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乱捕伐”的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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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乱捕伐”的工作方案
一、问题类别及形式
(一)乱砍滥伐盗伐木材。
做到有序采伐,持证采伐,严禁乱砍滥伐木材,对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毁坏林木、超许可0.5立方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滥伐林木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5立方米或者幼树(胸径5厘米以下)100-200株为起点;
5.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需持有采伐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6.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
7.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
8.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
(二)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
严禁非法收购加工木材、运输木材。
发现有非法收购木材、运输加工0.5立方米以上行为的。
(三)违法违规占用林地。
使用林地要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主要类别及表现形式:
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
(四)乱捕乱猎及非法利用野生动物。
保护生态环境,严禁乱捕乱猎野和非法利用野生动物生动物。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见附表,共计216种一级、二级野生动物。
二、整改措施及标准
由各网格上报镇经发办,经发办牵头实地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渝林审〔2019〕22号等相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报县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处理。
三、整改时限
即日起至4月10日,由各网格对“乱捕伐”开展全面清理,摸底造册并报镇经发办,自行对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同步开展治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经发办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4月11至8月30日前,对发现的问题全部销号。
四、整改责任
实行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各网格要齐抓共管,协同清查,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对不能处理的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发现一例,处置一例,销号一例,对隐瞒不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