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专职人民调解员轮岗交流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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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专职人民调解员轮岗交流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专职调解员业务水平,促进在不同岗位的锻炼,增强调解员队伍活力,结合我县专职调解员任职岗位实际,现对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实行轮岗交流。
为确保轮岗交流工作顺利进行,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推动我县“四位一体”多元解纷机制高效运行,不断优化人员配置,调动专职调解员全力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
基本原则
(一)促进业务提升的原则。
着眼于调解员能力建设,对调解员实行多岗位锻炼和磨砺,不断提升调解员业务知识、丰富工作经验。
(二)增进队伍活力的原则。
既本着调解员个人能力和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做到人岗相适应,又体现单位对调解员个人收入的关心和总体平衡,有效激发调解员队伍整体活力,进一步调动调解员积极性,形成良性的轮岗交流工作模式。
(三)相对稳定的原则。
为确保轮岗交流的调委会人员相对稳定、业务相对熟练、专业需求基本对口,原则上实行一对一轮岗交流;对于个别岗位有特殊需要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考虑。
(四)依法依规的原则。
轮岗交流的专职调解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和派遣部门人员管理相关制度开展工作;在轮岗期间,严格遵守岗位所在单位考勤制度,按岗位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三、轮岗交流的对象、范围、职位
(一) 轮岗交流的对象。
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
(二)轮岗交流的范围。
在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进行轮岗交流开展工作。
(三)轮岗交流的职位。
在现任职岗位和交流任职岗位之间定期轮岗。
四、轮岗交流的程序
(一)轮岗交流人员。
由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会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负责人定期对接相关调委会人员名单,确保轮岗人员相关信息更新及时、准确。
(二) 轮岗交流期限。
综合考虑拟轮岗交流岗位人员配备和业务需要,轮岗交流定为每季度交流一次。
(三) 轮岗工作交接。
每季度轮岗期满后,对应岗位的调解员需做好工作交接,交接时要确保工作开展的连续性,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和重要事项的告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相关室(中心)、调委会要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做好专职调解员轮岗交流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轮岗交流工作,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抵制轮岗交流工作的开展。
(二)严肃工作纪律。
轮岗交流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要严格执行所在岗位考勤管理制度,严禁无辜迟到、早退、旷工、上班期间随意外出等情形,确需请假的,经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负责人同意后,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三)提升业务能力。
轮岗交流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要尽快熟悉对应交流岗位的业务知识,不断加强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及时适应新岗位工作需要。
(四)加强业务培训。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负责轮岗交流的专职调解员业务培训,加强对相关调委会业务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