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docx
《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长久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而兴建的除分散式供水工程外的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县财政补贴和从供水单位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提取资金。
县财政补贴资金称为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供水单位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提取的资金称为提留提取基金。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是各供水单位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和经营利润以外的提留提取和积累,主要用于大型维修养护、改造再建、管护人员报酬和突发应急支出,各供水工程建后维修养护费用,原则上应以自行筹措为主,提留提取基金和县级基金补贴为辅,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县水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县级资金保障工作,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五条 省、市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供水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留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列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地方财政及供水单位筹措的其它资金中提留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列入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
第六条 县级财政维修养护基金和提留提取基金,按下列标准核定缴纳:
(一)县级财政补贴的维修养护基金,按我县农户每人每年1.50元计算,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按年度转存,农户人口数以县公安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按用水量的20%乘以用水单价确定。
计算公式为:
月售水总量×20%×水费单价或月售水总量×0.40元。
第七条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
(一)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利局专户管理,县财政局监管,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由县水利局组织实施。
(二)提留提取基金由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场)及其供水管理机构设专户管理,县水利局监管,遵循“取之于谁,属之于谁,用之于谁”的原则,其使用由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场)及其供水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水利局审批备案和组织验收。
(三)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实行累计积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第八条 凡按照《***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按时足额交纳提留提取维修基金一年以上的农村供水单位,给予维修、更新、改造等方面的补助。
第九条 对不能提留提取和不能足额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不在指定管理机构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维修养护基金的农村供水工程,不得申请和下拨、提留、提取两级维修养护基金。
若由于人为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并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新建供水工程从交付运营之日起提交维修养护基金,在保质期内(3年内)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条 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
对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对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单位可以申请使用自行提留提取交纳存储的维修养护基金(不得使用其他供水工程交纳基金)。
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应由供水单位逐级申报,10000元以下由县水利局审批,10000元以上由县水利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维修养护前,供水工程单位必须提供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记录及资金累计账户额等凭证。
经审查同意的维修养护项目,维修养护结束并经县水利局验收合格后,供水工程单位凭基金使用申报表、实施方案、用款申请、竣工验收和开支审核表,持正规发票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 维修养护基金使用采用“分级承担,分块负责”的办法,各供水单位原则上首先使用自己的经营积累利润及资产折旧部分资金,其次经县水利局现场勘测、审查、核定、会商论证后,确定自行交纳的维修养护基金或县级财政补贴基金比例。
(一)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原则上每年度供水单位使用额累计不得超过供水单位人口每人1.50元标准的80%。
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原则上每年度供水单位使用额累计不得超过缴纳总额的80%。
(二)省、市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通知县水利局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维修。
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补助比例按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为管好用好维修养护基金,县审计据应每年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拨付、提留、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审计,并出具检查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申请维修养护基金的供水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养护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年6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2**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