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站退出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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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农村水电站退出实施方案
根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统筹资源、环境、社会协调发展,落实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整改,通过对水电站装机小,供用水矛盾突出,安全隐患大,难以改造的农村水电站实行生态改造,限制运行,有序退出等分类处置方式,打造安全、绿色、民生、和谐水电站。
二、退出补偿、退出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装机容量无论大小,两年以上无发电的,视为自动退出,不作补偿和奖励,并注销取水许可证。
(二)退出补偿条件和标准
1.退出条件:
电站装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下,目前仍在运行,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在册农村小水电站。
电站装机容量及运行年限以验收或立项批复为准(技改电站按最后一次技改立项审批时间、装机容量为准),早期的按在册记录为准。
2.补偿标准
(1)电站运行年限已达到30年及以上的,补偿标准为1500元每千瓦;
(2)电站运行年限在20—29年的,补偿标准为2000元每千瓦;
(3)电站运行年限在20年以内的(不含20年),补偿标准为2500元每千瓦。
(三)退出奖励条件和标准:
连续两年内无发电,且承诺自行拆除的水电站,装机容量在200千瓦及以下,按50000元每座予以奖励,装机容量在200千瓦以上的,按100000元每座予以奖励。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小水电站应向县水利局提出退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近三年发电量证明等材料。
(二)审核与批准:
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和水电站所在乡(镇)对小水电站提供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查验。
(三)退出电站设施处置:
1.退出的小水电站业主应自行拆除发电设施,解除上网协议并拆除相应上网输电线路;
2.退出的小水电站业主将拦河坝、引水管道、轮机组等设施一并拆除(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利局认为应留作他用的水渠、堤河坝、引水管道等,业主应将其产权移交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四)验收:
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水电站所在乡(镇)等部门对退出电站设施的处置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鉴定书,注销取水许可证。
(五)补偿和奖励资金的申领:
由电站业主根据验收鉴定书向县水利局申领电站退出补偿或奖励金,补偿或奖励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