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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等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部门和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消防工作,组织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开展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五条  各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公民个人自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不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成年人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九条  在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时,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应在签订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省政府《办法》第五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网格对小型经营性场所、自建房开展排查。

(二)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基层网格员消防工作补贴经费,建立网格排查考核、奖惩机制。

(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装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及优待保障政策。

(四)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五)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将公共停车位、老旧小区消防安全改造、专职消防队建设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履行省政府《办法》第六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责任化、清单化管理,组织对城市社区、居民楼院、小型经营性场所、农村村寨、自建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水库移民安置点等开展消防安全监管。

(二)制订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开展演练。

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启动预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灭火应急处置、事故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积极开展灾后救助。

(三)指导村(居)民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修建、改建自建房,改善居民房屋消防安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除履行省政府《办法》第十六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对小型经营性场所、自建房等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引导经营者和自建房业主进行消防安全改造。

(三)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四)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四章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

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除履行省政府《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协调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外的其他政府及社会力量参与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及群众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中需要政府救助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消防车道违法行为,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负责督促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并推进建设。

负责指导政策性粮食储备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将消防安全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配合实施传统村落的消防改造与保护。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消防员招录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组织审查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布局消防车通道、停车场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实施。

严格控制建筑首层层高,防止设置夹层。

(七)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指导中小学校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指导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学计划,每学期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和逃生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保障政策。

(八)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城乡社区加强消防安全群防群治。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开展质量监管,依法整治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经3C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及销售不符合3C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问题。

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十)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文博单位、公共文化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指导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内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推广应用“智慧用电”“消防物联网”等科技防控措施。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指导旅游景区景点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惠政策。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广应用“智慧用电”“消防物联网”等科技防控措施。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政策,配合做好消防员招录工作。

(十二)生态移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水库移民安置点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内容。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指导交通运输企业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优先政策。

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

(十四)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盘活地下空间资源合理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群众停车需求。

(十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业的规划和布局。

在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负责指导有关领域通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督促指导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商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工作,协助做好灾害事故救援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十六)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做好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七)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督促市级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相关执法单位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内容。

(十八)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消防救援工作的经费保障,按规定将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支出经费及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按时、足额拨付。

(十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

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内容。

(二十)商务部门负责指导餐饮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在拟定全市酒类流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时,将消防安全纳入相关内容并指导实施。

(二十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做好消防救援人员的优抚优待工作。

(二十二)能源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天然气长输管道、电力生产企业、新能源、煤矿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与辐射、生物技术场所、与生态环境有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四)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监管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管理权限内的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的消防安全管理。

指导供水单位落实消防供水设施和应急救援用水保障。

(二十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十六)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七)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配合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用管理机制,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消防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

(二十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九)供电部门依法指导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与消防救援部门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

(三十)气象、地震部门抓好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一)体育、林业、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落实本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第五章  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省政府《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

鼓励和引导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主动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本单位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变更情况,提供本单位平面图纸等基础信息。

发生火灾后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等约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执业准则,依法依规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将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所属部门,政府工作部门对所属单位,应制定消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和考核奖惩措施,组织开展政务督查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各级班子及成员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上级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为政府消防工作议事机构,应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三条  信用惩戒、责任追究、火灾调查等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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