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区露天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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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区露天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2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精神,按照***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202**年采矿区露天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40号)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采矿区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努力改善全县空气环境质量,创造干净整洁、和谐优美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生态立区战略,坚决打贏采矿区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美、空气清新的美丽新***。
以全县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含砂石料厂)企业为重点开展扬尘污染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对照《2019年度全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情况公示》(宁自然资(202**11号)公示情况,对不合格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过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加强生态修复与绿化,减少扬尘污染。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露天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全县露天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扬尘整治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
扬尘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承办和协调解决露天矿山扬尘治理中遇到的问题,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组织扬尘污染防治督导检(抽)查等工作,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辖区露天矿山扬尘整治工作,确保工作成效,并按时向区厅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方法步骤
按照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联合安排部署要求,全县露天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分以下四个阶段推进: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年3月20日前)。
县自然资源局联合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制定202**年采矿区露天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全面落实开展扬尘整治的各项措施。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时间,适时联合生态环境、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全县露天矿山(含砂石料厂)企业召开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宣传解读政策要求及开展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重大意义,明确年度污染防治具体标准和有关要求,强化企业自查自纠、立行立改意识,促使年度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实落细落地。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矿区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自查核查阶段(202**年3月20日至4月10日)。
各露天矿山企业要参照《关于印发<全区非煤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6〕481号)中明确的整治重点和《砂石采矿及砂石加工企业扬尘防治检查验收评分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将联合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全县露天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逐矿开展督查核查工作。
严格落实“一矿一策”要求,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合格的露天矿山企业,现场列出整改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时限和要求,建立治理台账,并留取整治前原始状态影像资料,定期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验收不合格者,责令停工停产,对年底前仍整改不达标的企业,将提请县人民政府强制关闭。
重点督查检查内容是:
1.矿区内道路硬化情况。
加工场地、加工区的运输道路及人行道路是否采取硬化措施,达到通行车辆不产生扬尘要求;
2.主要运输道路是否设置排水沟;
3.除尘系统和喷淋系统建设情况。
破碎区是否实行密封并安装布袋收尘器和喷淋装置,输送廊道是否实行全密封,成品仓库是否实行全封闭并在破碎系统安装喷淋装置;
4.根据喷淋系统的用水量建设蓄水池情况;
5.是否设立车辆进出口轮胎冲洗点,运输车辆是否加盖篷布;
6.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等易扬撒等堆场,是否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7.生态修复情况。
采矿区是否按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表土剥离、弃渣场是否集中规范堆存等。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年4月10日至10月31日)。
县自然资源局联合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将加大对存在问题的露天矿山企业的督查巡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9号)要求,结合“双规范”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未通过联合检查验收私自开采行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矿区内出场车辆无遮盖运输出场上路等行为;查处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和《矿山地质恢复治理方案》治理的行为,以及不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化开采规定的行为。
各矿山企业对督查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要逐项落实整改,及时提出复查验收申请,县自然资源局联合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全面验收阶段(202**年11月1日至202**年12月31日)。
扬尘整治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由组长或副组长亲自带队,对照督查检查、集中整治阶段各相关部门对各露天矿山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提出的整改要求(问题清单),组织全面检查验收。
对除尘设施加装不到位、设施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禁止生产;对前期督查中,确定的合格矿山企业进行“回头看”,对降低防治标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拒不整改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新出让的非煤矿山,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回族自治区非煤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及服务年限标准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19)373号)要求,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相应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义务,矿山建设需达到环境保护有关标准后,方可开工生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政治站位。
202**年是“十三五”规划任务的收官之年,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的关键之年。
扬尘整治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将站在政治的高度上,提高加强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第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和202**年大气污染防治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认识,抓好落实。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在有序复工复产的基础上,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露天矿山扬尘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企业投入资金大、涉及部门多。
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共同推进,确保露天矿山扬尘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日常监管,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度,负责对整治工作不积极、不到位的露天矿山企业下发停采通知书,严把采矿权审批关,严格按照矿山审批的开发利用方案规范生产,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不留死角;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评批复的各项收尘、除尘措施,对扬尘污染防治检查不合格的露天矿山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强化安全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作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各露天矿山企业要按扬尘整治的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三)联合执法,加大监管力度。
扬尘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将加强联合执法,做到主动联系、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威力。
将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造成扬尘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动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扬尘整治领导小组每月对扬尘整治情况适时在行业内公布。
对麻痹大意、不按要求整治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四)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
扬尘整治领导小组将按照整治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不定期组织对扬尘整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治不力、进度缓慢的矿山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