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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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精神,结合我县境内铁路建设和运营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铁路环境安全治理体系,形成地方和铁路联防联控、铁路内部联合协作、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全面提升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效能,有效净化铁路沿线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行安全。

二、任务目标

按照“统筹协调、路地联动,紧密联系、共同整治”的工作思路,以“双段长”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县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源头预防和过程管控,铁路和地方“双段长”通过巡查、处置、上报、督查等一系列工作机制,有效解决违法建筑物、残垣断壁、违规经营、违规广告牌、违规垃圾渣土堆放、违规废品堆放、违规施工及围挡、白色污染、硬漂浮物类等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及沿线景观的环境问题,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铁路沿线环境。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守好铁路安全生命线,切实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落到实处。

(二)坚持政府主导、路地联合。

落实地方政府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主体责任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实现路地双方密切配合、协同管理。

(三)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

聚焦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突出问题,深化隐患排查整治,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四)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施治。

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力量,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强化工作合力。

四、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整治工作,成立县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双段长”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县政府和中卫工务段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铁路有关车间负责人任成员。

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根据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督促指导协调本行业、本系统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任务和措施。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研究解决县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管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指导督促铁路、相关单位部门推进“双段长”工作机制落实;协调处理整治缓慢、难以销号的安全环境问题,必要时组织召开铁路安全综合管控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召开铁路、地方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互通信息、交流工作进展情况。

2.地方段长职责。

负责对辖区内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进行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安排处置,会同铁路段长共同做好铁路沿线环境问题整治。

负责对超越职责范围或本级处理能力的问题,及时通报其他部门或上报上级政府。

3.铁路段长职责。

负责定期对管辖内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进行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

同时负责汇总铁路各相关单位发现的外部环境问题,及时将问题反馈给地方段长。

及时研判地方段长反馈的相关问题,做出处置,负责积极配合地方段长共同开展安全环境问题整治,对超越本级处理能力的问题逐级向铁路相关部门上报。

4.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委政法委:

负责护路护线联防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路地协作配合和隐患问题综合整治工作。

指导铁路护路联防系统做好路地协调配合和隐患问题联合整治工作。

(2)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全县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加强与铁路交汇或并行的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推进公路道口“平改立”、上跨铁路公路桥梁移交工作。

(3)县发改局:

负责加强涉及铁路项目规划审批管理,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监管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设施建设施工行为。

(4)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辖区铁路沿线治安秩序,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监管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民用爆破作业。

(5)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用地秩序,加大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铁路沿线涉及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管铁路沿线违规采石采矿行为。

(6)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负责铁路附近超标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等环境污染问题整治。

(7)县住建局:

负责查处铁路沿线涉及住建领域职责的“四无”建设(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整治铁路安全保护区内乱堆乱放、消纳渣土、倾倒垃圾等问题;加强与铁路交汇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进市政道口“平改立”、上跨铁路市政道路桥梁移交工作。

(8)县水务局:

负责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可能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施工建设、采砂等行为监管整治,严格铁路沿线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排查整治铁路沿线水利工程设施安全隐患。

(9)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整治铁路沿线农业塑料大棚、农用地膜等可能形成飘浮物的安全隐患;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查处铁路沿线涉及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10)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推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制度和协调机制;排查整治铁路沿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相关隐患问题。

(11)县林草局:

负责铁路沿线开展造林绿化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依法开展铁路两侧高大树木清理整治,防止发生树木侵限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等问题。

(12)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维护铁路沿线各类交易市场秩序。

(13)气象局:

做好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预警发布工作,为铁路安全运输提供防御保障。

(14)**镇人民政府: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担铁路地界(红线)外部环境安全综合治理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治理有关规定,将铁路环境安全治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健全铁路环境安全治理工作制度,实施常态化管控。

(15)房建车间、线路车间、供电车间、车站:

负责铁路用地(红线)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建档、整治工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等,积极配合开展整治。

配合地方政府各部门维护铁路沿线治安秩序、打击干扰铁路正常运输、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以及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等工作。

五、组织形式

(一)县级层面。

全县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由“双段长”统筹协调,县交通运输局为牵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县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双段长”制实施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双段长”制工作的督查指导。

对县内督导检查每半年一次,并召开“双段长”工作会议。

(二)乡(镇)层面。

我县境内铁路共计8.903公里,全部在**镇范围内,段长由**镇镇长信小刚同志担任,铁路运营单位对应段长由线路车间主**同志担任。

六、主要任务

(一)县政府、铁路站段“双段长”主要任务。

1.开展联合巡查。

县“段长”牵头,组织铁路方面段长共同制定铁路沿线联合巡查计划。

路地双方按照巡查计划,分别组织路地巡查力量,每季度开展至少1次联合巡查或根据需要随时开展联合巡查。

对典型隐患共同研究治理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

对超越本级处理能力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双段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县“段长”牵头,每季度末组织各级铁路“段长”、乡(镇)“段长”,召开路地联席协调推进会议,研究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突出问题,制定工作措施,推动“双段长”工作落实。

3.建立隐患问题台账。

县“段长”会同铁路站段“段长”,研究建立铁路沿线安全隐患问题台账,详细记录隐患概况、各阶段治理情况、销号情况等,并督导乡(镇)、铁路车间落实。

4.落实工作考核。

县“段长”牵头,定期组织铁路站段“段长”,就路地“双段长”制实施及工作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督促指导乡(镇)、铁路车间落实“双段长”各项工作任务,对执行工作不力的单位部门纳入考核或挂牌督办。

5.做好铁路安全宣传。

县“段长”会同铁路站段“段长”,结合“平安甘肃”“五进”等活动,结合实际,多措并举,做好铁路沿线群众的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铁路沿线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6.提高人员业务技能。

县“段长”会同铁路站段“段长”,制定辖区内“双段长”人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乡(镇)、铁路车间段长及现场巡查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隐患的辨识和处置能力。

7.设置“双段长”公示牌。

铁路站段“段长”牵头,在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重点位置设置“双段长”公示牌。

标明“双段长”人员信息、管护目标、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牌应优先选择不锈钢或优质塑料材质,内容应采用喷涂方式,严禁采用广告布等塑料材料简单悬挂。

(二)乡(镇)、铁路车间“双段长”主要任务。

1.开展联合巡查。

铁路车间“段长”负责,组织有关铁路运输、供电、房建等铁路车间,制定月度检查“巡回图”。

乡(镇)“段长”组织村(社区)巡查力量,铁路车间“段长”组织铁路班组巡查力量,对照检查“巡回图”,每月联合对辖区内铁路沿线开展1次联合全域巡查或根据需要随时开展联合巡查。

2.召开路地协调会议。

每月末,乡(镇)“段长”组织铁路车间“段长”,召开路地协调工作会议,通报未按期完成治理的隐患,研究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

乡(镇)段长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隐患治理按期完成。

3.及时处置隐患问题。

对联合巡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路地双方按要求分别填记问题隐患台账,详细记录概况和整治过程。

乡(镇)“段长”对路地联合巡查发现、铁路车间“段长”报告的安全环境隐患要及时协调处置,明确治理时限、治理责任单位。

对超出处置能力范围的及时向县级“段长”报告。

4.加强常态化管控。

乡(镇)“段长”指导村(社)、车间段长指导铁路班组,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日常巡视检查。

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及时发现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问题。

对治理完成的隐患,加强动态管控,防止问题反弹。

七、巡查重点内容

(一)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等行为;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击打列车等行为;

(三)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等行为;

(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嘹望的树木等植物的行为;

(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等行为;

(六)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七)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八)在铁路两侧规定范围内抽取地下水的行为;

(九)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禁采范围内采砂、淘金的行为;

(十)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的行为;

(十一)实施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设备的行为;

(十二)下穿铁路的涵洞是否淤塞、积水,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

(十三)公跨铁立交桥梁、公铁并行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十四)各类和铁路交汇的工程建设是否征得铁路部门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十五)铁路沿线的塔杆、广告牌、烟囱等高大设施和高大树木倾倒后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十六)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轻飘浮物体和使用弓弩、弹弓、汽枪等攻击性器械从事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十七)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在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隐患;

(十八)铁路两侧规定范围内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有影响观瞻的临时建(构)筑物、残缺建筑、破旧建筑、残墙断壁;

(十九)铁路沿线建设工地围挡设施、道路、料场等扬尘整治措施是否到位、防尘防护网(布)设置是否规范;

(二十)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问题。

八、运行机制

(一)巡视检查机制

铁路车间级段长要结合现场养护维修、巡视检查工作,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徒步或添乘检查等形式,每月对管辖段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检查一遍。

乡(镇)段长要按照相关规定对铁路沿线安全情况进行巡查。

(二)问题处置流程

1.地方段长发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治安类问题时,应立即将相关信息向问题发生地的铁路或地方派出所报告,同时向所属铁路段长反馈。

由问题发生地所属地公安,联合整治查处各类影响普速铁路沿线社会治安问题。

2.地方段长发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环境问题时,应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问题发生地的所属铁路段长反馈,铁路段长接到反馈后,要落实问题发生的原因。

由铁路设备等原因造成的,铁路段长向设备管理单位告知,由设备管理单位组织整改销号。

由于地方企业、单位和个人原因造成的,且需地方段长协调整治的问题,铁路段长要向地方段长反馈,并配合地方段长及时整治。

3.对超越双方段长处理能力的问题或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双方段长及时向上级报告协调处理,必要时上报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处理。

4.对难以整治的安全环境隐患且属于公益诉讼范围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沟通联系机制

1.信息沟通制度。

地方段长和铁路段长要公布人员信息和联系电话,如段长成员发生变动,要及时通知对方。

站段主管段长与主管副县长、车间主任与乡(镇)负责人定期联系沟通,相互反馈双段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销号情况。

2.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每半年要组织召开一次会议,总结研究“双段长”制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影响铁路安全运输环境的问题,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对严重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问题,按照“涉及谁、谁负责”的原则,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路地联席会议。

3.培训制度。

由中卫工务段负责组织对地方、铁路段长进行培训,使之熟悉《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机制,能够承担相应段长职责。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建立本部门铁路沿线环境卫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协调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双段长”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积极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对全面落实“双段长”制进行宣传引导,共同营造全社会支持保护铁路环境安全的良好氛围。

在铁路沿线显著位置设立“双段长”制公示牌,标明“双段长”管辖区段线路概况、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密切协作配合。

“双段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工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牵头督导、协作协办、互动配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衔接,抓好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综合治理责任和措施的落实,共同维护铁路安全畅通。

(四)严格督查问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铁路环境安全综合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推动不力、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铁路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规定,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通过通报、约谈等形式进行问责;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影响铁路安全重特大问题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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