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加油站市场化配置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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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加油站市场化配置的实施办法.docx

县加油站市场化配置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以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规范配置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加油站市场化配置实施范围

   

(一)在县内新建陆地加油站,均按本办法执行。

   

(二)在县内扩建、迁建的陆地加油站,不适用本办法。

   (三)申请新建水上加油站或岸基加油站,不适用本办法。

    二、新建加油站的规划、选址

    

(一)县商务委员会负责编制全县加油网点专项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批准。

及时将编制的专项规划抄送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以便在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予以空间保障。

    

(二)县商务委员会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属地政府(街道)依据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对新建加油站选址。

    三、新建加油站土地征用

    

(一)县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作为业主完成勘界、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及前期开发等工作(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

    

(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属地乡镇(街道)具体实施。

工作经费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储备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府办发[201发〔2014〕85号)计取纳入土地成本。

    (三)为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根据县商务委员会加油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先安排资金给县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启动勘界、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和拆迁补偿,待宗地达到供地条件后办理财务决算确定土地出让成本。

    四、新建加油站土地竞拍办法

    

(一)项目用地经批准征转用后,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商务委员会编制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出让文件,在要求时限内,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重庆市主流媒体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并同步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事务中心传送公告数据。

    

(二)拟参加竞买新建陆地加油站土地的企业由县商务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参加竞拍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在县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提供《营业执照》;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施设备、存储库、消防设施设备、经营用房等,并提供与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3.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4.公共交易平台规范交易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县商务委员会核发新建加油站《预核准通知书》,企业凭《预核准通知书》到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报名,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在报名时回收《预核准通知书》并统一交回县商务委员会。

    (四)中标企业凭《成交确认书》到县商务委员会申请(申领)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加油站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3.新建陆地加油站拟建地段加油站现状图,须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4.拟新建陆地加油站1:

500现状地块地形图和现场彩照1张。

    (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成交确认书》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受让人征缴剩余土地价款。

    (六)中标企业不得变卖、转让、出租竞买土地和加油站建设指标;中标企业实施该行为的,县商务委员会将取消中标企业的新建加油站《预核准通知书》和《规划确认文件》,并不再为其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新建加油站的建设

    

(一)中标企业取得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必须立即启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设计、环评、安评等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二)新建加油站自取得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两年内必须建成投产;两年内未建成,且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该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自动失效。

县商务委员会将不再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中标企业在各审批手续完成后开工建设,县商务委员会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四)中标企业完成加油站建设后向县商务委员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报时提交必备材料:

    1.填写完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2.市商务委员会核发的《规划确认文件》和县商务委员会核发的《预核准文件》;3.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应急、环保、气象、市场监管、地质等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4.加油站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和协议,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5.加油站的土地产权证明;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8.与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应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复印件;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县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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