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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我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

法人机构应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整体及各产品、各业务条线、各业务环节中的流动性风险,确保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我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我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应与我行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与总体财务实力相匹配,并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互影响与转换。

第五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主要由理(董)事会(以下统称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构成。

第六条董事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其他有关职责。

第七条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每年至少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我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

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

(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五)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条资金营运部门负责我行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日常资金头寸的逐级预测、分析和报告机制,科学预测资金来源和资金头寸状况,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满足正常及压力情景下的资金需求。

(二)合理安排资金运用的期限结构,提高我行流动性水平;根据我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需要,拓宽金融市场融资渠道,通过回购融资、处置债券或票据资产等方式,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

第十一条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至少每年一次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术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根据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

流动性风险偏好是在统一的风险偏好和整体风险容忍度范围内,根据我行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的流动性风险承担水平。

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明确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三条我行实施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即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适当平衡收益水平和流动性水平,保持适度流动性,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确保我行的安全运营和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十四条根据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充分考虑我行的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条线、产品类别,并包括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包括现金流测算和分析。

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

流动性风险因素的识别主要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

内在流动性风险,如流动性状况、资金来源、资产流动性等;外部流动性风险,如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的变化、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公众报道或公众信誉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员针对流动性风险因素,运用各种指标或计量模型,全面分析和评价流动性风险水平,并为选择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法提供可靠依据。

(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

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我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业务发展状况、资产质量、融资策略、管理经验及市场流动性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防止由于资产负债过度集中引发流动性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设定、调整的授权、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报告程序;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三)融资管理。

建立并完善融资管理,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

融资管理具体包括:

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加强表内外资产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

(四)日间管理。

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五)压力测试。

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模型,分析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

(六)应急计划。

根据银行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和组织框架等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

(七)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偏好、现金流缺口、资产变现能力及多元化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确保具有足够的流动性。

优质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

其中,一级资产包括现金、存放央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存放联社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二级资产包括普通金融债、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AA-的信用债券、银行承兑汇票等。

(八)其他方面。

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十六条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和建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

第十七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包括监管指标、内控指标、预警指标。

其中监管指标为指令性指标,内控指标和预警指标为指导性指标。

第十八条监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流动性缺口率、杠杆率等。

(一)存贷比。

本指标按月监测,指标值应不高于75%。

(二)流动性比例。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指标值应不低于25%。

(三)核心负债比例。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指标值应不低于60%。

(四)流动性缺口率。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指标值应不低于-10%。

(五)杠杆率。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季不少于一次,指标值应不低于4%。

第十九条内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超额备付金率、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

(一)现金流缺口。

本指标按月监测,涵盖隔夜、7天、14天、1个月等时间段,指标值应不高于本机构设定的限额。

(二)超额备付金率。

本指标按旬监测(资金紧张情况下按日监测),指标值应不低于3%。

(三)同业市场负债比例。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指标值应不高于16%。

(四)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五)最大十户存款比例。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条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时间,采用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预警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四)存款大量流失。

(五)融资成本快速上升。

(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

(七)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

(八)业务、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

(九)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

(十)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一)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流动性压力测试

第二十一条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查找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考虑并预防未来可能的流动性危机,提高在流动性压力情况下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包括影响自身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情景,并区分轻度、中度以及重度等不同压力程度。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大幅下降。

(二)存款大量流失。

(三)融资的可获得性下降。

(四)融资期限缩短和融资成本提高。

(五)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

(六)声誉风险上升。

(七)市场流动性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八)宏观经济政策出现调整。

(九)跨机构流动性转移受到限制。

(十)支付清算系统突然中断运行。

第二十三条明确设立自身事件引发流动性危机情况下抵御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最短不低于30天,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持该最短时间内融资能力,确保在不同压力情况下最短生存期内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第二十四条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在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下,应针对特定压力情景进行临时、专门压力测试并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

第二十五条压力测试结果应广泛应用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各类决策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承受能力、风险限额、战略发展计划、资本计划和流动性计划的制定。

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持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用以缓冲流动性风险,建立有效的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

第二十六条根据本机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和组织框架,在正常市场条件和压力条件分别制定流动性应急计划,并根据经营和现金流量管理情况设定并监控内外部流动性预警指标以分析所面临的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流动性风险应根据风险成因、性质、严重程度和可控性设置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三个应急级别。

其中,I级(特别重大)应急主要适用于系统性流动性危机;II级(重大)应急主要适用于压力条件下,严重内、外因导向的流动性风险应急;III级(较大)应急主要适用于正常市场波动条件下、以内因为主导的流动性风险应急。

第二十八条流动性风险应急触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临时中断,如电子支付系统突然出现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

(二)出现重大声誉风险。

(三)同业交易可融入资金大幅减少或融出资金的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

(四)其他银行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并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传递。

(五)特定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测指标达到触发值。

(六)发生挤兑事件。

(七)市场大幅震荡,流动性枯竭。

第二十九条根据流动性风险应急级别分别设定具体应急预案,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做好客户宣传,稳定存款客户,防止挤兑。

(二)密切监控大额资金流入和流出。

(三)调整主要负债业务定价,引导分支机构迅速增加负债规模。

(四)收紧乃至暂停贷款、票据、债券、拆出、存放、理财、买入返售等资产类业务。

(五)加强与同业交易对手的沟通联络,确保融资渠道畅通,及时融入所需资金。

(六)处置相关短期或易变现的资产,如提前支取存放同业款项、出售债券资产、出售票据资产等。

(七)处置相关长期资产,如出售持有至到期债券、打包出售信贷资产、出售固定资产等。

(八)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融资便利等。

第三十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获取短期资金的重要渠道,根据经验评估融资能力,关注自身的信用评级状况,定期测试自身在市场借取资金的能力,并将每日及每周的融资需求限制在该能力范围以内,防范交易对手因违约或违反重大的不利条款要求提前偿还借款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情况和应急计划。

必要情况下,应由董事会成员领导并负责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应急计划进行评估和修订,评估修订工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习以确保各项计划措施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

第三十三条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将各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从而有效地防范因过度追求短期收益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第三十四条岗位之间必须具有监督制约机制,中台风险管理职能要通过授权、限额管控、风险提示等环节加强对前台操作的制衡。

第三十五条风险内控管理部门对全行流动性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结合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对内控状况进行评价,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并督促流动性风险承担部门和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积极接受内外部审计和上级检查,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

(一)评级下调。

(二)大规模出售资产以提高流动性。

(三)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

(五)本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

(六)其他可能对法人机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释义

(一)存贷比。

本指标应按月监测,指标值应不高于75%。

计算公式:

存贷比=各项贷款余额(扣除支农再贷款)÷各项存款余额×100%

(二)流动性比例。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指标值应不低于25%。

计算公式: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100%

其中,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三)核心负债比例。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指标值应不低于60%。

计算公式:

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负债总额×100%

其中,核心负债包括距离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总负债是指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计的余额。

(四)流动性缺口率。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指标值应不低于-10%。

计算公式:

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表内外资产×100%

其中,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余额。

(五)杠杆率。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季不少于一次,指标值应不低于4%。

计算公式:

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其中,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不可撤销的承兑×0.9-一级资本扣减项。

(六)现金流缺口。

本指标应按月监测,涵盖隔夜、7天、14天、1个月等时间段,指标值应不高于限额。

计算公式:

一定期限内现金流缺口=一定期限内预期现金流入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出总量的差额。

(七)超额备付率。

本指标应按旬监测(资金紧张情况下-17-按日监测),指标值应不低于限额。

计算公式:

超额备付率=(存放央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库存现金)÷各项存款余额×100%

(八)同业市场负债比例。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指标值应不高于16%。

计算公式:

同业市场负债比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

(九)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指标值应不高于限定比例(待定)。

计算公式: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

(十)最大十户存款比例。

本指标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指标值应不高于限定比例(待定)。

计算公式: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余额合计÷各项存款余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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