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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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行为,确保评估工作质量,高效为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 技术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原则,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技术评估工作程序:
(一)受理登记:
技术评估机构接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后,应及时予以登记,并明确项目评估负责人,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二)初步审核:
技术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建设项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划等的符合性,前置文件的充分性,考察建设项目选址及建设情况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三)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四)编制评估报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评审意见,项目评估负责人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环评文件起草技术评估报告;
(五)出具评估报告:
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评估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五条 技术评估费用的规定:
严格按照《***市环境保护专家费用管理办法(暂行)》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费用由财政资金支出,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收取任何评估费用。
第六条 环评专家库的建立和评审专家的抽取:
严格按照《***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严格专家抽取制度,由生态环境局职能科室负责,实现评审和专家抽取分离制度,原则上生态环境系统内在职专家按照分级审批原则不得参加所在辖区内评审。
系统内在职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报经所在单位同意,并不得占用工作日时间。
第七条 评估工作时间要求: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报告书(表),评估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技术评审会;对符合报批条件的环评文件,评估机构应当在受理报告表报批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理报告书报批稿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对试点审批承诺制的环评文件按相关规定执行,评估技术人员进驻市民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应在技术评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书的修改,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表的修改并报送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予以确认,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不能在相应时间内完成环评文件修改完善的,应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超过延期申请时间未送达环评文件或送达的环评文件经审查修改不合要求的,评估机构将退回环评文件并暂停技术评估工作。
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及其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等,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环保部公告2010年第50号)要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及其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技术评估机构、项目评估负责人及其评估机构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二)应当以科学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技术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技术评估或者提出意见,并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禁止索取或收受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不得让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报销应当由评估机构或者其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禁止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提出与技术评估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
(五)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参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或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供咨询;承担技术评估工作的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不得泄露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评估工作内情,不得擅自对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
(七)技术评估人员在技术评估工作中,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技术评估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十二条 技术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对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估评审相关信息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以下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对入库专家取消***市生态环境专家库专家资格。
情节严重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伪造资料的。
(二)违反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应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机构为***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生态环境分局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