡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的农村村民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库水域、乱堆、乱倒等行为,第一时间及时移送有查处权的水务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联动

聚焦环境权益和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领域,聚焦环境问题多发频发的重点行业。

联合生态环境部门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矿区开采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围绕开采准入标准、矿山升级改造、生态环境治理等,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督导,确保查办到位。

自然资源部门通过自然资源部卫星遥感影像、宁夏自然资源执法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执法巡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的非法破坏环境的行为,第一时间及时移送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五)加强与各乡镇的联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街道)权力清单指导目录〈乡镇(街道)赋权清单指导目录〉等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47号)精神,将“非法占地的处罚”职权赋予乡镇。

自然资源部门通过自然资源部卫星遥感影像、宁夏自然资源执法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执法巡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应及时函告并移交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乱占耕地建造的房屋,乡(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拆除。

五、严肃责任追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动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预警约谈等工作,受理并查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落实自治区纪委机关、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线索移送和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密切协作配合,参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线索移送和处置工作流程,对涉土违法领域因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等破坏生态环境、侵占土地资源、损害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问责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法用地多发,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面积大且整改缓慢、整改不力的乡(镇)政府,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联动管理

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各乡镇、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迅速行动、不得推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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