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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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宁民字〔2019〕1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临时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遭遇各类突发紧急事件或意外事故,致使基本生活临时性陷入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向这部分人群提供必要的物质、精神帮助的重要举措。

全面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城乡居民得到及时救助,对于有效化解人民群众的生存危机,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二、临时救助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整合社会救助资源。

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作用,完善法院、人社、教体、住建、卫健、扶贫、退役军人、公安、司法等部门救助资源信息对接机制,统筹使用救助资源。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及社会帮扶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

认真落实好《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宁民字〔2019〕1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宁政发〔2016〕1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宁民规发〔2018〕14号)等政策,强化临时救助制度在“两不愁”方面的兜底作用、在“三保障”方面的助力作用以及在“防返贫”方面的防范作用,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强化规范管理,严格标准确定和救助程序,增强救助时效,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好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和基本生活燃眉之急。

(二)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办法》(宁民办发〔2015〕57号),依托乡镇(管委会)、街道办(社区)现有的办事大厅、综合服务中心等,设置社会救助窗口,明确窗口受理内容、转接转办流程、窗口服务标准、救助流程和办理时限。

畅通救助渠道,开通社会救助热线,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机制。

认真落实“先行救助”“一事一议”及“分类分档救助”等政策措施,对属于急难的申请救助事项及时进行登记受理,对主管部门不明确且现有制度无法解决的急难事项,提交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合力解决;对城乡居民家庭中遭遇急难情况的,及时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采取先行受理审批、发放,后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在第一时间提供救助,防止因病、因事故、因急难事件等返贫。

(三)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县民政局要以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为契机,协商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辖区内人口基数,按照每万人3万元的标准核拨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特殊紧急需要。

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要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资金专户,保障临时救助备用金规范和安全使用。

县民政局、财政局可根据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使用情况,适当给予补充。

 

三、救助对象、救助权限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

    1.一般性困难家庭。

一般性困难家庭一年内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2.急难型困难家庭或个人。

因遭遇火灾、矿难、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治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支出型困难家庭或个人。

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类保险、报销及其他社会救助和帮扶资金后,自付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因家庭子女就读高中(含职业高中)、大中专院校,在扣除教育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自付费用(不含择校费、校外租房费等基本费用)仍然较大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4)个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封建迷信、传销等非法活动造成困难的;

(5)有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尚未改正的;

(6)各类服刑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二)救助权限

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不超过0.3万元(含0.3万元);一次性给予0.3万元(含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临时救助,经乡镇党委会研究公示后报民政局审核,民政局审核公示后,由乡镇进行救助;一次性给予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临时救助,经乡镇党委会研究公示后报民政局审核,民政局审核公示后,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乡镇进行救助。

(三)救助标准

1.急难型困难家庭或个人。

(1)因遭遇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急难型困难家庭一次性给予0.5万元临时救助;

(2)因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其他成员死亡的急难型困难家庭一次性给予1万元临时救助;(3)因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急难型困难家庭一次性给予2万元临时救助。

(4)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治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急难型困难家庭一次性给予0.5万元临时救助。

2.支出型困难家庭或个人。

(1)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类保险、报销及其它社会救助和帮扶资金后,自付费用支出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0.3万元临时救助;

(2)自负费用支出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自付费用支出的40%给予临时救助;(3)自付费用支出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临时救助。

(4)因家庭子女就读高中(含职业高中)、大中专院校,在扣除教育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自付费用(不含择校费、校外租房费等费基本费用)仍然较大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一次性给予0.1万元临时救助;(5)在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一次性给予0.2万元临时救助。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有固定收入的困难职工家庭,年度有大额支出超出其固定收入36个月以上的,自负费用支出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按自付费用30%给予救助;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临时救助。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由户主或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管委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居住证原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结算单;

(4)车辆管理机构的车辆证明材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产证明材料、市管部门的营业执照证明材料、学校的贫困学生证明材料。

2.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填报《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由乡镇(街道办、管委会)民生服务大厅民政救助窗口负责建立救助档案,通过民政云救助管理系统录入救助信息并进行核对。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后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临时救助在3000元以上的,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民政云救助管理系统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根据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申请临时救助资金报告和民政云救助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完成情况拨付临时救助资金。

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不同意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民政助理员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因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的,经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一年内可给予2次救助。

四、资金筹措

临时救助资金由自治区民政厅拨付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1号),自2019年12月31日废止。

  本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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