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办法.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5563463 上传时间:2022-12-2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1.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X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X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X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X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X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办法.docx

《X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X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办法.docx

X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和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增强驾驶员依法经营、文明服务意识,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XX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年第63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三条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是指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安全运营、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考核。

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

3分、4分、5分、10分、20分五种。

扣至0分为止。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加分分值分别为:

1分、3分、5分三种。

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3分:

(一)仪容仪表、车容车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白色坐垫套的;

(三)未按乘客合理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内设施的;

(四)未张贴明码标价标贴、禁烟标志,外观标识不全或其它服务设施不齐全的;

(五)夜间营运时未开启巡游出租汽车标志灯或标志灯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第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4分:

(一)语言不文明或未规范使用“您好”“谢谢”“再见”等文明服务用语的;

(二)在行驶过程中有吸烟、接听手机、不系安全带、闯红灯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在城区道路上乱调头或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的。

第九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5分:

(一)不按规定摆放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驾驶的车辆牌号与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登记车号不符的,或驾驶人员与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登记人员不符的;

(二)未主动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或违反出租汽车发票使用规定的;

(三)计价器、GPS终端、车顶LED屏、语言提示器及顶灯等车载设备出现使用故障未及时修复的,或人为关闭视频监控设备的;

(四)不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

(五)后挡风玻璃下摆放杂物、悬挂饰物或擅自粘贴广告的。

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0分:

(一)在客源点、待租点、临时停车点不按规定秩序排队、喊客拉客或离车揽客、雇佣他人揽客等扰乱站点秩序的;

(二)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

(四)无故拒载、故意绕道或者中途甩客的;

(五)威胁、辱骂乘客或者管理人员的;

(六)营运时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

(七)违章或者被投诉超过7日未接受调查处理的。

第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20分:

(一)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二)驾驶未取得巡游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四)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五)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六)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八)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九)故意泄露乘客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乘客隐私的。

(十)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十一)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十二)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十三)违规行为在市级、省级或国家级新闻媒体上曝光,或者在文明城市复查中被发现造成极坏影响的;

(十四)其他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一)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加1分;

(二)有拾金不昧、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加3分;

(三)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加5分。

第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四条一个考核周期届满,在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未达到20分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签注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五条在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或一次性扣分达到20分及其以上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扣满20分之日起7日内带车接受再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扣分予以清除,但扣分记录仍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参加再教育培训时应当将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交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统一保管。

扣分清除后,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发还《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扣分时,应当向驾驶员出具扣分通知单。

驾驶员应当配合执法人员签收通知单;驾驶员拒绝签收通知单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驾驶员拒签的情况。

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所属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扣分满20分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在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内,所属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扣分满20分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制度规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