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明白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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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明白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1、造成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2、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7、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9、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撤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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