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政府行政复议专家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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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政府行政复议专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有序参与行政复议工作,促进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组织专家参与本区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区行政复议局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日常联系专家、制定计划、组织活动、业绩考评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提高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的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邀请专家参与行政复议工作,应当由区行政复议局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专家自主报名和区行政复议局提议相结合的方式选择专家人选,并提出专家参与工作的具体方案,报请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家参与行政复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区行政复议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参与本区行政复议工作有关制度建设的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
(三)参与重大、复杂疑难或者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相关问题的实地调查、专题论证等活动;
(四)参与重大、复杂疑难或者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协调或者听证等活动;
(五)参与本区组织的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等活动;
(六)区行政复议局认为有必要邀请专家参与的行政复议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家参与行政复议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书面征求意见。
行政复议制度建设计划、草案,或者对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中有关难以准确把握的相关问题,可以书面征求专家的意见、建议;
(二)组织专题论证。
对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创新的核心问题,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中有关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理论性较强等问题,可以邀请专家组织专题论证,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三)参加实地调查。
区行政复议局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实际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参加案件实地调查;
(四)召开听证会。
审查群体性或者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需要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的,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五)其他形式。
区行政复议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邀请专家参加行政复议工作调研、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专家参与行政复议工作,可以向区行政复议局查阅或领取履行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文件资料、获得相关的其他工作信息。
第八条 参与行政复议工作的专家,应当遵循敬业、尽责、高效的原则,认真负责、按时完成预定工作任务。
第九条 参与行政复议工作的专家,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工作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条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专家,遇有所在单位同事代理该案的,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行政复议工作的,可以按照有关约定领取咨询业务报酬。
第十二条 区行政复议局应当加强与专家的联系,建立与专家联系沟通的网络平台,适时通报专家参与行政复议工作的情况,定期组织专家参与行政复议工作的业绩考评,向区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