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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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部署,为掌握我区房屋建筑承灾体空间分布、灾害属性特征和底数信息,建立调查成果数据库,为非常态应急管理、常态灾害风险分析、防灾减灾和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数据基础和科学决策依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完成区范围内标准时点(2020年12月31日24时)前建成的、实际存在的、以每一栋单体建筑为单位的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满足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对房屋建筑承灾体信息需求,支撑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评估。

(二)调查内容

调查对象为区境内的房屋建筑,包括所有城镇房屋建筑(分为住宅和非住宅)和所有农村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

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城镇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未建成使用的农村房屋建筑工程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际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的房屋建筑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和内容,住建部已制定城镇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城镇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独立住宅)、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集合住宅)、农村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等5份调查表,调查表所设调查项目全部纳入软件系统,通过信息化方式录入和汇交数据。

调查表及调查软件所设项目的填写,依照国务院普查办印发的《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和《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实施。

(三)具体任务

1.已有房屋建筑数据标准化整理,形成相应的房屋建筑承灾体数据库。

2.房屋建筑承灾体分布及灾害属性调查。

(1)城镇房屋依据国务院普查办统一印发的《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开展工作,以区为基本单位,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权登记成果,以国家统一提供的房屋建筑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单栋住宅、非住宅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建造年代、用途、层数、使用情况、设防基本信息等。

(2)农村房屋依据国务院普查办统一印发的《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开展工作,包括农村集体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房屋、农村非住宅房屋(集体公共房屋、集体经营用房),在国家统一提供的房屋建筑调查底图基础上,实地调查各类农村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建造年代、用途、层数、使用情况、安全鉴定等)和抗灾设防信息,以及房屋现状和改造、加固情况。

3.成果汇总和利用。

在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汇总各类承灾体数据,配合国家、省、市关于普查数据汇总及利用的工作部署,做好房屋建筑承灾体空间化制图等相关工作。

二、组织分工

(一)组织原则

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行业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区政府统筹下,依据区普查办、市住建局的要求,由区住建局负责统筹实施,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以下统称镇街)具体实施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并按要求统一汇交调查数据,形成区房屋建筑风险普查成果。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本次调查工作采用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本次调查及数据汇交,因本次调查工作与“区城镇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行动工作”的时间点相近,为达到统筹结合、加强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工作、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将由区住建局统一委托一家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开展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工作和城镇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区住建局

负责统筹开展房屋建筑调查工作,编制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实施方案,组织对各镇街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各镇街做好房屋建筑调查工作,负责汇总房屋建筑调查数据,并按要求提交至区普查办和市住建局。

2.各镇街

负责组织辖区内各村(社区)开展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动员网格员积极参与调查;提供已完成的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的相关数据。

3.市自然资源局分局

协助开展房屋建筑调查,提供区土地利用规划、区行政区划数据,数据提供方式为GIS软件格式的数据文件、文档或图件。

4.区民政局

协助开展房屋建筑调查,协调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房屋建筑产权人配合房屋建筑调查工作。

提供最终批复的建筑物、地址名称等批复的命名数据,数据提供方式为电子表格或纸质文档等方式。

5.区统计局

协助开展房屋建筑调查,提供人口普查工作所统计取的建筑、人口数据,数据提供方式为电子表格、纸质文档或数据库文件。

6.区市场监管局

协助开展房屋建筑调查,协调物业公司及餐饮、住宿、商超、洗浴、集贸市场等经营服务场所房屋建筑产权人配合调查工作。

提供调查工作所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

7.区文广旅体局

协助开展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不含学校)等房屋建筑的调查工作。

8.区教育局

协助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房屋建筑调查工作。

9.区民族宗教局

协助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建筑调查工作。

10.市公安局分局

协助开展房屋建筑调查入户核查工作。

11.区交通运输局

协助开展交通运输场站房屋建筑调查工作。

12.区卫健局

协助开展医院、卫生院等医疗卫生场所房屋建筑调查工作。

13.区应急管理局

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等房屋建筑调查工作。

提供应急系统调查任务(如公共服务设施调查、综合减灾能力调查、危化和矿山企业调查)中涉及的房屋建筑承灾体的基础信息和面状数据。

14.区工信和科技局

协助开展民用爆炸行业等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调查工作。

15.区人防办

协助开展结建式、单建式人防工程调查工作。

16.区消防救援大队

协助开展房屋建筑调查,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信息。

三、工作安排

(一)时间节点

本次承灾体调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即对全区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24时。

按照国普办要求(见图即查),于国家底图图斑下发之日起8周内完成调查和自检工作并向市级汇交。

市收到区汇交数据2周内开展市级核验工作,省收到市汇交数据2周内开展省厅核验工作。

(二)实施步骤

调查工作具体流程分为前期准备、数据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三个阶段,按照不同阶段工作任务和进度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1.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12月中旬)。

组织制定区房屋建筑调查工作计划,落实第三方技术服务团队,进行调查人员调配、组织及培训宣传工作,开展分级分项培训,熟悉调查软件系统。

2.数据调查阶段(2022年2月底前)。

开展灾害综合风险调查,摸清我区全域内房屋建筑数量、分布、规模,通过档案查验、实地访问、现场调查,推算估算等方法获取所需数据,系统录入和逐级汇交至国家数据库。

3.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阶段(2022年3月底前)。

调查数据通过软件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校验自检后,将房屋建筑成果数据纵向汇交至市住建局,横向汇交至区普查办。

数据质量审核按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与质量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职能部门和镇街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开展房屋建筑调查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在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调查任务。

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运转有效的执行、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普查成员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数据共享,统筹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时间、调查次序等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房屋建筑调查。

区住建局成立工作小组,做好总体统筹和工作安排;各镇街要相应成立工作小组,指定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对接和督促普查进度。

(二)技术保障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和镇街工作人员要有机结合起来,强化普查工作技术支撑,创新工作方式,现场普查要充分发挥镇街、村(居)网格队伍作用,技术审核和质量把关要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专业作用,推动普查任务落实。

调查软件系统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建设下发,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统一部署下,市住建局下发我区行政管理员账号后,由技术服务机构和镇街工作人员开展本次调查工作。

调查过程中使用的移动端APP软件通过《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下载。

(三)质量保障

建立过程质量控制、分类分级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督查和抽查机制,依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指导、检查普查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确保普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调查及数据质量审核机构和从业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或审核调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资料。

(四)经费保障

经费是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基础,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房屋建筑调查、安全风险排查、数据质检核查、培训宣传以及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工作。

(五)进度保障

按照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方案要求,将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杜绝推诿扯皮、排查不实,保证调查进度和质量。

对工作中失责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及调查人员,要严肃问责。

(六)防疫保障

要严格遵守防疫规定,配备应急防护设备和用品,定期测量工作人员体温,进入各地区和企业调查时应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发现流感症状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到医院做核酸检测。

(七)保密要求

调查资料与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和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以外的目的。

参与普查的机构和个人,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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