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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村党组织书记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专业化管理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推动乡村振兴素质能力,打造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领头雁队伍,推进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对象,是指根据我县《关于实行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管理打造“一懂两爱”领头雁队伍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经乡镇党委推荐、县级审核备案的纳入专业化管理的村党组织书记(以下简称专业化书记)。

第一章人员纳入

第一条实行动态调整。

专业化书记每年集中补充调整1次,日常根据乡镇党委申报,即时调整。

新纳入人员在符合“政治素质好、遵纪尚德好、工作实绩好、服务作风好、群众口碑好”基本要求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连续任职一般不少于3年(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选配改革新任职的村党组织书记可放宽至1年),上年度综合考核列本乡镇前2/3位次,集体经营性收入不低于县里规定水平,所在村未发生重大负面影响问题,本人不存在正在被立案审查调查或处于处分影响期内,以及符合各级要求的其他条件。

待推行清廉村居建设后,新纳入人员一般需为清廉村居的党组织书记。

第二条严格资格审查。

新纳入人员要经乡镇党委研究推荐,由从严管理村干部资格联审成员单位进行资格联审,县委组织部成立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对无影响纳入情形的人员进行集中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第三条建立延伸培育制度。

各乡镇党委每年要对下年度纳入专业化书记进行预估预判,通过政策倾斜、定向培训、联系帮带等措施,对拟纳入人选进行重点培育。

第二章专职服务

第四条严格坐班值班。

实行专业化书记每天带班、村干部集中办公制度,并形成工作日志,不得从事长期脱离专职岗位的工作。

乡镇根据工作实际,在每周镇机关人员例会上,至少组织1次专业化书记参加并同等考勤。

对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的,责成作出检讨并通报批评。

第五条严格请销假和外出报备。

专业化书记因外出或其他事务不能按时坐班值班的,提前向乡镇党委履行请假手续。

实行外出报备制度,专业化书记因私外出县域范围1天以上的,需书面报乡镇党委批准。

因私出国(境)的,提前向乡镇党委书面说明事由、目的地和具体行程,并按有关规定报备。

第六条推动作风转变。

专业化书记应带头落实“民情走访日”制度,每周至少拿出1天时间开展走访,年内要完成“户户到”,全面了解掌握村情民意。

建立村情“发布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村情发布会,接受党员群众评议。

延伸党性教育基地片区“两支队伍”经验做法,在专业化书记村集中推行党支部领办志愿服务队,聚焦高龄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通过提供洗衣理发、作业辅导、代办购物等形式传递支部温暖、培育文明乡风。

第三章定向培养

第七条强化日常教育。

坚持研学一体,以县委党校、沂蒙红嫂纪念馆、山东抗日民主政权创建纪念馆为主阵地,以县内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为依托,建立乡村振兴大课堂,打造村干部立体式教育培训机制。

在乡镇层面设立村党组织书记大讲堂、乡村振兴“微课堂”、典型案例剖析专题讲座,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定期集中培训。

县级层面每年组织不少于2天的集中培训,乡镇层面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总天数不少于7天的集中培训。

加大“走出去”办学力度,加强与现代农业研究机构合作,分批次组织到先进地区实地考察,引导对标赶超。

集中培训结束后,专业化书记要形成学习体会报乡镇党委备案。

对于学习效果差的,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并安排补学。

第九条建立学历提升计划。

加强与电大等部门合作办学,村干部专科学历培训班优先面向专业化书记招生。

鼓励专业化书记参加在职大学、研究生学历教育。

第十条分级挂职锻炼。

每年按照每个乡镇不少于1名的数量,安排专业化书记到县直单位或乡镇挂职,期间参加相关工作会议、重大活动,进一步熟悉管理工作,提升领导能力。

以乡镇为单位,每年按照专业化书记20%的比例,安排到乡镇涉农部门担任副职,提高基层治理水平。

挂职锻炼期间,每周脱产参加所挂任单位工作不少于1天,原工作任务和待遇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实行专项扶持。

紧盯建强党员队伍,实行发展党员计划单列,持续改善专业化书记村党员年龄、学历结构。

各级有关扶持资金、项目、政策优先向专业化书记村安排,积极推进专业化书记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对成效较好的,优先扶持培育为示范社。

完善阵地建设,县乡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提升专业化书记村活动场所,推动部门职能下沉、服务资源集聚、服务机构设点,打造一批高标准党群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强化人才保障。

在专业化书记村试点开展“优才回引”,引导在外优秀人才回乡创业任职,聘任一批乡村振兴发展顾问,动态储备不低于2名的后备干部。

强化政策导向,优先安排第一书记、乡村振兴服务队、选调生等,助力乡村振兴。

第四章专档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分级管理。

县委组织部负责对专业化书记档案单列管理。

各乡镇设立专职档案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专业化书记资料收集、档案管理。

专业化书记要如实报告个人档案信息,严禁涂改、编造、伪造档案材料。

依托全县村干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搭建专业化书记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规范化水平。

第十四条严格重大事项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根据《县从严管理村干部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实行“一事一报”,由乡镇党委备案,并存入村干部个人档案。

对不按要求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乡镇党委视情形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专业化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专项考核

第十五条实行任职目标管理。

每年初,乡镇党委围绕镇域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工作任务,列出任务清单。

专业化书记结合村庄实际,在充分调研、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基础上,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乡镇要以管理区为单位召开评审会议,逐村进行审议,帮助理清思路、细化措施。

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后,报乡镇党委备案,并在村级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建立经常性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

乡镇党委根据工作安排,制定月考核细则,探索实行差异化考核,每月对专业化书记日常表现、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各占1/3的比例确定,作为实绩考核报酬发放依据。

用好年度综合评估,乡镇党委制定年度考核指标体系,量化评估专业化书记年度工作实绩,按照“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确定等次,作为是否继续纳入专业化管理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建立半年履职评估制度。

结合专业化管理要求,重点对在岗情况、任务落实、工作作风、遵规守纪等情况,组织镇村党员干部、群众代表分别测评。

综合测评胜任率达不到90%的,由乡镇党委进行约谈;达不到80%的,予以退出专业化管理。

第六章专业报酬

第十八条提高补贴标准。

专业化书记补贴报酬由基本报酬、绩效报酬、专业化工龄补贴构成,乡镇负责每月核算,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一本通”发放。

专业化书记待遇发放原则上就高执行,不重复交叉领酬。

实行集体增收奖励,村集体收入超过5万元的,经规定程序审核,可从集体经营收益增量中拿出不高于20%部分(最高不超过5万元),有效保障专业化书记村其他村干部业绩报酬。

第十九条完善社会保障。

专业化书记养老保险按照现行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标准缴纳,其中个人承担24%,县财政补助76%。

专业化工龄满30年退休的,发放“沂蒙支书奉献奖”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荣誉奖金。

第二十条激励担当作为。

制定完善村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鼓励专业化书记担当作为。

强化正向激励,对于实绩突出的,在各级“两代表一委员”推荐、乡镇领导班子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优先推荐。

支持乡镇党委定向考察专业化书记村优秀支部成员跨村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七章从严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约束提醒制度。

乡镇党委要指导专业化书记严格落实小微权力清单,规范履职用权,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及时提醒纠偏。

必要时,可视情形给予提醒谈话、诫勉等处理,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1)不按时坐班值班,存在迟到早退、脱岗离岗,从事与工作无关行为的。

(2)不按要求请销假、无故不参加乡镇集中点名考勤的。

(3)参加集中培训不积极,学习效果差的。

(4)月度考核成绩下滑较快,或连续3个月考核结果为“三类”的。

(5)村级场所“脏乱差”,制度牌匾不规范、内部环境不整洁的;因工作不实、落实不力,引发信访矛盾的。

(6)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增幅缓慢或负增长的。

(7)新发展党员质量不高,年龄、学历不能满足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有关要求的。

(8)乡镇党委研判认为需提醒教育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实行负面清单退出机制。

专业化书记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不再纳入专业化管理:

(1)个人上年度考核为不胜任等次的。

(2)个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任职村上年度综合考核排名列本乡镇后1/5位次或村党组织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下等次、集体经济收入低于全县规定标准的。

(4)任职村连续三年不发展党员的。

(5)任职村在意识形态、社会稳定、脱贫攻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发生重大负面影响问题的。

(6)坐班值班、参加乡镇考勤等制度执行不到位,连续3次无故脱岗或不参加镇机关集中考勤的。

(7)在“三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经查实的,或连续3个月无故不公开“三务”信息的。

(8)对村庄发展缺乏思路,应知应会内容不了解、不掌握,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的。

(9)县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研判认为不适宜继续纳入专业化管理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工)委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务实的推进措施;党委会议至少每季度研究1次村党组织书记专业化管理工作,每半年向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作1次专题汇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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