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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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县政府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组织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召集人,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召集人,25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
三、工作职责
(一)县委政法委。
负责督促指导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按照《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对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效果欠佳的应及时督导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县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县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主体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
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三)县人大法工委。
负责配合省市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规修订工作。
(四)县人民法院。
负责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五)县人民检察院。
负责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
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
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
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六)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负责将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逐步改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七)县教体局。
负责指导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中小学校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
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
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
督促指导各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适龄的农民工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适龄的农民工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开展应灾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应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减少意外伤害。
(八)县公安局。
负责督促指导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派出所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
督促指导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派出所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
配合县教体局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
放宽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条件并及时办理落户手续,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九)县民政局。
负责督促指导基层民政办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民政办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民政办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
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
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十)县司法局。
负责指导各镇(便民中心)、街道办、新桥农场司法所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制度、政策等的修订、审查工作,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十一)县财政局。
负责指导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财政所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积极稳妥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
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协调相关单位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推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十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四)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推动落实中、省、市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
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督促指导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规划。
(十五)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
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
指导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卫生院、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
(十六)县税务局。
负责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七)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负责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
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树立儿童优先意识的宣传,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十八)县统计局。
负责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
(十九)县扶贫办。
负责指导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精准识别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中的贫困人口,落实帮扶措施,安排精准扶贫项目,确保如期脱贫。
(二十)县妇儿工委办公室。
负责督促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张家畔街道办、新桥农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妇儿工委办公室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二十一)县总工会。
负责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二)团县委。
负责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二十三)县妇联。
负责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四)县残联。
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
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二十五)县关工委。
负责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