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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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发〔202**〕2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确保各级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和市场潜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切实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为加快追赶超越步伐,助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鼓动竞争。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统筹兼顾,稳妥推进。

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精细谋划,分步实施。

尊重县情实际,研究制定可行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方案,在规范增量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的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加强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审查内容

(一)审查对象。

我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公平竞争审查以自我审查为主。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以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审查。

以多个单位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查,其他单位参与审查。

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负责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四)例外规定。

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各级各部门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审查程序

(一)规范增量审查。

从202**年7月1日起,各镇办、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逐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二)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镇办、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及废除工作。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完善自审制度。

各镇办、各部门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发改、商务、市场监管及相关部门意见,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应形成书面结论。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需要提请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由司法部门对其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

(四)定期评估完善。

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镇办、各部门每年对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条件成熟时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上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落实县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

联席会议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司法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分类指导,定岗定责定人,确保本部门相关政策措施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相关要求稳妥推进。

各镇办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守信机制。

各镇办、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进一步强化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

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严肃责任追究。

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镇办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

对失职渎职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强化宣传培训。

各镇办、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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