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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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为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有效缓解困难家庭赡养老年人经济负担,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权利,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老年人的福利保障水平,加快构建多层次、普惠制的养老服务体系。

根据入住机构老人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等因素,实施精准补助,让每一个老年人都活出尊严、活出品质。

二、补助对象

入住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的低保及低保边缘户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

三、补助标准

(一)入住机构,经评估属三级护理的低保边缘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600元补助,低保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800元补助;

(二)入住机构,经评估属二级护理的低保边缘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800元补助,低保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补助;

(三)入住机构,经评估属一级护理的低保边缘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补助,低保户老人每人每月给予1200元补助。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入住公立医疗机构增设养老床位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同样享受以上补助标准。

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不再给予补助;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对象,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四、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入住的养老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的镇街提出申请,经镇街审核后,报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由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组织相关医护、养老机构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其进行护理等级评估后(评估经费市财政给予保障),由民政局批准补助金额,符合补助对象以民政局批准且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次月起享受补助;如发生离院的,于次月停止享受补助。

五、结算与管理

入住人员的补助资金,直接与各养老机构结算。

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入住老年补助花名册、补助统计表,上报镇街社会事务办、民政局。

民政局每季与养老机构核实一次人员情况,补助资金按季度结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老年人机构养老补助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和宣传引导。

补助资金发放按机构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工作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强化动态管理。

养老机构要如实反映对象的入住情况,如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应及时停发养老机构补助。

(三)严格监督管理。

要充分发挥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管作用,确保老年人机构养老补助资金安全,同时加强资金动态管理,严禁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补助资金,切实发挥好资金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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