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生前奖励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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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生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绿色文明殡葬,节约社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有利于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对于全面深化节地生态葬法改革,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
申请节地生态安葬人员(以下称申请人)仅限县户籍人员。
第四条:
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采用树葬、草坪葬、海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回归自然。
第五条:
申请时要提供书面申请,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签订《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并指定一名以上担保人。
第六条:
担保人应当是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且自愿接受本办法的全部条款。
第七条:
申请人逝世遗体火化后,骨灰直接寄存在县殡仪馆,择时统一实施节地生态安葬。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可领取1万元奖励,其中5000元自签订《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生效后一次性发放至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剩余5000元待申请人逝世后一次性给予拨付,如申请人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提前领取剩余奖励金。
县民政局也可本着鼓励先进、弘扬先进,走访慰问已签订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的申请人或其家属。
第九条:
领取节地生态安葬生前奖励的不再享受县《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 )文件奖励政策。
第十条:
申请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等提出解除《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的,要一次性返还奖励金、救助金、慰问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适用于202A年1月22日以前,按规定申请签订《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年1月22日起施行。
附件
NO.___________
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协议
甲方(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公民身份证号码:
银行开户行: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乙方:
县民政局电话:
地址:
丙方(担保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
与甲方关系:
电话:
地址:
丙方(担保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
与甲方关系:
电话:
地址:
为进一步深化绿色文明殡葬,节约社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依据《县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生前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平等、自愿协商,就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等事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自愿要求逝世后采取以的方式实施节地生态安葬。
二、乙方根据《县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生前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认定甲方和担保人的条件,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丙方自愿根据《县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生前奖励实施办法》及本协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申请解除、终止本协议的,要一次性返还奖励金、救助金、慰问金,并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逝世时,丙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未及时告知,导致出现不良后果的,需承担担保责任。
(三)甲方或丙方无论发生何种情形,甲方逝世后未按《本协议》约定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视为违约,丙方需承担担保责任。
(四)违约金以全部金额的50%计算。
五、其他条款:
(一)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丙方发生不可抗拒因素不再适合担保等情形的,甲方应另行提供新的担保人为自己担保,并重新签订《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先协调解决;如无法解决的,应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甲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丙方(担保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