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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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白枇杷的品质和特色,提升白枇杷的市场竞争力,依据**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枇杷是指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地理坐标为北纬29°05'43″~29°31'30″和东经121°09'25″~121°48'5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19-01-2546)生产,特性、特征和质量安全达到规范所定标准的白枇杷。

第三条 县水果产业协会是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AGI02546)的唯一合法持有方,与标志使用人共同对白枇杷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四条 县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标志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在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划定的地域保护范围内的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均可申请使用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六条 申请使用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三)规范使用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经县水果产业协会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县水果产业协会与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者签订《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

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报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备案。

同时授予《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有效期为3年。

协议到期,标志使用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使用申请,重新签订协议。

第八条 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第九条 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白枇杷质量控制追溯体系;

(二)建立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载相关的使用情况,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3年;

(三)自觉接受县水果产业协会和相关管理部门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19-01-2546)组织生产和经营,保证白枇杷的品质和信誉;

(五)正确规范地使用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十条 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农村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设计、制作,由县水果产业协会负责统一征订,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申报使用,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白枇杷地理标志使用人印刷使用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应当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使用规范手册》进行设计,产品年产量、标志印刷量及印刷格式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的约定,报送县水果产业协会,印刷数量不得超过实际生产量,并应建立标志印刷使用台账,以备县水果产业协会及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二条 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县农业农村局视情节采取暂停使用、限期整改、终止协议、法律诉讼等处置措施。

(一)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标志使用在非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的白枇杷上以及擅自买卖、转让加贴标志行为的;

(二)不规范使用白枇杷地理标志,使用与登记白枇杷地理标志相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造成消费误导的;

(三)有证据证明因产地环境和生产方式发生改变,以及不规范使用品种、化肥、农药等原因,造成白枇杷品质下降或质量安全出现危害的;

(四)不建立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记录,不接受县水果产业协会及各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三条 县水果产业协会和白枇杷地理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伪造、冒用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从事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鼓励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违反白枇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水果产业协会举报或者投诉(举报投诉电话:

**)。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年7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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