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机要保密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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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机要保密应急预案

第一条为有效应对重大失泄密事件,减少失泄密事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重大失泄密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国家秘密事项泄露、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丢失、损失等紧急事件。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我行接收、传递、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的部门和分支机构,集中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等。

第四条遇到以下情形启动预警:

(一)机密文件丢失:

根据文件登记的传递情况对每个部位进行查找,若没有结果,再逐级报告总行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经领导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

(二)密码机丢失:

先汇报本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然后在最短时间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三)发生可能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自然灾害:

机要室发生水灾、火灾或地震等灾害,对密码机及机要保密文件的安全构成威胁,先汇报本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然后在最短时间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四)发生其他重大失泄密事件等。

第五条我行成立以总行行长为组长,各副行长为副组长,各部总经理为成员的重大失泄密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工作职责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决定重大失泄密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组织对失泄密事件进行处置;

2.对各单位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追究造成重大失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责任;

4.向上级机要保密部门报告有关重大失泄密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二)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

1.负责重大失泄密事件的预警,提出启动预案、加强或撤销控制措施的建议;

2.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3.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做好重大失泄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有关机要文件的保密工作,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上报,并对有关人员和相关信息进行有效控制,尽最大努力控制波及范围。

第七条预案启动: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重大失泄密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召集有关会议,对事件性质、泄露事项的密级及启动预案的时机等进行认真分析,适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应急处置:

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一)尽最大可能收集相关信息,识别事件性质,查清泄露事项的密级与数量,确保证据准确。

(二)认真分析失泄密事件造成的后果,评估事件带来的影响和损害,初步认定失泄密事件的基本情况。

(三)及时控制失泄密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找出失泄密事件的根源,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1.发生地震、水灾、火灾等灾害的,一旦发现预警信息,应及时做好机要文件、密码机的保护和转移工作;对未发现预警信息,突然发生的灾害,除向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外,应因地制宜,果断采取切实可行的抢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发生被抢、被盗等人为突发事件的,除按本预案规定报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外,应及时拨打“110”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3.机要室防盗门钥匙丢失,应立即报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最短时限内更换防盗门锁;密码机钥匙丢失,要及时报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更换新的密钥。

4.机要室防盗门窗、报警器等设施一旦损坏,要立即报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修理,排除故障;机要室出现断电,要立即启动密码机UPS,保证文件正常接收。

5.协调相关机构对重大失泄密事件及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第九条应急行动结束:

根据重大失泄密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结束应急行动的建议。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结束应急行动。

第十条重大失泄密信息上报:

各单位平时应做到积极防范,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堵塞漏洞。

(一)根据《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规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级、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二)辖内发生的泄密事件,一旦发现要立即报告总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如遇有关情况不能及时查清的,应先将已经清楚的事实如实上报,在12小时内再作一次补充报告。

(三)各单位应按照“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方针,在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时,及时抽调人员,力争在最短的时间、最大的可控范围内有效制止失泄密事件的扩大。

第十一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应急监控预警范围内的相关单位按本预案的职责制定应急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事件的有关信息,不得瞒报、迟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瞒报、缓报、谎报重大失泄密事件情况时,有权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十三条应急行动结束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单位对采取的应急行动的及时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审核,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核准,予以奖励:

(一)由于报告及时,使国家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应急行动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三)在应急行动中提出重要建议方案,避免重大损失或节约大量应急资源的人员;

(四)在应急行动第一线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后,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迟报、漏报的,将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二)对因瞒报、漏报、迟报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三)对不服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影响应急行动效果的,追究相关领导的渎职责任;

(四)对故意阻挠、干扰、延误应急行动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预案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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