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镇级统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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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镇级统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镇级统计能力,促进镇级统计工作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XXX省乡级统计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横山公共服务中心的统计工作。

循环经济产业园和县经济开发区的统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镇级统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县统计局领导,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在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等大型普查期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本辖区的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专项调查的组织实施。

(三)监测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统计业务,指导村级和调查单位统计工作,管理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

(四)制定辖区内统计业务培训计划,负责村级和调查单位统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管理,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统计档案盒制度;负责辖区内企业统计人员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兑现补助。

(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监督检查辖区内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贯彻实施情况,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六)承办县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章 统计人员

第四条 各镇(含横山公共服务中心下同)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实行首席统计员制度,各镇在在编在岗人员中选聘1人担任首席统计员,承担辖区内的统计业务。

各镇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统计能力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人员承担本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 首席统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须征得县统计局同意后,按照“先进后出”原则,接任者在原首席统计员离任前1个月到岗交接、学习,或上挂县统计局学习业务。

首席统计员聘期应不少于2年。

第七条 各镇统计人员要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参加上级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各镇统计人员配备根据镇规模大小合理确定,较大镇不少于4人,中等以下镇不少于3人。

第八条 各镇统计人员应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做到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第九条 各镇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调查制度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辖区内的各类统计资料,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第十条 各镇统计人员发生伪造、篡改数据、资料毁损、泄密等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责任。

 

第三章 统计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各镇应保障统计工作开展所需的办公条件,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专用计算机(硬盘容量500GB7200转以上、CPU频率3.2GHZ以上)、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扫描仪、资料柜以及基本通讯设备,应有标示牌(***统计站)和专用公章。

第十二条 各镇应实现与省、市、县统计网络的互连互通,保证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第十三条 各镇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大型普查和专项调查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首席统计员、辅助统计员补助由各镇财政保障,辅助调查员和记账户统计工作项目补助由县财政保障,按时足额兑现。

第十五条 各镇统计站应建立健全以下统计业务工作管理制度,保障统计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一)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

(二)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和统计人员考核制度;

(三)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四)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五)统计档案盒管理制度;

(六)联网直报企业考评制度。

 

第四章 数据采集、审核与上报

第十六条 各镇统计站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并按照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实行动态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镇统计站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规定布置和收集基层单位统计调查报表,对迟报单位催报。

不得代替调查单位填报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各镇统计站应对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报表及时审核、查询,保证数据准确、结构合理,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

数据审核、查询记录应填写完整。

第十九条 各镇统计站应对迟报、拒报,以及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调查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报县统计局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各镇统计站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规定的时间、方式等要求上报统计资料。

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网络传输、磁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完整规范,并及时备份和打印留存。

第二十一条 统计数据上报后,各镇统计站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核查、答复,不得代替调查单位修改统计数据。

 

第五章 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

第二十二条 镇级统计工作应建立和管理相关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指导和规范辖区内基层单位依法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二十三条 原始记录内容应包括记录名称、日期、填写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及相关数据等;统计台账内容应包括台账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报告期、填制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统计负责人姓名等。

第二十四条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设置和管理应规范化,手工登记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字迹清晰,电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及时备份、打印留存。

第二十五条 统计台账的制作应以原始记录和基层报表为依据,不得随意修改;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据实更正,并签名备查。

 

第六章 统计服务与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镇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的本地重要统计数据,须经县统计局审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 各镇统计站应围绕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为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镇统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统计信息在采集、处理、传输、存储以及保管过程中不丢失、不泄密。

第二十九条 各镇统计站应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统计资料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正式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统计资料的保存时限:

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汇总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及普查资料应长期保存。

磁介质资料应及时备份,刻录光盘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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