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生前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绿色文明殡葬,节约社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有利于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对于全面深化节地生态葬法改革,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第三条:申请节地生态安葬人员(以下称申请人)仅限县户籍人员。第四条: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采用树葬、草坪葬、海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回归自然。第五条:申请时要提供书面申请,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签订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并指定一名以上担保人。第六条:担保人应当是申请
2、人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且自愿接受本办法的全部条款。第七条:申请人逝世遗体火化后,骨灰直接寄存在县殡仪馆,择时统一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可领取1万元奖励,其中5000元自签订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生效后一次性发放至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剩余5000元待申请人逝世后一次性给予拨付,如申请人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提前领取剩余奖励金。县民政局也可本着鼓励先进、弘扬先进,走访慰问已签订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的申请人或其家属。第九条:领取节地生态安葬生前奖励的不再享受县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文件奖励政策。
3、第十条:申请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等提出解除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的,要一次性返还奖励金、救助金、慰问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的奖励适用于202年1月22日以前,按规定申请签订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的人员。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年1月22日起施行。附件 NO._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协议 甲方(申请人):_电话: 公民身份证号码: 银行开户行: 账号:_ 地址: 乙方: 县民政局 电话: 地址: 丙方(担保人):_公民身份证号码: 与甲方关系: 电话: 地址: 丙方(担保人):_公民身份证号码: 与甲方关系: 电话: 地址: 为进一步深化绿色文明殡葬,节约社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
4、与自然和谐发展,依据县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生前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平等、自愿协商,就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等事项签订本协议。一、 甲方自愿要求逝世后采取以 的方式实施节地生态安葬。二、乙方根据县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生前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认定甲方和担保人的条件,按规定组织实施。三、丙方自愿根据县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生前奖励实施办法及本协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四、违约责任(一)甲方申请解除、终止本协议的,要一次性返还奖励金、救助金、慰问金,并支付违约金。(二)甲方逝世时,丙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未及时告知,导致出现不良后果的,需承担担保责任。(三)甲方或丙方无论发生何种情形,甲方逝世后未按本协议约定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视为违约,丙方需承担担保责任。(四)违约金以全部金额的50%计算。五、其他条款:(一)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丙方发生不可抗拒因素不再适合担保等情形的,甲方应另行提供新的担保人为自己担保,并重新签订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先协调解决;如无法解决的,应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甲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 方: 经办人:丙方(担保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