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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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docx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鸡政办规〔20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鸡西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

1.梳理信用承诺事项清单。

实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清单管理,加快梳理适用承诺的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并扩大信用承诺适用范围)

2.建立信用承诺归集机制。

将承诺履约情况记入承诺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及时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

**)”网站公示。

(牵头单位: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3.履约情况实施信用约束。

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

(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二)开展市场主体和从业者诚信教育

4.设立信用信息查询区。

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建立信用服务窗口,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责任单位: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5.开展市场主体诚信教育。

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增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6.加强重点职业人群诚信教育。

突出创新创业主体,对律师、教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职业人群,有针对性开展入职诚信教育,营造诚信守法的行业发展大环境。

(牵头单位:

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市支行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三)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

7.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分析预警机制。

依托鸡西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按需共享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分析,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分析预警机制,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

(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四)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8.制定信用信息采集目录。

根据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规范建立全市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牵头单位: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9.加强监管信息归集。

将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质量事故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及时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10.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充分发挥“信用中国(黑龙江?

鸡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信息归集共享作用,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等部门;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11.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愿注册。

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五)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

12.加强行政行为信息公示。

依托信用中国(黑龙江?

鸡西)网站等渠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作出行政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作出行政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上网公开。

(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13.加强司法信息公开。

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牵头单位:

***市人民法院;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六)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14.建立重点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在市场监督管理、发改、教育、公安、人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体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税务、统计等16个监管领域全面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并逐步扩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领域范围。

(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15.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在充分掌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对监管对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16.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牵头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七)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

17.依法依规认定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根据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18.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

在金融、养老、幼教、家政、食品药品、旅游文化、体育、农资化肥等重点领域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19.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20.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快推进整改落实。

(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八)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21.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汇总各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形成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牵头单位: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22.全面推行信用核查。

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嵌入各级政务服务网网上可办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流程,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依法依规实施与其失信行为相对应的惩戒措施,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牵头单位: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九)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23.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

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

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牵头单位:

***市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十)建立违法失信责任追究机制

24.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十一)推动信用报告应用

25.加强重点领域信用报告应用。

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并逐步扩大信用报告应用覆盖面。

积极落实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

(牵头单位: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人民银行***市支行;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十二)落实信用修复机制

26.开展信用修复指导培训。

认定部门要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依据统一标准开展信用修复引导,组织企业法人开展修复培训,增强失信主体主动修复意识,降低失信主体数量占本辖区内全部市场主体的占比。

(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27.建立健全问责督查机制。

定期对已修复案例实施核查复查,对存在错修、漏修的要及时更正。

(牵头单位: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十三)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

28.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机制。

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

(牵头单位: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29.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严格依法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

(牵头单位: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30.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

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

(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十四)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31.加强行业组织信用建设和监管。

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32.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

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牵头单位:

人民银行***市支行、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强化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强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

(二)加强信息报送。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将本部门本单位及相关行业领域产生的包括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双公示”、联合奖惩案例、“红黑名单”、信用事件监管反馈、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信用修复、诚信主题实践活动等有关信用信息报送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要及时准确推送至鸡西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我市开展信用监管、信用联合奖惩、信用惠民便企等各项工作提供坚实基础。

(三)做好宣传解读。

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落实考核。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时限等要求,定期组织抽查,适时通报落实情况,并纳入年度营商环境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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