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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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交通运输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升罐车本质安全,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协同推进、联动治理”的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罐车重大风险、促进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推动我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严把新罐车准入关
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19,以下简称GB18564.1)宣贯实施和专题培训工作,依法按职责加强对罐车(包括车辆及罐体)生产、检验及使用等环节的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罐体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将罐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组织对企业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GB18564.1要求生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涉及产品质量违法的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治理期间,相关企业可委托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依法依规开展罐体检验。
罐体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GB18564.1等技术规范对新生产的罐体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内容应包括GB18564.1“9.3出厂检验”列明的所有项目),并出具出厂检验证书,对不符合GB18564.1等技术规范的罐体,不得出具出厂检验证书。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新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注册登记时,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或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罐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比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配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道路运输证》时,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罐车年度审验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将所属罐车委托罐体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罐体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GB18564.1的要求,对在用罐车的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应列明GB18564.1附录D列明的所有项目),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具定期检验合格证书(见附件2)。
对于罐体不符合GB18564.1的要求,在罐体结构、几何尺寸、外观、安全附件、材料壁厚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见附件3),定期检验结论应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定期检验合格证书。
对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责令运输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在用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检验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有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的在用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在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车检验合标标志时,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对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等业务申请“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的,应当比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不予通过年审。
(三)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
罐车生产企业应在罐车设计文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列明适装介质。
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技术审核,并在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进一步优化完善罐车公告管理,对于新申报和现存的罐车公告,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200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不再标注具体介质品名或项别(需标注准运介质最大密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罐车公告关于准运介质的标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证书”。
运输企业确需变更在用罐体适装介质列表的,可以结合本次罐车治理工作,在罐体定期检验前向罐车生产企业提出变更要求。
运输企业应将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及相关技术资料委托罐体出厂检验机构按照GB18564.1进行检验确认。
对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中明确新的适装介质范围。
对于经罐体检验机构检验并且《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的在用罐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年度审验时换发道路运输证件,不需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需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证书”。
运输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的适装介质列表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的要求进行运输。
(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罐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保障产品一致性;将取得CMA资质认定的罐体检验机构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督促罐体检验机构严格按照GB18564.1等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加大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力度,督促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规范罐车检验行为,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的能力考核,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技术能力要求,把好机动车检验报告质量关。
建立健全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罐体检验机构。
对于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工信部门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罐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罐车生产企业使用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体的,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罐车的,及时按要求上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周边道路、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罐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将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驾驶人具体违法行为信息抄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对违法行为较多、事故频发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突出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强化监管力度,加大检查频次,要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体检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可以依法投诉罐车可能存在的缺陷。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六)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罐体检验机构按照要求及时将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检验不合格记录等信息上传至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对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罐体检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不再采信其罐体检验结果,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工信、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联合惩戒合作机制,及时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罐车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检验机构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并将相关信用信息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惩戒对象可通过完成整改等进行信用修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进度安排
202b年5月底前,按照市局部署摸排我县罐车生产企业情况。
202b年6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和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罐车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检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全面合规。
202b年6月1日至202c年5月31日,运输企业在年审日期前一个月内将罐车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复检。
202c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车整改。
202c年12月1日起,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分工。
罐车治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精心准备、协调行动,将罐车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举措和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实施。
相关行业协会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二)强化规范执法与联合督查。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过程监督,完善联合执法及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予以通报查处。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
(三)优化工作环境。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及协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动员,开展专项治理教育,宣贯罐车专项治理工作目的意义及政策法规,引导企业自觉参与和执行专项治理工作有关安排部署,使罐车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专项治理政策和管理执法相关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及时曝光严重事件。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鼓励支持安全管理水平高的运输企业开展公路甩挂运输,支持创新挂车租赁等新模式,提升罐车管理专业化水平与运营安全水平。
(四)强化行业自律。
按要求开展“拒绝不合格罐车运输,净化危险品物流行业”专项活动,加强与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罐车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沟通交流,督促相关方不生产、不使用违规罐车,不向违规罐车中充装介质,回归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治理工作中的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各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加强和改进罐车停放安全管理,强化政策措施保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确保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
1.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2.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式样)
3.罐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8—
附件1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序号
重点任务
具体工作
时间要求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
(一)
严把新罐车
准入关
参加工信厅组织的GB18564.1宣贯实施和专题培训。
202b年4月启动
工信和商务局
公安局
交通运输局
市场监管局
2★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督促罐体生产企业按照GB18564.1设计、制造罐体。
202b年4月启动
市场监管局
工信和商务局
3★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督促罐车生产企业按照GB18564.1设计、制造罐车。
202b年4月启动
工信和商务局
市场监管局
4
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罐车。
202b年4月启动
交通运输局
5★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指导罐体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罐体出厂检验并出具出厂检验证书。
202b年4月启动
市场监管局
交通运输局
6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强化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对生产不合规罐车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202b年4月启动
工信和商务局
市场监管局
7
指导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加强新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检验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02b年6月启动
市场监管局
公安局
8★
严把新罐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关,对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02b年6月1日启动
公安局
9★
加强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罐车的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未经罐体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将相关信息汇总通报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
202b年6月1日启动
交通运输局
公安局
工信和商务局
市场监管局
10
(二)
综合施策
消化存量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展在用罐车申报录入工作,《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发布之前登记注册且未按规定的时间申报入治理信息系统的罐车,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整改。
将车辆信息汇总通报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202b年4月启动
交通运输局
11★
指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加强在用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备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的在用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罐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02b年6月1日启动
市场监管局
公安局
12★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强化罐车年度审验,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将罐车委托罐体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用罐车,一律不得通过年度审验,并将罐车信息录入治理信息系统。
将相关信息汇总通报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
202b年6月1日启动
交通运输局
13★
督促罐体检验机构按GB18564.1开展罐体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对检验不合格的罐体,不予出具检验合格证书,并将检验信息录入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202b年6月启动
市场监管局
公安局
交通运输局
工信和商务局
14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对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进行整改。
202b年6月启动
交通运输局
15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委托,督促相关制造企业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罐车。
202b年6月启动
市场监管局
16
(三)
优化罐车
准运介质管理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督促罐车生产企业按照GB7258、GB18564等标准的要求,在罐车设计文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载明适装介质。
202b年6月启动
工信和商务局
17
督促罐体检验机构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在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及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
202b年6月启动
市场监管局
交通运输局
18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准运介质的一致性。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或者进行年度审验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适装介质以罐体检验证书为准。
202b年6月1日启动
交通运输局
公安局
19
督促罐车生产企业在运输企业更改罐车罐体适装介质时,配合提供罐体相关技术资料,根据标准要求和罐体技术性能初步评估罐体介质变更合理性。
202b年6月启动
工信和商务局
交通运输局
20
督促罐体检验机构受理运输企业更改罐车罐体适装介质申请,根据罐体相关信息及资料,按照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出具证书。
202b年6月启动
市场监管局
交通运输局
工信和商务局
21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完善道路运输证适装介质管理制度,受理运输企业更改道路运输证介质范围申请,以罐体检验证书为准。
202b年6月启动
交通运输局
22
(四)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依职责加强对罐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罐车生产企业按照GB18564.1等标准的要求制造罐车。
对经查实生产不合格罐车的,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b年6月启动
工信和商务局
23
加强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严格按照GB18564.1的要求设计、制造、检验罐体。
强化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规罐体检验机构。
202b年6月启动
市场监管局
2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联合执法,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周边道路、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罐车,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02b年6月
公安局
交通运输局
2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将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驾驶人具体违法行为信息抄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对违法行为较多、事故频发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突出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强化监管力度,加大检查频次,要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2b年6月
公安局
交通运输局
26★
(五)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缺陷投诉方式。
市场监管局按照省上部署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202b年6月
市场监管局
27
(六)
强化信息共享
和联合惩戒
利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络举报平台及12328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渠道,做好罐车治理工作的咨询、投诉及举报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调查举报。
202b年6月启动
交通运输局
28
应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罐车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车检验机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b年6月
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信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29
(七)
优化
工作环境
利用新闻媒体强化对罐车治理的舆论引导。
202b年4月
交通运输局
公安局
工信和商务局
市场监管局
30
(八)
强化行业自律
配合开展“拒绝不合格罐车运输,净化危险品物流行业”专项活动,加强与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罐车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沟通交流,督促相关方不生产、不使用违规罐车,不向违规罐车中充装介质。
202b年5月启动
交通运输局
工信和商务局
公安局
市场监管局
31
配合开展向社会发布不规范开展检验的罐检机构、不依照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罐车生产企业、使用违规罐车的运输企业、将货物交付给违规罐车进行运输的化工企业等名单。
202b年6月启动
交通运输局
工信和商务局
市场监管局
—13—
附件2
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式样)
合格证编号:
罐检报告编号: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制造企业:
制造日期:
机动车号牌:
罐体编号(或VIN):
适装介质列表:
检验依据:
检验日期:
下次检验日期(检验周期原则上为2年):
罐体检验机构(盖章):
附件3
罐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一、结构及几何尺寸
(1)罐体容积以出厂文件标注为准,公差大于3%;
(2)封头型式、横截面不符合标准要求;
(3)装运介质与罐体设计代码不符;
(4)罐体允许最大充装质量大于罐车的核定载质量3%。
二、罐体外观
(5)罐体、罐体主体焊缝、主要结构及密封开裂或泄漏;
(6)防波板开裂或脱落;
(7)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连接不牢固。
三、附件
(8)附件缺失、损坏或失效;
(9)附件超出校验有效期;
(10)安全泄放装置设置与罐体设计代码不符;
(11)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损坏或失效;
(12)紧急切断装置远程操作失效;
(13)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法兰未直接焊接在罐体上。
四、罐体材料
(14)罐体材料牌号选用错误;
(15)罐体材料与装运介质不相容。
五、罐体壁厚
(16)壁厚不满足标准要求。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