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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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区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供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区内金融机构聚焦政策性功能定位,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为实体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试点奖励市级资金、区级配套资金以及“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产生的收益及追偿款项等。

第三条  “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用于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民营和小微企业,重点对在区内金融机构所申请的“特色农业产业贷”、“乡村旅游升级贷”和“农业供应链金融融资计划”等单户贷款授信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项目风险补偿。

试点工作结束后,“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余额作为区财政局对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即重庆市X区宏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宏耀担保公司”)增加注入的注册资本金。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第四条  区财政局委托区宏耀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托管机构。

托管机构设立“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专户,实施封闭管理,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条  托管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及时跟踪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强化风险识别,加强风险管控。

第六条 “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高效、风险共担、依法合规”的原则,并实行绩效管理。

第二章 “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是“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对“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的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审核、监督托管机构对“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与托管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对托管机构、合作银行进行年度考核;

(四)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托管机构受区财政局委托,对“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进行日常运营及管理,承担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的日常运营及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管理运营,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髙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二)制定代偿补偿操作流程,对纳入“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审核及代偿补偿资金的划拨、回收;

(三)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库》、《不良贷款项目库》、《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等信息库;

(四)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并审核处置情况;

(五)负责风险补偿回收以及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核销,并做好回款和核销台账;

(六)编制并报送“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报告,按年度及时向区财政局专题报告“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运营管理情况;

(七)遇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区财政局;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金融机构的条件与责任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规经营,支持项目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政策规定,服务重庆经济发展;

(二)业务审批流程规范,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三)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账务处理清晰、业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对支持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追偿及处理机制;

(四)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级以上行政部门的处罚;

第十条  纳入合作体系的金融机构的责任:

(一)负责项目的申报入库,将拟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项目,向托管机构进行入库申报,经托管机构审核过后纳入代偿补偿范围,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勤勉尽责的履行贷前贷后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处置风险苗头;

(三)负责按规定申请“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积极开展已补偿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资金按照规定比例和时限及时返还代偿补偿资金,并做好台账管理;

(四)负责对经尽责清收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按规定及时办理核销;

(五)配合区财政局及托管机构做好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代偿补偿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纳入代偿补偿范围的融资贷款业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托管机构担保贷款和试点合作银行直接开展的贷款;

(二)贷款主体为在重庆市X区境内注册的民营和小微企业;

(三)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

(四)担保费率不高于1.5%,银行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加点不超过250个基点。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资金不予代偿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代偿补偿条件的;

(二)项目代偿系托管机构或试点合作银行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道德风险,恶意套取“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的;

(三)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的;

(四)已享受其他中央、市级、区级贷款补偿政策范围的。

第十三条  风险分担比例。

当贷款出现不良时,区宏耀担保公司负责组织贷款的代偿工作,风险补偿资金、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3:

3:

4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未提供融资担保的融资代偿,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照3:

7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共同对风险贷款进行追偿,追偿回的金额按照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 代偿补偿的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入库。

托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确认该笔担保贷款是否属于代偿补偿范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所在地等信息初审工作。

第十五条  托管机构代偿。

托管机构收到托管机构直保项目或银行直接发放贷款的代偿申请相关材料(即基础材料、借贷材料、催收材料、其他相关资料等)后,按规定做好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向“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进行代偿申报,待区财政同意代偿后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六条  审核及确认。

区财政局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垫付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补偿金额,并根据审核结果与托管机构进行资金清算,超出补偿金额的垫付资金应按原渠道退还“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追偿及返还。

已申请代偿补偿的项目,合作机构应积极清收,有效处置,减少损失。

鼓励采取提前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追偿。

追偿回收款及时返还“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滚动使用。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清收已获得代偿补偿的贷款及处置对应的抵押资产收回的资金,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 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按该笔贷款前期风险承担比例返还“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专户、 担保机构代偿资金、银行贷款资金;

(三)若还有剩余,则退还至借款人。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应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等规定进行呆账核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原则上对逾期追收2年尚未收回部分应予以核销。

对已核销的项目,应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统一管理。

每年由区财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检查已获得代偿补偿或已核销的贷款清收和抵押物处置情况,以及收回资金的分配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中介机构对托管机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负责“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代偿补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机构、单位申报代偿及代偿补偿时,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若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补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代偿补偿及普惠金融等扶持政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托管机构应在符合行业监管条件下,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年起执行,执行期3年。

如遇国家及重庆市政策调整的,以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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