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美丽庭院”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5564398 上传时间:2022-12-27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4.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乡镇“美丽庭院”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乡镇“美丽庭院”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乡镇“美丽庭院”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乡镇“美丽庭院”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docx

《乡镇“美丽庭院”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乡镇“美丽庭院”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docx(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乡镇“美丽庭院”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docx

“美丽庭院”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担当作为、狠抓落实”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和家庭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镇“美丽乡村”建设,现就全镇深入开展“美丽庭院”创建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市、县建设“美丽乡村”的总体部署,结合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

以“清洁、绿色、健康、文明”为目标,以“美在我家”主题活动为抓手,以提高家庭成员素质、弘扬良好家风、养成文明习惯、优化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为重点,按照“庭院美、居室美、厨厕美、身心美、家风美”的“五美”要求,以室内“五净”(即门窗净、地面净、床铺净、姓台净、厕所净)、院内“五无”(即无柴堆、无粪土、无垃圾、无污水、无散养)、家中“五有”(即有合理布局、有花草树木、有文化氛围、有家风家教、有生活品味)为标准,开展“美丽庭院”创建活动;改变家庭卫生观念和生活习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传承好家风好家训,建立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打造安居乐业、美丽舒适的家居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庭院洁美”行动。

以“五美五净五无五有”为标准,在全镇广泛开展家居环境卫生大清理活动,每周设立固定清洁日,村(社区)集中进行环境卫生清理,使家园清洁行动常态化、固定化。

加强宣传引领,通过村内大喇叭、微信群等,督促村民每天拿出不少于1小时时间清理家居环境。

村(社区)成立家庭环境卫生检査小组,通过检查督导、现场观摩、表扬通报等方式,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摒弃卫生陋习,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建设美丽庭院。

(二)实施“志愿助美”行动。

巾帼志愿服务是“美丽庭院”创建的重要抓手。

每个村(社区)至少成立一支中帼志愿服务队伍,发动妇联执委、妇女代表、妇女干部、女党员加入志愿服务队伍,坚持宣传教育、广泛引导、实践养成相统一,组织志愿者利用“三八”妇女节、国际家庭日、世界环境日、“重阳节”等重要节庆日,向广大妇女和家庭传播卫生清洁、绿色生态、低碳环保等知识,定期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卫生清扫、庭院评比、关爱互助等服务,让“美丽庭院”创建入脑、入心。

(三)实施“示范创美”行动。

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重点打造一批示范村、示范户,实行动态管理,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层层召开“美丽庭院”创建活动现场推进会,带动其他村庄、家庭达标创建。

要重点打造、整体推进,努力形成家家争创、人人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推动“美丽庭院”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四)实施“家风促美”行动。

文明家风培育是“美丽庭院”创建的主要目标。

要动员广大妇女和家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抓好庭院的“有形”创建,大力清洁美化家居环境,又要培育家风“无形”的内在力量,倡扬明礼知耻、崇德向善、勤廉笃实的文明家风。

要大力开展“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活动,要将《家规》《家训》在显要位置展示。

在创评五好家庭、寻找“最美家庭”活动中,引领广大家庭以德治家、文明立家、忠厚传家。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妇联主席要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结合实际,成立“美丽庭院”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小组会议,抓好组织协调调度督导等工作。

(二)加大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

结合“美在我家”工作,大力宣传“美丽庭院”创建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美丽庭院”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督导考核。

加大督査力度,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督导检查考核机制,月调度,季通报,半年观摩,年底考评,全面、客观地检验工作成效,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调查报告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