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红土先锋”信访评理室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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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红土先锋”信访评理室实施方案

积极探索新时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信访工作的新办法新举措,不断丰富信访评理内涵,全面系统推进“红土先锋信访评理室”创建,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传承和弘扬红色苏区光荣传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解决信访突出矛盾搭建平等对话平台——信访评理室,发挥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以及各行业各领域优秀人才在新时代信访工作中的作用,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争做党建引领发展的“红土先锋”,推动“红土先锋信访评理室”在化解信访矛盾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

  1.方便群众。

要把“评理室”工作作为服务群众的信访工作重要抓手,牢牢把握“最多投一次”要求,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实效,切实减少群众往返奔波,确保评理工作有利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依法依规。

评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违背现行政策,没有政策依据的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

  3.客观公正。

评理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尊重信访事项办理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调查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也要依法据理做好教育疏导信访人的工作,引导信访人在法理情理德理轨道上解决诉求。

  4.访调对接。

建立健全“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就地化解信访矛盾中的作用,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人民调解途径优先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于信访工作始终。

  三、工作任务

  

(一)搭建好评理室。

按要求挂“评理室”牌,制作评理室评理制度、信访评理受理范围、信访评理程序等制度。

,配齐主持人、评理员、当事人、旁听席、记录员桌签。

  

(二)建立评理员库。

确定10名以上的评理员。

  评理员要公道正派,参加公益活动不计较得失、无不良行为,包括各股室分管领导、各股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业务骨干等。

开展信访评理时,评理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充实。

评理员根据群众诉求内容来选取,包括了解掌握情况的,与当事人熟悉和信任的,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挑选。

  (三)规范工作流程

  1.选案。

经过初信初访最多投一次没有解决,比较疑难复杂的群众诉求或信访诉求。

  2.提出。

群众提出诉求前后,或有关部门在处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之前或过程中,由信访人、承办单位或信访工作机构提出评理要求。

评理申请后,信访事项的主管行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自受理后一个月内应召开评理会。

决定受理后,要确定评理主持人,主持人要充分了解信访人诉求,了解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全面掌握案情,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合理组织好评理员阅件,以便组织好评理活动。

  3.评理。

由局信访法规股组织评理员和当事人在评理室对诉求内容进行评理,评理应由主持人、评理员、当事人、记录员等人组成,根据诉求内容和经当事人同意,可实行开放式评理,允许社会公众旁听。

在当事人陈述基础上,评理员对诉求内容进行情理、德理、法理评议,运用道德、习俗、伦理的力量来感化当事人。

评理过程中,主持人要引导双方当事人发言,引导评理员按事先安排的顺序提问、质询,有序开展评理工作。

  4.调查。

评理过程中,对诉求的一些事实需要到现场调查的,由主持人与评理员、当事人商量后,组织大家赴现场调查取证。

  5.定论。

经评理合议,得出评理结论,双方当事人认可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和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如意见不一致,需要并愿意启动换级评理的,可以由评理组织方提请上级组织评理(包括视频远程评理)。

  6.记录。

主持人确定专人负责评理过程记录,最终记录应经主持人、评理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

  7.归档。

记录员应将评理登记表、评理过程记录单及和解协议书等评理过程所产生的文书予以立卷归档。

  (四)科学运用成果。

对于经评理达成和解的信访诉求,制作评理和解协议书,加强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对接,必要时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增强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属于仲裁、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则依法引导。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评理室”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保证评理工作开展的场所和设备,加强对评理员评理业务的培训,提升评理效果。

  

(二)加强排查化解。

要做好源头预防矛盾纠纷工作,健全完善信访矛盾排查化解制度,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及时消除在隐患萌芽状态。

  (三)加强宣传总结。

要认真总结开展“评理室”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经常性的开展工作交流,推动评理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工作实效。

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开展评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工作出色的优秀评理员,起到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

1.住建局“红土先锋”信访理室工作领导小组

   2.评理登记表格式

   3.评理过程记录单格式

   4.评理和解协议书格式

   5.《评理室评理制度》

   6.《评理室受理范围》

   7.《信访评理程序》

   8.《评理员工作职责》

   9.《评理员回避制度》

  10.《当事人应遵守的评理纪律》

附件2

住建局信访评理室评理登记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手机号码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3

评理过程记录单格式

 

诉  求:

 

评理时间:

 

地  点:

        主持人:

当事人:

 

 

评理过程:

 

 

 

评理主持人宣布评理会结束:

 

 

当事人(签名):

 

主持人:

    评理员:

    记录员:

附件4

评理和解协议书格式

 

当事人甲方:

当事人乙方:

事   由:

 

 

协议内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  间:

主持人:

在场人:

附件5

评理室评理制度

一、主持人由矛盾纠纷主管机关负责人或者评理室负责人担任。

主持人按照评理活动程序、评理制度等有关工作规定,主持评理活动。

二、评理会人员组成

评理会由调解员1人、评理员若干人和双方当事人组成。

评理会合议人员由调解员和评理员共3-9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一般情况下5人为宜。

(一)调解员由矛盾纠纷主管行政部门、信访部门指派人员担任或者由有关部门选派调解员或者律师担任。

调解员1人,根据需要可设助理调解员即工作人员1-3人。

调解员除履行当事人双方调解义务外,同时具有评理员同等权利。

(二)评理员由局分管领导、股室(单位)负责人、业务骨干、法律顾问、社会贤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

(三)参与评理的当事人各方不得超过5人,涉案当事人较多的,应当推荐代表参与评理。

三、评理人员应严格依照《信访条例》以及信访事项多元调解有关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评理的当事人、调解员和评理员应当自觉遵守评理室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附件6

评理室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

1.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2.信访人反映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3.其他适宜通过评理调解方式处理的事项。

二、不予受理范围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等方式解决的;

2.一方当事人拒绝多元调解的;

3.所涉及的矛盾纠纷已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终止的;

4.其他不适宜调解的信访事项。

 

 

 

 

 

 

 

附件7

信访评理程序

 

一、启动程序

1.自愿申请。

信访人或有权处理机关可自愿向信访评理室申请评理;

2.现场评理。

信访工作机构或职能部门在接待信访人时,可经信访评理室负责人同意后,邀请评理员进行现场评理;

3.指定评理。

县信访联席办、信访局可将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指定信访人所在乡镇信访评理室开展评理工作。

二、前期准备

由信访评理室负责人指定调解员和评理员,明确评理时间、地点,确定参加评理的信访人和有权处理机关代表。

三、现场评理

1.主持人通报到场参加评理的人员情况,并宣布开始信访评理;

2.信访人反映诉求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3.有权处理机关针对信访人提出诉求和佐证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关政策解释;

4.各评理员发表意见;

5.主持人小结现场评理结果。

四、结果应用

1.双方同意。

评理结果在信访人和有权处理机关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由调解员具体组织签订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和息访协议书(两协议书可合二为一);

2.双方不同意。

信访人和有权处理机关有一方及以上不同意的,有权处理机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予以调查处理并答复。

 

 

 

 

 

 

 

 

 

 

 

 

 

 

附件8

评理员工作职责

 

一、落实信访事项多元调解工作各项规定,履行信访事项多元调解工作职责。

二、了解分析纠纷案情。

三、依法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做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四、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条文规定。

五、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附件9

评理员回避制度

 

评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同意回避申请由评理会主持人或评审室负责人决定。

一、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评理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评理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调解的。

四、双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形。

五、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附件10

 

当事人应遵守的评理纪律

 

一、双方当事人在评理过程中应当相互尊重。

二、在评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侮辱、诽谤、威胁等使用攻击性语言剌激对方。

三、听从指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随意进出评理室,不得随意走动。

四、当事人违反评理纪律,喧哗起哄,经说服教育仍不听劝阻,将终止评理。

对冲击评理室、殴打调解员和评理人员等严重扰乱秩序的行为,视情节报告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不得无理取闹,不得录音、摄影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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