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对口协作支援工作社会帮扶资金募集和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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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对口协作支援工作社会帮扶资金募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的对口协作支援工作,规范全区社会帮扶资金的募集和使用管理流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市相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对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通过多种形式募集向对口协作支援地区无偿捐助的货币资金和物资折价。

第三条社会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区所有区外的对口协作支援工作,包括东西部协作、山海协作、对口支援等,资金优先保障完成上级指定的社会帮扶工作及考评任务。

第二章资金募集

第四条区对口和山海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对口办)根据每年度社会帮扶工作任务,结合各相关工作单位实际情况,将年度募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单位。

第五条社会帮扶资金募集涉及单位及额度要求如下:

(一)各镇、街道、园区的募集和捐助,完成市对区年度任务总量的50%左右;

(二)国资企业的募集和捐助,由国资中心负责牵头,完成年度任务总量的20%左右;

(三)宣传部、统战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工青妇、民政、工商联、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募集和捐助,由民政局负责牵头,完成年度任务总量的30%左右;

(四)银行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各单位要积极引导辖区内及所联系的知名企业、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到对口地区开展社会帮扶工作,大力弘扬“义乡”精神。

相关任务完成额度列入该单位年度考评。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七条社会帮扶资金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用于产业合作、劳务协作、干部人才交流培育、消费帮扶,以及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等符合东西部协作、山海协作、对口支援工作要求的项目。

第八条资金使用由前方挂职干部组按照资金使用方向,结合对口协作支援地区的实际需求,进行具体安排,并以项目化形式进行申报,向区对口办报备。

第九条社会帮扶资金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原则上统一调度统筹使用,并考虑镇镇结对、村企结对、村与社会组织结对帮扶项目;另外有具体诉求和安排的,向区对口办报备。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区慈善总会为对口协作支援工作社会帮扶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社会帮扶资金的收入及拨付支出等账目管理由区慈善总会负责。

第十一条各单位募集和捐助的社会帮扶资金须统一汇入区慈善总会募集账户(户名**),未通过区慈善总会募集账户的不计入年度完成额度;超出年度募集任务的资金可结转至第二年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社会帮扶资金捐助实行自愿的原则,接收捐款由区慈善总会出具捐赠票据。

第五章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社会帮扶资金与其他社会慈善捐赠资金接受同等监管。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及时向募集和捐助方通报,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对口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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