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建筑幕墙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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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筑幕墙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建筑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提升幕墙工程施工质量,加强使用期间安全维护管理,确保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幕墙,是指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工程(以下统称为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幕墙工程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幕墙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幕墙设计方案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二层及以上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应采用花岗岩面板。
(二)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禁止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
此类建筑二层以上幕墙采用玻璃、石材、陶瓷、陶土等较重面板时,应当采取有效防坠落措施,并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或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三)建筑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当采用钢化玻璃时,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的规定;本条第二款所列建筑玻璃幕墙应采用超白玻璃或夹层玻璃,不得采用普通钢化玻璃,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具有明显标识的应急击碎玻璃;玻璃幕墙外开启扇应有防玻璃及开启扇脱落的构造措施。
(四)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并在建筑装饰装修分部验收前进行专项验收。
第六条对采用玻璃、石材、陶瓷、陶土等较重面板且高度超过50m的建筑幕墙工程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筑幕墙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专家应为建筑和结构等专业并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人数不少于5人)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技术论证。
第七条幕墙工程设计文件应与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完成,幕墙施工图设计宜由工程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完成。
第八条建筑幕墙设计单位与工程建筑主体设计单位不一致的,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应将幕墙设计计算书与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给工程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复核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防火、防雷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未经工程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复核确认的幕墙图纸,严禁用于幕墙施工。
第九条严禁有资质的幕墙设计单位出借资质,严禁幕墙施工单位将自行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幕墙设计单位出图章,以幕墙设计单位名义出具。
第十条经审查合格的幕墙设计文件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修改文件送原图纸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幕墙工程使用的材料、产品进场时,应对其性能指标进行复检,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一)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二)石材、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木纤维板、纤维水泥板和石材蜂窝板的抗弯强度;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三)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剥离粘结性试验;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四)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五)防火、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六)主受力杆件为铝材、钢材的抗拉强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幕墙专项施工方案,当建筑幕墙高度超过50m时,还应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幕墙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进行预埋,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的补埋和纠偏方案,应经监理(建设)、设计单位审批确认;后置埋件和槽式预埋件应进行现场拉拔力检验。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幕墙工程监理专项实施细则,确保其充分性、适宜性。
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对建筑幕墙材料实行平行检验,并对建筑幕墙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不符合规范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合同约定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幕墙工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分部验收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幕墙子分部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幕墙工程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对封闭式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及层间变形、保温隔热性能以及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接地点之间的电阻进行检测;幕墙安装、现场淋水检验、隐蔽工程验收等相关记录应齐全。
第十八条采用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及建筑幕墙质量责任主体、使用维护责任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息档案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工程业主与建设单位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应向业主或代为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移交《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筑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及幕墙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注意事项;环境条件变化对幕墙工程的影响;日常与定期维护、保养要求;幕墙的主要结构特点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法;备品、备件清单及主要易损件的名称、规格;承包商的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保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责任。
建筑幕墙防渗漏最低保修期为5年,其它最低保修期为2年。
保修单位未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对未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保修单位移送处罚。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按相关规定对幕墙进行检查。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时,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建筑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满6个月时,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
施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幕墙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维修。
第二十一条建筑幕墙工程的安全维护责任应由建筑物的业主承担。
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既有幕墙的安全维护。
第二十二条XX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移送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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