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砂石开采销售企业统一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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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砂石开采销售企业统一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护我县矿产砂石资源,科学合理开采矿产砂石,从源头治理砂石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XX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XX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和《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坚持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统一规划、合理有序开采原则,对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石料、废矿石、河砂开采销售的企业(个人),采用合同方式管理,由县砂石管理站与其签订砂石超限超载管理合同书,约定双方责任和义务,实行砂石销售统一管理(统一征收税费,统一装载标准),实现从源头遏制砂石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第二条 砂石开采销售企业(个人)必须根据X县人民政府拍卖规定的范围进行开采,并做好砂石场及周边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扬尘污染,不得损害周边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凡到砂石料场拉运砂石的车辆,要严格按行驶证和车轴数核定装载吨位装载砂石。
各砂石场要对运输车辆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过磅单据等),不得超限超载装载砂石。
第四条 车辆装载砂石后,必须采取蒙网措施进行封闭,不得抛撒滴漏。
同时,在砂石稽查站点接受砂石管理部门地磅查验装载重量,加盖X县砂石管理站磅单验讫章,符合吨位要求的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条 砂石管理部门要对正常砂石运输车辆称重,并进行验票和足额征收砂石税费,在系统保存相关信息后放行;对超限超载车辆,按要求卸载到位后,方可称重及过卡。
坚决杜绝砂石运输车辆超载拉运、滴水拉运和不蒙网拉运。
第六条 建立砂石管理巡查机制,对各砂石料场和设在各砂石料场的管理站(点)进行巡查监管。
从交通运输、砂石管理、交管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路面稽查队伍,发现有偷逃砂石税费和超限超载的,从严从重处罚,同时实行责任倒查。
第七条 砂石场业主为车辆超限装载的,除砂石管理站按协议条款兑现违约责任外,同时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砂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开票、私收票款、私自放行未交纳税费和超载车辆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的,由县国土、水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XX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X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缔。
第九条 不具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的砂石开采销售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条 不纳入或不服从统一管理的砂石开采经营企业,由砂石管理部门函告公安机关按规定停供火工品、供电部门停止供电;阻碍矿产资源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砂石管理站商请县国土、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