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治理欠薪工作机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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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治理欠薪工作机制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企业欠薪行为,避免因欠薪引发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努力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承担交通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所有用人单位,重点是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
三、建立健全治理欠薪三项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管理机制
1.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管理。
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要将工资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落实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工资支付负责制。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负总责。
因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发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劳动者工资责任。
3.全面推广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组织、监督各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的发放和使用,规范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考核、计酬等用工管理行为。
4.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向本项目所用农民工发放实名制工资卡,并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备案,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从工程造价人工费中按总承包方确认的工资数额,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实名制卡中。
5.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要在所有项目段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项目信息和劳动者维权告示牌。
每次发放工资的情况都要在工地现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6.建立用人单位欠薪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或其他客观因素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延期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人数、偿还计划等内容。
(二)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7.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揽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都要按照规定按时足额预存工资保证金。
发生欠薪需动用工资保证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支取。
支取工资保证金后,责任单位要在一个月内等额补足账户资金。
未按时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从工程进度款中予以划拨。
工程竣工或项目完成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部门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
经交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公示后,确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部门按照程序予以返还。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只能用于偿付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三)进一步完善欠薪处置机制
8.强化处置欠薪行为行政执法措施。
切实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要给予行政处罚。
9.建立欠薪失信惩戒制度。
将欠薪严重企业的违法情况书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在评先评优等活动中予以一票否决,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对违法企业要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方面进行限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目标考核
10.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治理欠薪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治理欠薪工作领导组,确保我局治理欠薪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11.对治理欠薪工作定期进行督查。
对因治理欠薪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评优评先,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