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名中医工作室”建设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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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名中医工作室”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等法律法规文件,促进中医药临床经验和学术思想传承、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名中医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建设一批名中医工作室,建立起中医药人才培养长效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建设目标:

在第一建设周期内完成3-5个具有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县“名中医工作室”建设,传承、发扬和创新名中医的临床经验和学术思想,培养不同层次中医药人才,助力基层中医药人才成长,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县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县卫健局负责县“名中医工作室”(以下简称名中医工作室)建设计划、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周期考核和评估验收。

第三条名中医工作室建设遵循“整体规划、传承创新、培养优秀、体现公益”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综合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项目依托单位为我县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建设周期为3年。

第二章建设任务

第五条传承经验:

钻研中医经典理论,继承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在建设周期内应系统地学习《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四大经典著作和本专科经典;学习继承名中医临床经验和学术思想,导师保证每周在公立医疗机构不少于2天(在职导师需保证不少于3天)以上带教,内容包括门诊、教学、查房或基层指导,对疑难重病患者提出中医诊疗意见,继承人需整理总结导师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指导临床实践。

第六条加强实践:

继承人每周跟名中医临床或实际操作(门诊或查房)的时间不得少于1天,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

继承人通过跟师定期门诊或病房查房,参与临床疑难病例的中医诊断与治疗,形成特色明显的相关病种的中医诊疗技术规范。

第七条创新发展:

结合临床实践,提炼和创新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培养不同层次中医药人才,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第八条辐射带动:

与不少于1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对口指导联系,工作室继承人中必须有1名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人员,定期开展诊疗、带教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工作站,带动医共体基层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每年巡诊活动不少于4次。

第九条推广应用:

定期开展学术活动和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和论著,扩大影响,提高学术地位。

每月开展1次学术研讨或讲座,建立门诊日志、查房记录、学术研讨或讲座记录,导师需定期批阅传承人的学习笔记和医案医话。

第三章建设要求

第十条根据诊疗、示教活动需求,建设名中医专家诊疗、示教室,配备计算机、打印机、资料柜等设施设备,体现中医药特色氛围。

第十一条名中医工作室以师承的形式开展工作,有合理的人才传承梯队,固定的继承人(传人)群体。

第十二条名中医工作室的导师必须医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求真务实和奉献精神;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并具形成特色疗法体系趋势。

第十三条导师原则上需获得县级及以上名中医或基层名中医称号,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我县从事中医专业工作累计满25年;或在我县从事中医专业工作累计满40年,在我县具有较高声誉的中医师;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完成临床带教任务。

第十四条工作负责人由导师指定,工作负责人为中医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工作室继承人(传人)必须热爱中医药事业,具备中医执业助理及以上职称或西学中结业人员,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具备扎实的中医理论基础,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继承人为对口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工作人员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传人)实行双向选择制。

继承人相对固定,一般为2-5人。

鼓励其他人员以跟师形式参与团队学习,具体要求按照**等文件执行。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各依托单位为工作室提供场地、设备等各方面的支持,主要包括

(1)临床经验示诊室:

在场所安排、环境布置、物品摆放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医药特色元素。

(2)临床经验示教室:

能满足名中医专家的诊疗示教活动要求,并设置专门的区域存放、展示名中医专家临床医案、处方、论文等原始资料。

根据建设要求,定期召开工作室人员会议,研究和探讨工作室的工作情况,每年对工作室进行自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名中医工作室需制定3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人员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要求。

工作室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设任务完成,合理分配、统筹使用经费。

第十七条在建设周期内允许按导师名中医级别冠名“XXX名中医工作室”称号。

在动态管理评估过程中,凡2次考评不合格,并在限期内仍整改不合格的,由县卫健局撤消“XXX名中医工作室”称号。

工作室在建设周期内因客观原因导致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需经依托单位同意,及时提交终止建设报告,报经县卫健局批准。

第十八条 建设周期内对继承人(传人)实行动态考核管理,继承人(传人)凡违纪违规、严重违反工作室工作制度,或者拒不承担传承任务和义务的,由县卫健局取消其继承人(传人)资格。

第十九条县卫健局医政医管科负责对名中医工作室进行日常监管,指导协调项目各项工作的开展,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五章经费安排

第二十条县卫健局根据工作室发展规划,建设周期内安排经费,按照一次审定通过后,分年拨付的方式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工作室的硬件配置、基层工作站建设、工作人员的外出学习、论文发表、学术研讨以及指导老师相应的教学津贴、工作人员补贴等。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合规使用。

第六章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名中医工作室的导师保证每周两天以上带教,包括门诊、教学、查房或基层指导;每月开展1次学术研讨或讲座;定期批阅继承人的学习笔记和医案医话;因专科等原因未查房的例外。

(二)继承人保证每月4次门诊跟师随诊学习,每次随诊或学习需记录跟师笔记、查房记录、学习记录。

每人每年书写医案、月记15例(篇)以上。

(三)继承人(传人)应系统学习《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四大经典著作和专科名著,每半年撰写1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名中医的临床实践经验总结,交名中医批阅。

学习期满,完成1篇结业论文或跟师临床实践经验总结。

(四)在一个建设周期内应形成(或深化)1-2个代表导师学术经验的汇编;结合临床,开展代表导师学术思想与临床经验为内涵的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结出2种以上导师特效经验方。

第二十三条建设周期届满,县卫健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不能完成建设计划的,依托单位不再承担下一轮工作室建设计划;验收不合格的工作室,限期一年整改;通过验收的工作室,颁发名中医工作室导师及继承人(传人)证书,并经再次申报评定可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县卫健局可根据建设周期的进程,对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作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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